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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投资状况研究

 

一、外国直接投资状况
    得益于政府投资促进战略的实施,马来西亚已成为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地区。近年来,马来西亚府进一步推进投资自由化,放宽外商投资股权限制,扩大鼓励投资领域,同时大力兴建经济区,有效吸引了大量外资。马来西亚外国直接投资领域集中于工业,主要是电子电器、石油和金属项目等。日本、德国、伊朗、美国和新加坡为主要投资来源国,占马来西亚接受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75.3%。
 
二、投资环境
(一)投资政策
    目前,马来西亚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促进投资法》、《外商投资指导方针》、《外汇管理法令》、《工业产权法》、《专利法》、《通讯与多媒体法》和《自由贸易区法》等。
    马来西亚政府一贯支持外来投资,但主要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尤其是高科技领域,而不鼓励外资进入服务业、传统农业和建筑业,并限制其进入石油和天然气领域。除一些基础性行业外,政府将持续推进私有化进程。政府鼓励的产业主要包括新兴工业、农业综合开发、航运及运输业、旅游会展业、信息通讯、环境保护等;鼓励外商设立研发中心,进行技术转让和对本地员工进行培训,设立地区总部和国际采购中心。在投资区域上,为平衡区域发展,政府鼓励投资于新兴的依斯干达特区、北部经济走廊、东海岸经济走廊、沙巴经济走廊以及沙捞越再生能源走廊。
    除股权限制外,马来西亚对外商普遍实行国民待遇。近年,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政策有所改变,目前允许设立独资企业的领域已不仅限于出口型制造业。经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伊斯兰金融(银行、保险以及再保险)、矿砂掘取、开采、加工及有关项目、“超级多媒体走廊”,以及投资依斯干达经济特区的创意工业、教育服务、金融咨询、保健、物流和旅游服务业等均可拥有100%股权。目前仍保留股权限制的领域主要包括:(1)银行业(伊斯兰教金融除外)。外资在投资银行股份时不得超过49%,商业银行不得超过30%。(2)保险业(伊斯兰金融除外)。外资股份超过49%时,必须政府批准;现有的合资保险公司的外资股份经批准后允许提高到51%,但是新进入的外资公司只能与本地保险公司合作,且股权不能超过30%。(3)基础电信业。外资在固定电话业务和增值业务方面的股份不得超过30%。(4)法律服务。外资在律师事务所的股份不得超过30%。(5)房地产业。外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30%。(6)直销业。直销公司必须要包含30%的马来人股份。
    2009年6月,马来西亚政府宣布了一系列放宽资金市场的新措施,撤销了已执行38年的土著股权政策。根据原政策,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有不小于30%的股权归当地土著所有。其他重要措施还包括:减少外资委员会的管理职能,减少审批增加投资便利性;开放基金管理,外资可拥有本地基金管理公司100%股权;将外资持有本地信托公司和股票经纪公司股权的限制由现在的49%提高到70%;成立“国家股权公司”等。
    马来西亚是《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和《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简称《纽约公约》)的签字国,这将保障投资纠纷的解决和仲裁结果的执行。
2009年,金融危机冲击逐渐减轻,政权交替为市场带来正面影响,马来西亚银行系统运行平稳,风险加权资本比率及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4.0%和12.3%,不良贷款比率为2.2%,贷款质量良好。
    目前,马来西亚对外商在马来西亚投资的资本、利润、利息的流动,进出口贸易汇兑,以及货币兑换没有限制。但是,为了防止亚洲金融危机重演,马来西亚禁止外汇交易商借入马来西亚货币林吉特进行交易的政策将保持不变。
3.税收体系
    马来西亚实行中央政府一级征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均集中在中央政府。税收法规主要有《所得税法》、  《国产税法》、  《关税法》、《销售税法》等。税收种类分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石油所得税等;间接税包括国产税、关税、进出口税、销售税、服务税、印花税等。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实行分税制。联邦政府征收的税种包括财政税(约占80%)和非财政税(约占20%,含有关政府性收费),其中财政税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约占54%,间接税约占46%。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土地矿山和森林税、执照税(不含机动车、电气设备和商业注册执照)、娱乐税和酒店税等;门牌税由市镇当局征收。2009年12月,马来西亚财政部表示将在2011年中期推行新的商品及服务税,以扩大政府税收基础,并帮助降低其目前处在逾20年来最大规模的预算赤字。
马来西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关税水平一般较低。大多数品目的关税税率低于25%,但关税税率的取值范围很广。此外,马来西亚还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主要税收优惠有:
    (1)鼓励国内投资与资本性投资的措施。新兴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饭店、旅游及其他产业)投产5年内,70%的法定所得免纳所得税;对从事资本密集型和高技术投资的企业可以按照逐案审查原则给予全部免税,免税期设定在最初5年;其他免税项目包括纳入国家重点战略的森林种植计划、多媒体高级通道、以及电子芯片的生产等。
    (2)再投资优惠。对再投资生产重型机械和普通机械、设备的公司给予再投资优惠。再投资减免额为5年内进行再投资所产生增量收入的70%;对利用椰油生物资源和再投资生产附加值产品的企业,其利润给予全额免税优惠,优惠期10年;对从事产业扩张计划、产业现代化、自动化以及制造工艺多样化的企业,给予再投资扣除的优惠,再投资扣除额为在15年内发生的用于上述目的的机械设备、厂房的资本性支出的60%。
(3)促进出口的优惠措施。对制造业、农业、饭店、旅游以及服务部门为促进产品出口而产生的费用,采取双倍扣除等优惠措施。
(4)技术与职业培训扣除。对经批准的培训雇员项目发生的费用允许双倍扣除;培训费用双倍扣除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中小型制造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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