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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巴多斯贸易和投资壁垒简介

巴巴多斯贸易和投资壁垒简介

  一、 总论

  巴巴多斯于1967年2月15日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同时也是1995年1月1日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76个创始成员国之一。

  多年来,巴政府按照WTO的规则要求对国内经济领域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和改革,在贸易和投资上基本采纳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规则,包括履行实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WTO市场准入承诺,调整本国法律、法规及行政手续,使之与WTO协议相一致。
总体上说,巴巴多斯的市场对外是开发的,对我国出口商品基本上没有歧视行为。在中巴贸易历史上,除了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过一些纠纷外,从巴政府政策及其法律条款等方面都没有专门针对我商品和市场的限制和宣传。
但巴巴多斯面积狭小,资源贫乏,经济结构单一;现有的工业、农业门类不全,技术水平相对落后。为了保护本国脆弱的工农业生产的需要,巴政府制订出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贸易、投资政策和相关法规。

二、 贸易壁垒

  (一)、关税壁垒

  (1) 进口关税
根据WTO要求,巴巴多斯取消对农产品及工业制成品的量性限制措施(如进口限额及配额等),代之以关税。根据承诺,巴巴多斯政府从2000年4月1日起全部取消了商品附加税,同年8月1日还取消了对农产品及工业制成品进口的许可证限制及配额和数量限制措施,关税已成为其调控贸易进出口的基本手段。近几年来,巴降低关税税率,开始实施简单、透明的进口关税政策。

  巴巴多斯作为加共体(CARICOM)15个成员国之一,根据加共体制定的共同对外税率(Common External Tariff)和原产地条款,对从其他成员国进口的商品实行免税;对从加共体以外国家进口的商品征收关税。

  巴巴多斯海关负责对不论是从港口、机场或邮局入境的商品根据税率表征收进口关税。普通税率幅度根据加共体的共同对外税率(CET)制定为:以进口商品的CIF价为基数,进口一般工业制成品的关税税率为0-20%;但对一些食品和农产品征收加共体(CET)表中的最高税幅,40%的关税。对一些特殊商品,如:含酒精饮料、烟草、燃油制品、珠宝首饰、钟表和机动车辆等征收保护性高关税。

  据WTO资料显示:2001年,巴巴多斯的普通关税平均幅度为16.5%。在整个征收关税的进口商品中,在平均关税16.5%的幅度内,农产品占36.7%,非农产品占12.6%;免税商品中,农产品占10.6%,非农产品占4.2%;征收关税超过50%的农产品占14.1%,非农产品占5%。

  (2)海关约束税率(Bound Rate)
  为了继续对本国基础比较脆弱的农业和制造业实施有效保护,巴巴多斯政府于2000年4月1日引入了约束关税(Bound Duty),以关税壁垒取代原来的非关税壁垒。按照巴主管官员说法,以约束关税取代对农产品及制成品进口的许可证等限制,目的还是要对这些产业进行同样程度的保护,否则巴巴多斯本来已经就难以支撑的高成本农业和制造业基础将无法生存。因此,巴巴多斯参照1986-1988年国际市场和本地市场价格差计算出基准税率,约束关税税率根据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围绕基准税率每年上下浮动。

  约束关税对巴巴多斯农业和制造业的保护作用并不亚于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因此,按照对WTO的承诺,巴巴多斯将在2000-2004年的5年内逐步削减关税,削减幅度为24%。
巴实行约束关税前后的税率情况对照如下:




  (3)、特别保障条款(Special Safeguard Provision)。

  除约束关税外,在巴巴多斯与WTO签署的农业协定中还包含特别保障条款(Special Safeguard Provision)。根据该条款,如因某些农产品进口数量上扬或进口价格下降而威胁到本国农业,巴政府有权通过加征关税的办法来限制这些农产品的进口。

