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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巴多斯贸易投资指南

巴巴多斯贸易投资指南

外贸


  巴巴多斯于1967年2月15日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是1995年1月1日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76个创始成员国之一。贸易上基本采纳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规则,其中包括履行实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WTO市场准入承诺。

(一)对商品贸易的政策
巴巴多斯为加勒比共同体成员国,为保护本国及本地区的工业和农业,政府优先考虑从加共体其他国家进口商品,并免征关税。从加共体以外国家进口的商品,将征收进口关税。

A.普通关税:税率幅度根据加共体的共同对外税率(CET)制定为:以进口商品的CIF价为基数,进口一般工业制成品的关税税率为0-20%;但对一些食品和农产品征收加共体(CET)表中的最高税幅,40%的关税。对一些特殊商品,如:含酒精饮料、烟草、燃油制品、珠宝首饰、钟表和机动车辆等征收保护性高关税。
B.约束关税(Bound Duty):为了继续对本国基础比较脆弱的农业和制造业实施有效保护,巴巴多斯政府于2000年4月1日引入了约束关税(Bound Duty),以关税壁垒取代原来的非关税壁垒。做法是:参照1986-1988年国际市场和本地市场价格差计算出基准税率,约束关税税率根据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围绕基准税率每年上下浮动。约束关税对巴巴多斯农业和制造业的保护作用并不亚于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因此,按照对WTO的承诺,巴巴多斯将在2000-2004年的5年内逐步削减关税,削减幅度为24%。
C.环境税+增值税:进口商品入关时除必须缴纳海关税外,还必须缴纳以进口商品的CIF价为基数的1%的环境税(只有极少数商品除外)和15%的增值税(从1997年1月1日起,商品的增值税取代其他的附加关税)。
D.货物税(Excise Tax):巴巴多斯议会1996年通过了货物税法,并于1997年开始执行。巴巴多斯海关在机动车辆,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和燃气、燃油制品这四大类商品入关时,根据不同的进口商品征收货物税(税率每年调整)。
E. 进口许可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主要包括汽车,农产品,不含酒精饮料和洗涤类用品。巴政府将许可证制度视为对进口商品流入数量的监控,而主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进口限制。一般情况下,进口商很容易获得进口许可证。
但对一些关系本国安全和人民健康的商品,进口商则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获得进口许可证。

(二)服务贸易政策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巴对WTO承诺开放服务贸易的6个领域:法律服务(仅限公司文件证明)、医疗和牙科服务、计算机软件服务、计算机信息处理、再保险业及娱乐业。1996年,巴巴多斯进一步承诺开放一些基础的电讯服务。
根据这些承诺,巴不能再限制从事上述服务业企业的数量、交易额及从业人数。此外,外商投资于上述服务领域,无需通过合资企业的形式,外资额度也不受任何限制。但根据巴巴多斯同WTO 签署开放服务贸易领域时的两大法律、法规,仍使贸易发展受到限制:
A.《移民法》规定:外国人在巴工作,首先必须在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证。由于巴巴多斯失业率较高,政府及工会在就业方面绝对优先考虑本国人,严格限制外来人口的流入,使人才的进入受到限制;
B.《财产转移税法》,根据此法规,外国投资者在购买和销售土地或有价证券时,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财产转移税。
虽然作为支柱产业的旅游业服务业没有被列入开放的服务贸易项下,但巴政府近年来欢迎外国参与和投资该领域,并注重吸引外资,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享受政策优惠。

