越南投资环境与政策
(一) 外国直接投资状况
近年来,越南政治、社会环境持续稳定;经济快速增长;劳动力成本低廉;公共费用和工业用地租金便宜,为大量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创造了条件。2008年流入越南的外国直接投资(FDI)241.8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占GDP比重达到10.7%,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FDI流入锐减至178.1亿美元,占GDP比重降至9.7%。越南FDI前十大领域分别为:酒店和餐饮服务、房地产、加工制造、建筑、采矿、文艺休闲、维修批发零售、运输仓储、电和燃气生产销售、科技活动。服务业(特别是酒店餐饮服务业和房地产业)是吸引外资的最大行业,新批项目498个,协议投资额132亿美元,而工业项目仅为325个,协议投资金额30亿美元。越南计划投资部外国投资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头7各月越南吸收外资91.28亿美元,同比下降31.8%。在前7个月中,越南新批外资项目533个,同比下降16.1%,新批外资协议额84.13亿美元,同比增长5.4%。137个原有项目增资7.15亿美元,同比明显下降。实际利用外资64亿美元,同比增长1.6%。
(二) 投资环境
1、 投资政策
2006年,越南颁布内外资统一的《投资法》,替代1996年的《外国在越南投资法》、1998年《鼓励国内投资法》和2000年的《外国投资法若干修改、补充法》三项法律。《投资法》共分十章,89条款,对使用对象、投资政策、投资保障、投资商的权利和义务、投资方式、投资领域、地区及优惠和扶持等内容均进行了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进行投资,并自主决定投资活动;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投资优惠条件和投资保障。
越南政府严防外资垄断性并购本国企业。根据投资法规定,外资参股本国企业时,其所占股份不得高于目标企业注册资本的30%。如果是上市公司,外国投资者所允许购买的比例将降为20%。如果外国投资者想要经营股票债券业务,则必须先要开立此类交易的账户。越南政府根据各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方向及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承诺,对投资领域划分为投资优惠领域、限制投资领域、禁止投资领域、投资优惠地区。越南国家对危害到国家机密、国防安全和越南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及对自然环境生太有害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限制投资领域包括:对国防、国家安全有影响的领域;财政、金融、文化、通信、报纸等出版;自然资源的考察、寻找、勘探、开采等领域。投资优惠地区包括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地区;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和经济区。投资优惠领域包括:新材料、新能源的生产;机械制造;种植、养殖;农林水产品加工;应用高科技、现代技术;劳动密集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发展;教育、培训、医疗、民族文化。
越南政府制定有一系列鼓励投资措施,如对鼓励投资领域和投资地区在税收、亏损转移、固定资产折旧、土地使用优惠、技术转让扶持等方面给予优惠。但是,越南投资注册程序仍然严格、费时,通常办理投资项目申请手续繁琐、审批周期长,有的项目申请领照时间会耗时数月,甚至半年或更长。
越南签署了《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投资纠纷的解决和仲裁结果的执行。
2、 金融体系
越南银行系统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银行和合作信用社等。越南国家银行为越南中央银行,实际上是一个政府机构,履行国际对货币和银行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职能,还有半部有关货币和银行经营活动方面的法规,签发或撤销信用机构的营业执照、解散、兼并信用机构,检查、监控信用机构的经营活动,并处罚违规的信用机构等职能。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有工贸银行、农业银行、投资发展银行等,居越南金融领域的支配地位。越南银行总体呈现实力较弱、不良贷款率较高、资金风险较高的状况,但近年来各项指标有好转表现,其中作为越南最大银行之一、其总资产占越南银行业资产20%以上的越南工贸银行,资本金每年以20%的速率增长,同事贷款质量提高,2008年该银行的非抵押贷款在总贷款的占比降到了22.7%的最低点。越南还有一家政策性银行(越南发展银行)及30多家股份商业银行,股份商业银行经营灵活,效益较好。越南目前有42家外国银行分行,53家外国银行办事处、5家合资银行和5家外资银行等。这些外国银行分行和合资银行品均注册资金不高,规模不大,但管理理念、金融产品、客户战略、资产质量等方面有明显优势。
从总体看,以国有银行占主导地位的越南银行业大多是以政治,而非经济作为经营指导的,大量贷给国有企业的贷款通常成为了坏账。而官方公布的不良贷款的数字常低于真实数值。为改善银行业状况,越南政府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资本调整,但根本的金融和银行系统重组是当务之急。
越南证券市场规模有限,起步较晚。上市公司多为中小企业,交易量有限。投资者大多选择短期交易,且对银行、保险、基金等专业领域投资较少。证券中介机构实力弱,证券公司中仅有十几家注册资金超过1000亿盾(约625万美元),且业务主要集中在大城市,信息覆盖面窄,不利于发挥社会潜在购买力。越南共有两家证券交易中心,即2000年开业的胡志明市证券交易中心和2005年开业的河内证券交易中心。目前,越南资本市场中共有30多种股票和200多种债券。
3、 税收体系
越南税收体系中设置了中央和地方的固定税种及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种,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十分有限。2004年,越南队税收体系进行重大改革,2006年又进行了零星调整。越南现行的税收法规设有十税一费:增值税、特别消费税、企业所得税、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权转让税、农业土地使用税、房屋土地税、资源税、门派水、进出口税、土地使用附加费。其中,进出口税由海关征收,其他由税务局征收。目前,涉及外商投资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自然资源税,利润汇出税和进出口税等。2009年越南政府再次对《资源税法》第六款中各类自然资源的税率做了修改和补充,限制对贵金属、无再生性资源产品的过度开发。如金属类矿产资源(税率为5%-30%),非金属矿(税率为3%-10%),宝石(税率为10%-30%),原油(税率为6%-30%),各类木材(税率为10%-40%),药材(税率为5%-15%)(其中,沉香为20%-30%),天然水产(税率为1%-2%)(其中海参、鲍鱼、珍珠为6%-10%),燕窝为10%-20%等。部分外国企业认为,越南税收方面,特别是矿产资源税的规定变得太快,使投资者无可适从。
越南税收负担较轻,政府收费几乎没有,而且对在鼓励投资领域和地区进行投资的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10%、15%和20%-25%的优惠税率,见面期最长可达15年。外国投资者还可以享受免税期,即从企业开始盈利(冲抵亏损之前)起的一定时期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并且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减半征税。在目前政策下,免税期最长可达8年,但是由于法律不够规范,行政执法部门中存在个人收受贿赂等腐败现象。
出口税只对出口自然资源征收。2009年越南政府大幅上调出口税框架表中部分资源类产品的税率上限,并对目前没有征收出口税的产品实施征税。对目前已征出口税的产品如玉米、稻谷、大米的税率由0-3%上调为0-50%;砂、石由0-25%上调为5%-30%;金属矿由0-20%和5%-20%上调为5%-40%;煤炭由1%-20%上调为5%-45%;原油由2%-20%上调为5%-50%。对原来没有征收出口税的产品如矿产、染料矿、半成品征收0-20%的出口税,其余征收0-10%。越南政府称,规定较高的出口税上限表明政府不鼓励出口这些产品,而出口税下限规定较低则有利于政府进行灵活调控,因为一些原料产品经过深加工后不受出口限制。
越南对一般商品的进口税率为0-50%。但对某些商品,如烟和酒,税率高达100%。根据东盟与中国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时间框架规定,原东盟六国与中国的自贸区协议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落实,各方海关大约有99.1%的商品变为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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