  (二)、非关税壁垒

  (1)进口商品入关时必须缴纳的其他税费
  巴巴多斯进口商品入关时除必须缴纳海关税外,还必须缴纳以进口商品的CIF价为基数的1%的环境税(只有极少数商品除外)和15%的增值税(从1997年1月1日起,商品的增值税取代其他的附加关税)。
  (2)货物税(Excise Tax)
  巴巴多斯议会1996年通过了货物税法,并于1997年开始执行。巴巴多斯海关在机动车辆,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和燃气、燃油制品这四大类商品入关时,根据不同的进口商品征收货物税(税率每年调整)。如,对酒的征税:威士忌酒(46度以上)每立升征收21巴元。对机动车辆征税按进口价格分几个档次,发动机排气量在1600cc以上,价格超过3万巴元的机动车,将征收93.73%的货物税。
  (3)海关通关手续
  巴巴多斯在进口商品通关时应提供以下单据:1)商品发票;巴海关认同3种发票;A)加勒比共同市场(CARICOM)的商业发票;B)类似于加共体商业发票的发票。C)如是其他类型的发票,发票中必须包括对进口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和原产地等的具体细节描述,同时提供进口商品供货商的含商品具体细节的商品发票(供应商同时必须申明此发票所述内容是真实的);2)进口商品提货单;3)巴海关的商品申报单,如进口商品总价超过2500巴元,则应同时填报价值申报单;4)对于某些商品,还要求提供进口许可证。
在交付完各项税费(或有商业银行的交付担保)后,只要进口商品单据齐备,在报关代理的协助下,报关工作比较快捷;巴海关已实行统一的计算机管理,一般在3-7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除滞港费外,海关不加收其它费用。
  (4)进口许可证
  巴政府将许可证制度视为对进口商品流入数量的监控,而主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进口限制。一般情况下,进口商很容易获得进口许可证。
根据巴巴多斯制定的杂项控制法(Miscellaneous Controls Act),对进口商品执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主要包括汽车,农产品,不含酒精饮料和洗涤类用品。所需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在进口许可证申请一览表(Import License Schedule)中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所列商品可从加共体成员国进口,从其他国家进口必须申请许可证;第二部分为不用申请许可证的加共体部分成员名单;第三部分列出的商品不论从任何国家进口,均必须申请许可证。

  另外,从保护本国安全的角度出发,有一些特殊商品的进口必须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后方可进口。
-植物及其制品进口,必须持有卫生证明,巴农业部植物检验司有权予以检查。
-肉类及其制品进口前,必须持有出口国官方机构出具的卫生健康证明,同时进口商必须持有巴农业部兽类司批准的进口许可。
-治疗神经系统疾病的药物进口受到严格控制,进口时必需持有巴卫生部药品服务中心批准的进口许可证。
-进口农药必须持有巴农业部农药控制中心批准的许可证。
-枪支,弹药和爆炸品进口必须获得巴警察局的许可。
-特殊的无绳通讯设备必须持有巴通讯局的批准。
自2001年11月后,巴政府为了本国安全,采用了临时进口许可证的方法,对一些进口商品进行限制。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无特殊情况将不再继续使用。

  (5)价格控制
  根据公平竞争的原则和巴巴多斯制定的杂项控制法(Miscellaneous Controls Act),巴商务、消费者事务和商业发展部负责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业进行价格控制管理。价格控制的商品主要是关系到人民基本生活的商品和行业。如天然气、柴油、糖、鸡、食油和服务业中的电讯、电力、水等。
  (6)技术标准
巴巴多斯国家标准局(Barbados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ion)建于1973年,是负责制订有关商品检验标准,参与对进口商品数量监控、控制的主管部门,同时承担发放标准证书,负责商品检验等业务。

  巴巴多斯采用的是美国和欧洲的技术标准。进口商品符合欧、美标准一般可顺利过关。巴对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标准,也给予承认。

  巴巴多斯根据1993年实施的标准控制法(Control of Standards Act),对部分产品采用强制性标准化管理,如卫生纸、朗姆酒、碎牛肉(罐头)和砼空心砖等。对于一般商品的包装和标识尤其是食品、纺织品、玩具等也制订了相应的标准,这些标准适用于本地生产的产品,同时进口商品也必须符合此标准。
  (7)动、植物卫生措施
  为了保证本国畜牧业和植物安全,巴巴多斯对农业和畜牧业也制定相关的法律,对本国生产和进口商品进行有效的管理,保护本国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巴动物(疾病和进口)法Animals(Disease and Importation)Act,植物病虫害(进口控制)法Plant Pest and Disease(Import Control) Act 1995,进入巴巴多斯的动、植物及其相关产品,必须申请许可证。

  目前巴又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植物进口措施,即,除必须申请许可证外,第一次进口的植物及其相关产品,必须带有风险分析书和商品装运前的安全证明。对进口的水果、蔬菜等必须持有出口国官方的植物、卫生证明,并且事先声明同意巴方检疫部门的检疫。