(三)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根据加共体的共同对外关税的规定,对原产于共同体成员国的
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2.国家为了鼓励扩大出口和投资,制定了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如,A.为了生产出口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可免征部分进口关税,B.用于旅馆建设的部分物资免征进口关税等。
3.加勒比共同体为了扩大出口,分别同美国、加拿大、欧盟和南美的委内瑞拉及哥伦比亚签订了减免进口关税的协议。巴巴多斯作为加共体成员之一,商品出口以上国家和地区时,本国生产的商品或商品在当地加工后价值达到一定的比例,即可免税进入上述国家和地区。
1)加勒比盆地计划(CARIBBEAN BASIN INITIATIVE)
根据该计划,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免税进入美国市场:(1)产品为巴生产或制造;(2)产品本地价值含量在35%以上;(3)如产品在美国或波多黎各的价值含量不低于15%,上述标准可降至20%。石油、大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以及糖不享受免税优惠。
2)《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即《科托努协定》(COTONOU AGREEMENT)
根据《洛美协定》(新修改后称《科托努协定》),非、加、太(含巴巴多斯)国家的全部工业品和94.2%的农产品满足下列条件即可免税和无数量限制进入欧盟市场:出口产品例如矿产品、蔬菜、牲畜等完全产自一个或多个非、加、太国家或在非、加、太国家的加工升值率达到30%-80%不等。欧盟将从2000年至2007年向非加太国家提供135亿欧元的援助,在此期间,非、加、太国家97%的产品可免税进入欧盟市场。
3)加加合作(CARIBCAN)
加加合作是加拿大向加勒比地区提供的一项经济、贸易发展援助计划。在巴生产或组装的产品本地价值含量或加拿大价值含量达到60%,即可免税出口到加拿大,但纺织品、服装、鞋、行李箱、手袋、皮衣、润滑油及甲醇产品等不享受上述优惠待遇,以保护加拿大这些敏感行业的利益。
4)加勒比共同体(CARICOM)
目前加共体有15个成员国。这些国家生产的产品在满足下列条件后可免税出口到其他成员国:对于欠发达国家包括安提瓜和巴布达、伯利兹、多米尼克、格林纳达、蒙特塞拉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产品的加工升值率需达到40%;对于较发达国家如巴巴多斯、圭亚那、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产品的加工升值率需达到50%。
5)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计划(VENEZUELA AND COLOMBIA INITIATIVES)
根据加共体同委内瑞拉及哥伦比亚签订的协定,巴巴多斯出口产品本地加工升值率达到50%,即可免税出口到这两个国家。

投资

  
(一)、投资管理机构
由巴经济发展部直属的巴巴多斯投资和发展公司(The Barbados Investment & Development Corporation)是巴政府的投资政策制定和管理机构,并主要负责生产性行业、IT业和金融服务业投资方面的事务。公司归口管理的10个不同规模的工业园区,总使用面积约150万平方英尺,园区内设施较完备,可提供满足各类需求的低价厂房出租给投资商。
巴巴多斯旅游投资公司(Barbados Tourism Investment Inc)是代表政府专门负责旅游业投资事务的机构。

(二)、投资政策
巴巴多斯为了吸引国外投资,先后颁布了多部法律和法规,通过提供各种优惠待遇(主要是税收减免),鼓励国外资本在制造业、IT 行业、金融服务、旅游等领域开展投资。这些特殊优惠措施适用于那些产品和服务出口到加共体以外的企业,对加勒比地区市场不会带来冲击。
根据1982年修订的《巴巴多斯财政刺激法案》,企业生产的产品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产品完全销往加共体以外地区;②、产品的本地价值含量达到一定比例;③、企业为高度资本密集型企业,出口企业则可享受退免公司所得税的待遇,退税多少根据出口创利润占公司总利润的百分比而定,最高退税率可达93%;享受的免税期最长可达15年;出口商品所需原材料进口还可免征关税。
优惠待遇包括:①、有资格的生产性企业可享受免税期;②、生产企业经批准,可免税进口生产所需的设备、零配件及原料;③、基本建设支出补贴;④、出口发展补贴等。
在制造业方面,政府鼓励外资投入的生产项目有电子零件、医疗器械、光学仪器、服装、木制家具、体育用品、汽车零件、手工工具、机电产品、照明设备、眼镜片和镜架、手提包和旅行用品等。
对制造业的特殊优惠政策包括:1.最长可达10年的公司所得税免税期,2.免税进口生产所需的设备,零件及原材料等,3.政府提供设备先进、租金低廉的工业区内的厂房和免费培训员工,4. 投资资本、利润和红利汇回国完全没有限制等。
在IT产业方面,政府鼓励的项目有软件开发、医疗记录、银行信用卡申请处理系统、排版印刷系统、数据输入和处理系统、健康保险的索赔系统、法律诉讼支持系统和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等。
对IT行业的特殊优惠政策包括:1.公司纯利润的最高公司所得税征收幅度为2.5%,2.可免税进口所需的设备,如计算机等,3.政府提供设备先进、租金低廉的工业区内的厂房和免费培训员工,4. 资本、利润和红利汇回国完全不受限制等
近15年来,在离岸金融服务领域,巴颁布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外国资本进入当地市场成立公司,在巴从事金融服务业的公司主要有:国际商务公司,外国销售公司,离岸银行,免税保险公司和船运公司;目前在巴巴多斯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机构已达6,775家。金融服务业已成为继旅游业后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目前巴政府正努力使巴巴多斯成为离岸金融服务中心。
旅游业是巴巴多斯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巴政府一直在花大力气促进其发展的同时,特别注重吸引外资,鼓励外来资本投资旅游市场。
巴巴多斯2002年颁布的《旅游业发展法》(the Tourism Development Act 2002)取代了以前的《旅馆资助法》,此法案将可享受投资优惠待遇的范围扩大到同旅游有关的所有项目。优惠待遇包括:①、用于新建或装修的旅馆设备、家具和原材料等进口,不需交纳关税(包括环境税和增值税);②、用于经营和开拓有关旅游市场的投资贷款,如经营旅馆业等,可在应税收入中扣除相当于贷款利息150%的数额。
巴巴多斯政府为了鼓励向一些不发达地区投资旅游业和建设其他设施,颁布了《特殊地区发展法》(Special Development Areas Act),使投资者可享受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

