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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贸易投资管理体制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3 年中国和印尼双边贸易总额为102.3 亿美元,同比增
长28.9%。其中,中国对印尼出口44.8 亿美元,同比增长30.8%;自印尼进口
57.5 亿美元,同比增长27.5%。中方逆差12.7 亿美元。中国对印尼出口的主要产
品为谷物及谷物粉、机电产品、玉米、原油、成品油、汽油、电器及电子产品、
纺织纱线及制品、高新技术产品等,自印尼进口的主要产品为原油、成品油、其
他燃料油、纸浆、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食用植物油、煤、纸及纸板、棕
榈油等。
据商务部统计,2003 年,中国公司在印尼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4 亿美元,
新签合同金额2.8 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0.2 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0.3
亿美元。截至2003 年底,中国公司在印尼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5.7 亿美元,
签订合同金额10.7 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7 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
2.2 亿美元。
2003 年,经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印尼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6 家,中
方协议投资额1 亿美元。截至2003 年底,中国在印尼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
企业65 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7 亿美元。
据商务部统计,2003 年,印尼对华投资项目143 个,合同金额6.3 亿美元,
实际使用金额1.5 亿美元。截至2003 年底,印尼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1079 个,
合同金额25.8 亿美元,实际投入12.7 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管理制度
印尼规定进口商须在工业与贸易部(简称“工贸部”)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印尼的进口商分一级综合进口商、二级综合进口商、指定进口商、生产进口商、
进口/生产厂商、私家代理商六大类。一般来说,进口商均须依照以上六类标准注
册。
印尼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禁止进口书籍、杂志、中文报纸、磁带、录
像带、彩色复印机等产品,对部分产品的进口实施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目前,印尼
对141 个税号的产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对酒类、润滑油、爆炸物和特定危险
化学品等产品实行特别进口许可证管理。此外,包括牲畜、宠物、工业用皮革等
在内的畜产品进口必须取得印尼农业部颁发的进口许可证(SPP)和经印尼穆斯林
大会(MUI)认可的出口国伊斯兰教组织出具的“清真”证明。
在产品出口方面,印尼出口商必须向工贸部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除生产性
外资企业外,外资企业一般不能从事出口贸易。印尼的出口产品分为三类:只能
由注册出口商经营的出口产品;经工贸部批准后(须有特别许可证)才能出口的
产品;禁止出口的产品。印尼对部分出口产品征收出口税。
(二)贸易管理部门
印尼工贸部主管对外贸易,具体职能包括:制定外经贸宏观管理和调控政策;
参与外经贸法规的制定;划分进出口产品管理类别;审批进出口许可证;与相关
部门进行协作,对进口实施监督;参与解决贸易纠纷及反倾销等事务;推动印尼
出口创汇等。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在乌拉圭回合市场准入谈判中,印尼承诺对94.6%的产品的关税进行约束。
未承诺关税约束的产品包括某些农产品、汽车、铁、钢和部分化工产品。印尼目
前平均关税水平为7.3%。印尼存在关税高峰,如对于烟、酒的进口关税高达170
%,原糖为20%,精白糖为25%。
印尼存在较为明显的关税升级情况,如摩托车散件进口关税为5%~10%,整
套散件为25%,整车为35%(排气量在250cc 以下)或60%(排气量为250cc~500cc)。
印尼海关对进口食品的估价采用基准价格而不是进口商单据上列明的实际成
交价格,导致进口食品的实际关税高于5%的名义关税。
印尼海关要求摩托车进口商提供确切的报价依据,不能提供者则按照600 美
元缴纳保证金。这种做法增加了进口商的负担。另外,对排气量为100cc 和110cc
的中国摩托车,印尼海关不考虑中国大陆产摩托车的平均合同价格(分别约420
美元和430 美元),而是参照中国台湾产摩托车价格,均估价为600 美元。这种歧
视性的做法限制了中国摩托车向印尼出口。
(二)进口限制
根据印尼工贸部颁布的《糖进口制度法令》,仅允许经认可的爪哇的生产企
业进口糖;当印尼市场上的糖价低于3100 盾/公斤时,禁止进口糖。
印尼政府只允许三家注册进口商经营酒类进口,并实行数量限制。
2002 年3 月,印尼工贸部颁布外贸司司长令,规定对玉米、大米、大豆、固
体状的蔗糖、甜菜糖或经化学加工后的糖、79 种纺织品、5 种鞋类制品或其附件、
20 种电子产品或电气产品、2 种儿童玩具产品等产品实行特别进口许可管理。
2002 年10 月, 印尼工贸部颁布新的纺织品进口管理条例
(732/MPP/KEP/70/2002 号),限制非生产用纺织品进口,规定只有纺织品生产商
才能进口生产所需原料和辅料,且进口后只能自用,不能转售。该做法影响了中
国坯布和花边、小刺绣等辅料产品出口印尼。
(三)通关环节壁垒
2002 年起,印尼政府要求对进口电子产品、纺织品、鞋、玩具进行装船前检
验,增加了出口商成本。
另据中国企业反映,中国产品进入印尼海关时,通关时间较长,导致一些食
品或药品变质,以及一些组装散件不能及时通关,延误了生产计划和销售时机,