  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巴巴多斯,必须有高级兽医官签发的进口许可;进口用于人类或动物消费的肉类食品的进口商必须登记注册。肉类食品进入巴巴多斯在必须申请许可证的同时,还必须持有出口国官方的卫生或健康证明。

  到2002年,巴巴多斯允许新鲜肉类及其制品进口的国家:澳大利亚,伯利兹,加拿大,智利,新西兰和美国。英国,爱尔兰和乌拉圭原也是允许进口的国家,但由于口蹄疫的原因,进口暂时受到限制。

  2002年,巴巴多斯允许新鲜家禽及其制品进口国家为:英国,北爱尔兰,爱尔兰共和国,澳大利亚,阿根廷,加拿大,丹麦,新西兰,挪威,瑞典,荷兰和美国。

  所有进口食品必须带有明确、完整的标签,巴巴多斯国家标准局对标签内容有严格的规定,如:必须注明商品质量、产地、有效期等。

  (8)政府采购

  据巴政府统计,每年政府采购约占GDP10%。

  根据巴巴多斯财政管理和审计法(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and Audit Act)和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10万巴元以下的项目,不用招标,但超过10万巴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参加投标的个人或企业(没有在当地注册的外国企业也可参加投标),必须在总竞标官(Chief Supply Officer)处登记并获得批准。必要时总竞标官可通过各种途径邀请外国企业前来参加投标,以保证参加竞标的企业数量和质量。

  在目前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巴习惯上保护本国参加竞标企业。但巴政府已经意识到,根据WTO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中,外国企业应同本国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合同金额在10万巴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巴政府正朝此目标努力。

  (9)给予出口补贴和其他出口奖励

  巴巴多斯政府鼓励出口,除一部分关系到人民基本生活的商品出口受到限制外(主要包括食品和农产品,原油,家具,缝纫机等),给予巴出口企业很多政策上的扶持。例如对农业提供财政和技术上的支持,在农用设备、农田灌溉、兴修水利等方面给予农民补贴等措施。

  巴政府对出口的直接奖励主要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方法来实施。根据新修改的《巴巴多斯财政刺激法案》, 企业生产的产品如全部销往加共体以外的国家,根据出口创利润占公司总利润的百分比,可享受最长达15年的免税期,所得税的减免幅度从企业应缴所得税40%中减免35%-93%不等。根据巴实施的《旅馆资助法案》,对服务业的出口也可获得税收减免。同时对一些生产出口型企业采用免征增值税的奖励方法,对生产出口商品所需的设备,机械和燃料等免征或事后退回增值税。

  巴还对本国生产、加工的商品出口实行财政补贴,对出口商品的国际运输和农产品的运费给予折扣补贴。2001年,据巴总理称,此项运输补贴相对于给每个出口商最大补贴幅度达1万巴元。同时政府还支出25万巴元用于出口市场的研究,新技术的引进,农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支持建立新的出口企业。

  巴政府在美国加州、迈阿密、纽约,英国和加拿大等地设立贸易服务性质的办事处,开拓当地市场,为巴商品展销、促销提供直接服务。

  巴巴多斯还通过中央银行利用金融、保险和风险抵押等措施鼓励扩大出口。如2001年开始实施的出口信贷保险,最大保额达34.1万巴元。

  (10)反倾销、反补贴

  巴巴多斯根据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其海关税率法Customs Duties(Dumping and Subsidies)Act中针对出口国倾销和补贴商品进入巴巴多斯时规定,当出现对本国生产和经济造成损害时,可通过提高关税的方法,即征收反倾销与反补贴税,对倾销或补贴商品进口进行限制。

  根据海关税率法,倾销是指出口商品的价格低于该商品在原产国(或出口国)的公平市场价格(Fair Market Price)。补贴是指政府以直接或间接的渠道,通过无偿援助、贷款或税收减免等方式对本国商品的生产或出口进行补贴。
但是,加征关税的作法与关贸总协定的原则不一致,因此,巴政府通常不采取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

  (11)商品出口的优惠协议

  加勒比共同体为了扩大出口,分别同美国、加拿大、欧盟和南美的委内瑞拉及哥伦比亚签订了减免进口关税的协议。巴巴多斯作为加共体成员之一,商品出口以上国家和地区时,本国生产的商品或商品在当地加工后价值达到一定的比例,即可免税进入上述国家和地区。