税收

  
(1)、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
个人所得税:年收入在15000巴元以内免交所得税,收入在15000至39200巴元之间按25%计算所得税,超出39200巴元部分按40%计算。
(2)、增值税
增值税法于1996年9月9日实施,取代一切间接税。对巴境内所有商品,服务,以及进口的货物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5%;旅馆业的增值税率为7.5%。
(3)、财产转移税
转让巴巴多斯的房地产或未在巴巴多斯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时,要交纳财产转移税。公民或常驻居民出售的股份在50,000巴元以内, 出售地产在25,000巴元以内免交财产转移税,超出部分需交5%的转移税。非公民或常驻居民在出售股份或地产时要交8%的财产转移税。非公民或常驻居民在购买股份或地产时要交纳10%的财产转移税。股票交易所的债券交易免交财产转移税。
(4)、土地税
土地税以地产出售可能达到的最高价为基数,具体取费标准如下:
①、个人地产
开发过的地产价值在100,000巴元以内, 税率为0.3%, 超出部分按0.8%计。未开发的地产价值在10,000巴元以内, 需交纳0.8%或50巴元的土地税, 超出部分按0.8%计取。
地产主人居住的房屋,在征收土地税时,以其实际价值的70%为基数;领取养老金者,按其居住房屋价值的50%收取土地税。
②、公司地产
开发过的地产按其价值的0.8%收取土地税。未开发的地产价值在10,000巴元以内,需交纳0.8%或50巴元的土地税,超出部分按0.8%计取。对旅馆征收的土地税减半。
(5)、利润转移
子公司如将其利润转移至母公司,按转移利润的10%征收预留税。转移利润为公司税后利润减去在巴巴多斯重新投入的资金。
对巴巴多斯向外国公司支付的股利、利息、版权使用费、行政管理费、技术服务费等征收15%的预留税。对其它服务费的预留税率为25%。