对中国相关产品出口印尼造成阻碍。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2003 年,印尼政府开始实施《食品标签法》,要求所有消费品的标识只能以
印尼文写就,产品的标签上不能出现其他文字。这一做法影响了某些食品在印尼
的正常销售,给国际贸易制造了不必要的障碍。
(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2000年7月,印尼政府实施《消费者保护法》,要求进口食品须在印尼食品药
品管理局(BPOM)注册,注册时须提供有关产品成份及生产工艺等信息。中方对
印尼在注册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表示关注。
2003年10月31日,印尼农业部以中方未向印尼通报动物疫情为由,单方面宣
布暂停进口中国皮革。事实上,中国的动物疫情是公开的,农业部每月发布《中
国动物疫情月报》,并向各国驻华使馆提供,同时在农业部网站上公布月报供随时
查询。此外,中国向印尼出口的皮革产品多为熟皮,其加工方式已经决定了不会
对动物健康构成威胁。中国驻印尼使馆经商处与印尼农业部沟通,表示愿意保证
印尼方稳定地获得相关疫情信息,希望印尼有关部门能够区分进口皮革中生皮与
熟皮的检疫措施,在评估中方提供的疫情报告后尽快取消对中国皮革的进口限制措
施。印尼方表示将对中方提供的疫情报告予以研复。
另外,据中国某企业反映,其在印尼合作试种杂交水稻获得成功,但在进行
商业运作,出口杂交水稻稻种时受阻,印尼农业部植检局以防范水稻病虫害为由,
迟迟不批准杂交水稻稻种进口。中方多次邀请印尼方来华考察杂交水稻稻种生产
及检验检疫情况,并提供和解答了其关注的有害生物在中国的发生情况,但印尼
方一直未予答复。
(六)政府采购
印尼未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程序由国内相关法规、法令及总
统令规定。印尼政府要求参与政府大型基建和采购项目的外国企业须采购等值的
印尼产品。
(七)服务贸易壁垒
1.金融
印尼政府要求在印尼开设分行的外资银行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3 万亿印尼
盾(约合3 亿多美元)。外资参股的金融公司实缴资本额为内资金融公司的两倍。
外国保险公司可在印尼成立合资保险公司。除非被保险人为外资独资实体或投保
险种为印尼国内无法办理的特殊险种,所有保单均应由印尼内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办理。
2.分销
印尼禁止外资企业从事内贸零售业,只允许外资在大城市开设大型超市或购
物中心。
3.法律服务
印尼执业律师必须是毕业于印尼法律院校或其他得到印尼承认的院校的印尼
公民,外国律师在印尼只能从事法律咨询服务,并需要得到印尼司法及人权部的
批准。外国律师事务所必须和印尼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方有可能进入印尼市
场。
4.会计服务
印尼政府规定,所有注册会计师必须是印尼公民。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和
印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方有可能进入印尼市场。外国会计师和审计师在印
尼只能从事咨询服务,不能在审计报告上签字。
5.视听
印尼不允许外国电影和音像制品分销商在印尼建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根据
印尼《电影法》,外国电影的进口和分销只能由印尼内资公司经营。
6.运输
印尼禁止外资进入国内公共运输业,如出租车、公共汽车、海运业等,但允
许外资从事远洋运输业。
7.建筑、工程
为印尼政府项目工作的外国咨询顾问只能按政府规定的费率收取费用。对于
印尼企业无法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只允许外国公司作为分包人或咨询公司。由
政府投资的项目,外国公司必须与印尼公司组成合资公司方能参与。
8.电信
印尼允许外商设立合资电信企业,但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5%。
9.医疗服务
印尼的医疗服务基本上未对外资开放。
(八)知识产权保护
在印尼,各种软件、视听产品、书籍的盗版比较严重,侵犯药品专利等侵权
现象时有发生。中国许多名牌产品还未进入或刚刚打入印尼市场时,其商标(如
“同仁堂”、“漳州片仔癀”、“云南白药”)或外观设计(如“江动”牌柴油机系列
产品、“凤凰”牌自行车和一些小五金产品)等即被抢注。中方对印尼未采取充分
有效的措施保护中国名牌产品的知识产权表示关注。
此外,印尼《专利法》要求发明人在印尼实施新产品生产后方能申请专利。
(九)其他
中国企业抱怨,在办理营业执照和获得许可时需经常支付额外费用。另外,
中国企业雇员在申领签证、办理长期工作许可和进出境检查时,常遇到办理时间
异常延长等障碍。
此外,中方高度关注印尼税务部门对逃税者和欠税者实施的先拘后诉的做法,
并希望了解该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执行的具体程序。
四、投资壁垒
(一)投资经营壁垒
印尼《商业机构法令》第三章第5条规定,批发商在雇佣员工时,最多可雇佣
10个外国员工作为专家或管理人员,且每雇佣1个外国员工须至少雇佣3个印尼本
地员工。外国雇员必须是大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且必须在其即将服务的领域
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该章第7条还规定,零售商最多只能雇佣3个外国员工,且
须受上述同样的限制。另外,在印尼工作的外籍人士每人每月需缴纳一百美元,
作为对印尼员工进行培训的基金(称为DPKK),该收费做法适用于所有行业。
2003 年8 月,印尼教育部宣布将对在印尼工作或学习的约3 万名外国人进行
印尼文水平测试,未通过考试的外国人不能获得工作签证。上述措施对外资企业
在印尼经营构成一定的限制。
目前印尼对于国内专业人士和管理人员市场实施“经济需求测评”(Economic
Need Test, ENT)。该制度作为印尼政府限制和禁用外国劳工的手段,被很多国家
和地区视为违反了WTO 有关原则。
(二)投资退出壁垒
印尼1994 年颁布的《投资条例》第7 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自投产和商业运
营15 年后必须向印尼国民出售一部分股权,股权可以直接转让,也可以通过证券
市场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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