  1)加勒比盆地计划(CARIBBEAN BASIN INITIATIVE)

  根据该计划,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免税进入美国市场:(1)产品为巴生产或制造;(2)产品本地价值含量在35%以上;(3)如产品在美国或波多黎各的价值含量不低于15%,上述标准可降至20%。石油、大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以及糖不享受免税优惠。

  2)《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即《科托努协定》(COTONOU AGREEMENT)

  根据《洛美协定》(新修改后称《科托努协定》),非、加、太(含巴巴多斯)国家的全部工业品和94.2%的农产品满足下列条件即可免税和无数量限制进入欧盟市场:出口产品例如矿产品、蔬菜、牲畜等完全产自一个或多个非、加、太国家或在非、加、太国家的加工升值率达到30%-80%不等。欧盟将从2000年至2007年向非加太国家提供135亿欧元的援助,在此期间,非、加、太国家97%的产品可免税进入欧盟市场。

  3)加加合作(CARIBCAN)

  加加合作是加拿大向加勒比地区提供的一项经济、贸易发展援助计划。在巴生产或组装的产品本地价值含量或加拿大价值含量达到60%,即可免税出口到加拿大,但纺织品、服装、鞋、行李箱、手袋、皮衣、润滑油及甲醇产品等不享受上述优惠待遇,以保护加拿大这些敏感行业的利益。

  4)加勒比共同体(CARICOM)
  目前加共体有15个成员国。这些国家生产的产品在满足下列条件后可免税出口到其他成员国:对于欠发达国家包括安提瓜和巴布达、伯利兹、多米尼克、格林纳达、蒙特塞拉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产品的加工升值率需达到40%;对于较发达国家如巴巴多斯、圭亚那、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产品的加工升值率需达到50%。

  5)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计划(VENEZUELA AND COLOMBIA INITIATIVES)
  根据加共体同委内瑞拉及哥伦比亚签订的协定,巴巴多斯出口产品本地加工升值率达到50%,即可免税出口到这两个国家。

  (12)服务贸易方面的壁垒

   巴巴多斯服务业是重要的经济支柱,在GDP中所占比重1981年为67%,到2000年已升至71%。金融和旅游服务业是近几年来发展最快的行业。根据IMF统计,2000年整个服务贸易的出口达9.95亿美元,其中旅游业达7.12亿美元,金融服务达6400万美元。

  但巴巴多斯是一个发展中小国,面积430平方公里,人口26万,由于资源贫乏,市场狭小和人才匮乏,在一些服务业领域无力形成自己有规模的产业,只能依靠欧美等外来国家的帮助。2000年巴服务贸易的进口达4.87亿美元,主要服务贸易进口为运输、保险和旅游服务。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巴对WTO承诺开放服务贸易的6个领域:法律服务(仅限公司文件证明)、医疗和牙科服务、计算机软件服务、计算机信息处理、再保险业及娱乐业。1996年,巴巴多斯进一步承诺开放一些基础的电讯服务。最近巴政府就开放电讯服务领域与多年来独家垄断经营的一家英国公司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巴目前电讯服务由英国的Cable & Wireless公司独家经营)。

   根据这些承诺,巴不能再限制从事上述服务业企业的数量、交易额及从业人数。此外,外商投资于上述服务领域,无需通过合资企业的形式,外资额度也不受任何限制。但根据巴巴多斯同WTO 签署开放服务贸易领域时的两大法律、法规,仍使贸易发展受到限制:A.《移民法》规定:外国人在巴工作,首先必须在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证。由于巴巴多斯失业率较高,政府及工会在就业方面绝对优先考虑本国人,严格限制外来人口的流入,使人才的进入受到限制;B.《财产转移税法》,根据此法规,外国投资者在购买和销售土地或有价证券时,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财产转移税。

  虽然作为支柱产业的旅游业服务业没有被列入开放的服务贸易项下,但巴政府近年来欢迎外国参与和投资该领域,并注重吸引外资,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享受政策优惠。巴巴多斯服务贸易的主要伙伴为加共体成员国、美国和加拿大。

  (1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
  巴巴多斯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巴多斯经济发展部直属的企业-巴企业事务和知识产权办公室(The Corporate Affair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是专门负责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审批和具体管理的部门。巴巴多斯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分为两大块:1.同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地理气候、植物繁衍和工业设计。此类申请审批较为烦琐,同时在产权受到保护时,要求必须对感兴趣的公众公开部分信息。2.版权保护,包括文学、音乐、图像等相关的权利保护,此类保护申请只要作品一完成,即可生效。