劳工

  
1. 当地劳工政策
巴巴多斯协调劳动者与雇主间关系的法律有<<享受工资待遇休假法案>>、<<解雇费法案>>及其它两项规定有关行业最低工资的法案。
巴巴多斯的工会比较活跃,宪法保护工人成立和参加工会的权力。据估计,30%的工人为工会会员。工会通常采取集体谈判的方式解决工人与雇主之间的纠纷, 必要时工会下令采取罢工等工业行动。
巴体力工人一般每星期工作40小时,办公室职员每星期工作时间由35-40小时不等。体力工人超时工作或节假日加班所得补贴要高于工资水准,加班工资为平时工资的1.5至2倍。雇员在节假日享受薪金待遇,并可根据工作年限每年享受有薪休假15-20天。
政府为蔗糖工人、商店营业员及家务工人规定了最低工资。
制造业工人 美元/周
非熟练工人 60-66
技术工人 75--100
技师 200-250
管理人员 美元/月
总经理 2000-4000
电气工程师 1200-2400
生产经理 1200-1800
普通职员/打字员 750-900
除工资外, 企业一般还发放补贴,大企业发放的补贴有退休金、人身保险及年度奖金。另外,总经理可享用公车,驻外职员可享有住房。
因人员裁减而被解雇的雇员, 如果工作时间超过2年,可领取解雇费,具体标准如下:
(1)、工作时间2-10年的雇员,按工作年限每年领取2.5个星期的基本工资;
(2)、工作时间10-20年的雇员,每年领取3个星期的基本工资;
(3)、工作时间20-33年的雇员,每年领取3.5个星期的基本工资;
解雇费的25%可在国家保险解雇基金中支付。
因其它原因而被解雇的雇员享有1个星期或1个月(根据其领取周薪还是月薪而定)的通知期限,并在此期限内领取相应工资。
对于因正当理由被解雇的雇员,雇主不负责赔偿。
在巴巴多斯,年龄在16-65岁之间,且至少交纳过30次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享受社会保险。除与巴巴多斯签订过社会保险协议的国家公民外,其他外籍工人也必需加入社会保险。
保险费占收入的21.5%,其中雇主支付11.25%, 雇员负担10.25%,最大可保收入为3,100巴元/月。
2. 外来劳工政策
外来劳工进入巴巴多斯必须持有以下两种证件
1、签证
美国和加拿大公民只要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就可免签进入巴巴多斯。英国、英联邦国家(不包括印度和巴基斯坦)和大多数西欧国家公民凭护照可免签进入巴巴多斯,但需有下程或往返机票。而来自中国、北朝鲜、南斯拉夫、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公民则必须申请入境签证。
2、工作许可
根据移民法案,非巴巴多斯公民、常驻居民或移民,只有在取得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工作。巴移民局根据雇主的申请、外籍人员体检报告和警察局证明等发放外籍人员工作许可证。对于人员已经饱和的部门,一般不发放工作许可证。工作许可分短期和长期,短期不超过6个月,长期不超过3年,每次申请费100巴元,批准后还要交纳许可证费,例如管理人员的6个月许可证费为960巴元。
由于巴巴多斯国土面积小,资源有限,本国的经济结构又不完善,因此就业机会不多,失业率较高。政府及工会在就业方面绝对优先考虑本国人,严格限制外来人口的流入,外来劳工获得就业许可证的难度很大。

海关

  
巴巴多斯海关负责对不论是从港口、机场或邮局入境的商品根据税率表征收进口关税。
一般进口商品通关时,进口商需要找一家海关代理公司,由其负责办理各项通关手续。巴巴多斯海关在交付完各项税费(或有商业银行的交付担保)后,只要进口商品单据齐备,在报关代理的协助下,报关工作比较快捷;巴海关已实行统一的计算机管理,一般在3-7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除滞港费外,海关不加收其它费用。

外汇

  
1、外汇管制:巴巴多斯实行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外汇管制权隶属财政部长,中央银行下属的外汇管制局具体负责执行政策。
(1)、外国资本注册
非居民若要持有巴巴多斯公司(离岸公司除外)的股份,需事先提交外汇管制许可书。中央银行在证实资本或贷款投资已到位后,下发注册证书。该证书原件将作为投资者将来申请汇出资本或收入时的凭据。
居民向外国借款需经中央银行批准,借款必须申明借款的偿还期限并提供单据证明所借款项将从国外汇入巴巴多斯。上述条件一经满足,借款人便可获外汇以偿还债务。
(2)、现金帐户
非居民个人银行帐户一般视作境外帐户。其它境外帐户可向这些帐户进行转帐,而巴元记入这些帐户需经批准。非居民个人帐户可用来向居民帐户进行支付,向海外汇款不需中央银行同意。
居民或非居民经批准后可开立外汇帐户,但获准开立外汇帐户的一般都是有外汇收入且经常进行国际间支付的公司。户主要向中央银行提交月度报表及收、付款凭证。外汇帐户资金的使用通常要受到限制。
如果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未在中央银行注册,那么向该非居民支付的款项将被转入冻结帐户。冻结帐户有利息收入,但只有在中央银行同意后方可使用。
(3)、资本及收入汇出
因商品、服务交易或利润、股利及利息而发生的外汇支付不受管制。执照费、专利权使用费、服务费及母公司管理费需在费用发生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支付。资本汇出原则上受到限制,但如非居民投资已在中央银行注册,原投资资金及相当利润可获准汇出,超出部分的资本可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分期汇出。
利息、股利、专利权使用费等在汇出时要征收预留税。申请外汇以汇出上述费用时,需出具预留税完税证明。
巨额资本分期汇出时,其间隔一般不超过5年。
离岸业不受上述外汇管制政策的影响。
巴巴多斯政府不断采取措施,将外汇储备维持在至少能满足三个月进口的水平,同时谨慎控制外债及收支平衡。为实现这个目标,政府经常人为地暂缓外汇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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