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投资环境及政策
(一)外国直接投资状况
近年,缅甸政局相对稳定。政府采取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大力支持以资源为基础的投资项目和外来加工项目,外商投资有所增加。但受全球经济衰退影响,2009年外商投资有所减少。据缅甸投资委员会统计,全年批准外商投资项目5个,协议投资金额3.1亿美元,较2008年大幅下降68.4%。2009年,外商对石油和天然气投资达2.8亿美元,较2007年大幅上升154.5%,但对采矿业投资急剧下滑,从2008年的8.6亿美元降为1500万美元。
截至2009年底,缅甸共批准外国投资项目427个,协议投资金额160. 2亿美元。外商投资集中在电力、石油和天然气、制造业、矿业、房地产、旅游业等领域,其中投资额最大的领域为电力,占外商投资总额的39.3%,其次为石油和天然气,占22.7%;制造业占10.4%。来自亚洲国家的投资约占其外资流入的90%,其中东盟国家投资占80%左右。泰国、英国、新加坡、中国和马来西亚为其前5大投资来源国。
(二)投资环境
1、投资政策
缅甸现行外商投资政策主要体现在《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1988)、《缅佃联邦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1988)、《缅甸联邦外商投资项目条例》(1989)等法律法规中。根据有关规定,外商在缅甸可设立独资、合资企业,在合资企业中外资股本不应低于35%。酒店及房地产项目可采取BOT方式,自然资源开采项目可采用PSC(产品分成合同)方式。
缅甸允许外商投资的范围广泛,包括农业、畜牧与水产业、林业、矿产能源,电力,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贸易等。缅甸政府大力支持以自愿为基础的外商投资项目、出口项目,以及以出口为导向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对外商投资提供如下税收优惠:外商投资项目从开业起,连续3年免征所得税。对效益好,贡献大的外资企业还可进一步酌情减免税收;用所获利润在1年内进行再投资,对其所得的经营利润给予免税;评估所得税时,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在原始价值范围内对机械、设备、建筑物或其他资本货物进行加速折旧;销往国外的产品,外销利润的50%免征所得税;外来投资者本人及外国员工所缴纳的所得税税率与缅甸公民相同,并允许用其他税款冲抵;用于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收入和利润可免征所得税;投产3年后,如果连续两年出现亏损,准予在随后3年内做亏损结转,并可用新增利润冲抵;在合同期内,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等资本货物可减免进口税或其他营业税;企业投产3年内进口生产用原材料时,可减免进口税或其他营业税。
2、金融体系
缅甸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私营银行构成。国有商业银行共有4家,即缅甸经济银行、缅甸投资银行、缅甸外贸银行和缅甸农业发展银行。除缅甸农业发展银行外,其他3家银行都可经营外汇交易和信用证业务。私营银行从20家缩减至15家,在经历了2003年的挤兑风波后,缅甸私营银行业务受到严格限制,期存款占比从近70%降至45%左右。因无法获得营业许可执照开展业务,外资银行代表处的数量从最多时的60余家减少到目前的13家。迄今为止,尚无合资银行获批。2010年5月,缅甸中央银行正式批准成立四家私人银行。私营银行成立后,缅甸银行业在服务,经营方面都会产生竞争,能为企业和百姓提供更多选择。截至目前,缅甸共有15家私营银行获准成立。
缅甸融资条件有限,银行业一般只提供短期、担保和定期贷款,对中长期、免担保和其他融资品种则完全没有涉及。缅甸银行不贷款给没有抵押品的企业,抵押贷款也只能达到资产价值的50%。多数缅甸私营银行是私营企业集团的中心,往往倾向于向关联企业贷款。
缅甸金融体系封闭于全球化进程之外,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较小。2003年以来,因政治,人权等问题,美欧国家对缅甸长期实行经济制裁,缅甸也取消了亿美元为结算的货币制度。由于美元是全球最大的清算货币,西方的制裁是缅甸银行与国际银行业和金融组织长期割裂,被封闭于全球金融化之外。也正因此,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对缅甸金融体系的冲击较小。
缅甸长期实行外汇管制,禁止外汇自由出入和自由兑换。外国企业不可直接用美元兑换缅元,须将美元汇入缅甸银行,再从银行提领外汇券换取缅元。出口企业需出口取得外汇后,方能取得进口许可证;汇入的外汇需扣除10%的税负,并只能取得用途有限的外汇券。缅甸的外汇管制严重阻碍了外国直接投资和外贸的发展,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计算,2007年,缅甸源自外汇管制的损失占GDP比重达14-17%。自2010年1月起,缅甸开始放宽进口贸易的外汇管制。除传统的出口贸易所得外汇,来自国内酒店、旅行社等服务行业的外汇收入均可用于商品的进口。此外,为方便到缅甸旅游的外国游客、在缅甸居住的外国人和有外汇券收取的缅甸国内居民 ,缅甸外汇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6月起,外汇券可同美元一样使用,即合法持有的外汇券可等同于美元向国外转账,并可转入用于进口的外汇账户。
3、税收体系
缅甸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1988)、《所得税法》(1974)、《商业税法》(1990)、《关税法》(1992)、《仰光市政发展法》(1990)等。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有所得税、商业税、财产税、消费税、关税、机动车税和印花税等。
所得税主要分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在公司所得税中,缅甸国营公司、居民外国公司、参与缅甸政府项目的外国公司、按缅甸外国投资法设立公司(免税期满后)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0%,只有非居民外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5%;在个人所得税中,工资所得税为3%-30%(起征点为25000缅元),政府项目外国雇员所得税为20%。
商业税中,一般商品为0.5%-2.5%,烟酒等特殊商品30%-200%,服务为5%-30%。自2010年1月起,调整商业税计征办法,由原来的以美元纳税改为以缅元纳税,并以市场汇率计算。
关税中,进口税为0-40%,一般商品出口不征税,但以下五种商品须征税:大米按每吨100缅元计征;豆类、油籽饼、生皮和皮为5%,竹为10%,边境出口税为0-15%。自2004年6月起,允许柴油、化肥、汽油、家用药品和日用药品等五种重要商品按照10%的进口税申请进口,时限至2010年为止。财税部按照1美元兑850缅币的汇率征收海运进入仰光港的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关税,边境贸易口岸则从2006年起按照1美元兑换1200缅币左右的浮动汇率征收进口税。根据《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缅甸作为东盟新成员国,2006年开始实施减税计划,自2009年1月起,对进口的597种商品实施减税,对规定类的商品实现了零关税。根据东盟自由贸易协定,2008年和2009年,缅甸对ICT(信息、通讯、技术)部分产品进口实施降税,自2010年1月起,ICT进口产品全部降到零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