  巴巴多斯在知识产权方面有较完善的立法,主要立法有:

  (1) 专利法:2001年8月6日进行了修订,目的是与签订的有关国际公约相一致。任何发明(包括植物的繁衍)均可申请专利,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违法者将被罚款5万巴元或坐牢2年。

  (2) 版权法:修订的版权法于1998年3月5日颁布,其中规定版权保护期为所有者终生和其死后50年,版权可以在许可的条件下转让。违法者将被罚款5万巴元或坐牢2年。

  (3) 商标法:1985年1月1日实施,2001年8月6日进行了修订,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可续保。违法者将被罚款4万巴元或坐牢10年。

  (4) 保护工业设计法:为保护工业和手工业品的设计,1984
年颁布此法,保护期限为5年,每5年可续保2次。

  (5) 防止不公平竞争法(Protection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Act):1998年9月14日实施,旨在履行世贸组织规则,反对不公平竞争。是对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立法的补充。

  其他还有知识产权类法规:保护物种繁衍法,集成电路保护法和地理发现保护法等。


  三.投资壁垒

  (一)、投资管理机构
  巴巴多斯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增加本国就业机会和增加外汇收入,十分注重吸引国外投资。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公开、透明、现代理念的投资法规和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在对待外国投资,政策上一视同仁,不加以限制,以吸引外国投资顺利进入当地市场。近几年来,巴政府积极鼓励和吸引面向旅游和金融服务业的外来投资,致力于使巴巴多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由巴经济发展部直属的巴巴多斯投资和发展公司(The Barbados Investment & Development Corporation)是巴政府的投资政策制定和管理机构,并主要负责生产性行业、IT业和金融服务业投资方面的事务。该机构在纽约、迈阿密、洛杉矶、多伦多和伦敦均设有办事处。其主要职责是促进出口,吸引外国投资在巴建立业务。

  巴巴多斯投资发展公司归口管理的10个不同规模的工业园区,总使用面积约150万平方英尺,园区内设施较完备,可提供满足各类需求的低价厂房出租给投资商。

  巴巴多斯旅游投资公司(Barbados Tourism Investment Inc)是代表政府专门负责旅游业投资事务的机构。

  (二)、投资政策

  巴巴多斯为了吸引国外投资,先后颁布了多部法律和法规,通过提供各种优惠待遇(主要是税收减免),鼓励国外资本在制造业、IT 行业、金融服务、旅游等领域开展投资。这些特殊优惠措施适用于那些产品和服务出口到加共体以外的企业,对加勒比地区市场不会带来冲击。

  根据1982年修订的《巴巴多斯财政刺激法案》,企业生产的产品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产品完全销往加共体以外地区;②、产品的本地价值含量达到一定比例;③、企业为高度资本密集型企业,出口企业则可享受退免公司所得税的待遇,退税多少根据出口创利润占公司总利润的百分比而定,最高退税率可达93%;享受的免税期最长可达15年;出口商品所需原材料进口还可免征关税。

  优惠待遇包括:①、有资格的生产性企业可享受免税期;②、生产企业经批准,可免税进口生产所需的设备、零配件及原料;③、基本建设支出补贴;④、出口发展补贴等。

  在制造业方面,政府鼓励外资投入的生产项目有电子零件、医疗器械、光学仪器、服装、木制家具、体育用品、汽车零件、手工工具、机电产品、照明设备、眼镜片和镜架、手提包和旅行用品等。

  对制造业的特殊优惠政策包括:1.最长可达10年的公司所得税免税期,2.免税进口生产所需的设备,零件及原材料等,3.政府提供设备先进、租金低廉的工业区内的厂房和免费培训员工,4. 投资资本、利润和红利汇回国完全没有限制等。

  在IT产业方面,政府鼓励的项目有软件开发、医疗记录、银行信用卡申请处理系统、排版印刷系统、数据输入和处理系统、健康保险的索赔系统、法律诉讼支持系统和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等。

  对IT行业的特殊优惠政策包括:1.公司纯利润的最高公司所得税征收幅度为2.5%,2.可免税进口所需的设备,如计算机等,3.政府提供设备先进、租金低廉的工业区内的厂房和免费培训员工,4. 资本、利润和红利汇回国完全不受限制等

  近15年来,在离岸金融服务领域,巴颁布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外国资本进入当地市场成立公司,在巴从事金融服务业的公司主要有:国际商务公司,外国销售公司,离岸银行,免税保险公司和船运公司;目前在巴巴多斯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机构已达6,775家。金融服务业已成为继旅游业后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目前巴政府正努力使巴巴多斯成为离岸金融服务中心。

  旅游业是巴巴多斯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巴政府一直在花大力气促进其发展的同时,特别注重吸引外资,鼓励外来资本投资旅游市场。

  巴巴多斯2002年颁布的《旅游业发展法》(the Tourism Development Act 2002)取代了以前的《旅馆资助法》,此法案将可享受投资优惠待遇的范围扩大到同旅游有关的所有项目。优惠待遇包括:①、用于新建或装修的旅馆设备、家具和原材料等进口,不需交纳关税(包括环境税和增值税);②、用于经营和开拓有关旅游市场的投资贷款,如经营旅馆也等,可在应税收入中扣除相当于贷款利息150%的数额。

  巴巴多斯政府为了鼓励向一些不发达地区投资旅游业和建设其他设施,颁布了《特殊地区发展法》(Special Development Areas Act),使投资者可享受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

  (三)、限制性政策
  巴巴多斯的限制性政策并不多,政府主要的投资贸易管理部门是财政部和经济发展部。财政部负责外汇管制,经济发展部根据公司法等,具体负责企业事务。

  1、外汇管制
巴巴多斯实行外汇管制,外汇的流入和汇出均有严格的控制。外汇管制权隶属财政部长,中央银行下属的外汇管制局具体负责执行政策。
  (1)、外国资本注册
  非当地居民若要在巴巴多斯建立公司(离岸金融公司除外),需事先提交外汇管制许可书。中央银行在证实资本或贷款投资已到位后下发注册证书。该证书原件将作为投资者将来申请汇出资本或收入时的凭据。
  (2)、现金帐户
  非居民个人银行帐户一般视作境外帐户。其它境外帐户可向这些帐户进行转帐,而以巴元记入这些帐户需经批准。非居民个人帐户可用来向居民帐户进行支付,向海外汇款不需中央银行同意。

  居民或非居民经批准后可开立外汇帐户,但获准开立外汇帐户的一般都是有外汇收入且经常进行国际间支付的公司。帐户必须向中央银行提交月度报表及收、付款凭证。外汇帐户的资金使用通常要受到限制。
如果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未在中央银行注册,那么向该非居民支付的款项将被转入冻结帐户。冻结帐户有利息收入,但只有在中央银行同意后方可使用。
  (3)、资本及收入汇出
  因生产或商品、服务贸易发生的利润或股利及利息等的汇出不受管制。执照费、专利权使用费、服务费及母公司管理费需在费用发生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支付。资本汇出原则上受到限制,但如非居民投资已在中央银行注册,原投资资金及相关利润可获准汇出,超出部分的资本可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分期汇出。巨额资本分期汇出时,其间隔一般不超过5年。

  利息、股利、专利权使用费等在汇出时要征收预留税。申请外汇以汇出上述费用时,需出具预留税完税证明。
离岸金融业不受上述外汇管制政策的限制。
  (4) 拖延外汇汇出
  巴巴多斯政府不断采取措施,将国家外汇储备维持在至少能满足三个月进口的水平,同时谨慎控制外债及收支平衡。为实现这个目标,政府经常人为地暂缓外汇汇出。

  
  2、环境保护政策
  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巴巴多斯十分注重环境保护,尤其是地下水的保护工作。任何企业,在制造或使用化工产品前必须向投资发展公司提供有关化工品影响环保和对人体健康程度的数据报告。

  3、反垄断和限制兼并
  巴巴多斯没有反垄断的正式法律、法规,但政府注重保护公众利益免受潜在垄断因素的破坏。外国公司兼并当地公司事先需经中央银行批准。

  4、 关于投资的双边协议
  巴巴多斯同加拿大、古巴、德国、意大利、瑞士、英国和委内瑞拉签订了投资保护的双边协议,内容包括投资保护,损失补偿,相互承认国民待遇,反对在投资上的不平等,争端解决,投资汇回时间表,资金流动和担保方面的一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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