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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贸易投资管理体制

一 、 双 边 贸 易 投 资 概 况

南 非 是 中 国 在 非 洲 最 大 的 贸 易 伙 伴 。 据 中 国 海 关 统 计, 2003 年 中 国 和 南 非 双

边 贸 易 总 额 为 38.7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50.1% 。 其 中, 中 国 对 南 非 出 口 20.3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54.9%; 自 南 非 进 口 18.4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 45.1% 。 中 方 顺 差 1.9

亿 美 元 。 中 国 对 南 非 出 口 的 主 要 产 品 为 焦 炭 、 机 电 产 品 、 服 装 及 衣 着 附 件 、 谷 物

及 谷 物 粉 、 电 器 及 电 子 产 品 、 玉 米 、 纺 织 纱 线 及 制 品 等; 自 南 非 进 口 的 主 要 产 品

为 铁 矿 砂 及 其 精 矿 、 钢 材 、 钢 铁 板 材 、 锰 矿 砂 及 其 精 矿 、 钢 坯 及 粗 锻 件 、 纸 浆 等 。

据 商 务 部 统 计, 2003 年, 中 国 公 司 在 南 非 完 成 承 包 工 程 营 业 额 1631 万 美 元,

新 签 合 同 金 额 4794 万 美 元; 完 成 劳 务 合 作 合 同 金 额 283 万 美 元, 新 签 合 同 金 额

391 万 美 元 。 截 至 2003 年 底, 中 国 公 司 在 南 非 累 计 完 成 承 包 工 程 营 业 额 6586 万

美 元, 签 订 合 同 金 额 4.3 亿 美 元; 完 成 劳 务 合 作 合 同 金 额 5073 万 美 元, 签 订 合 同

金 额 6696 万 美 元 。

2003 年, 经 商 务 部 批 准 或 备 案, 中 国 在 南 非 设 立 非 金 融 类 中 资 企 业 10 家,

中 方 协 议 投 资 额 725.1 万 美 元 。 截 至 2003 年 底, 中 国 在 南 非 累 计 投 资 设 立 非 金 融

类 中 资 企 业 108 家, 中 方 协 议 投 资 总 额 1.3 亿 美 元 。

据 商 务 部 统 计, 2003 年, 南 非 对 华 投 资 项 目 92 个, 合 同 金 额 1.2 亿 美 元,

实 际 使 用 金 额 3245 万 美 元 。 截 至 2003 年 底, 南 非 累 计 对 华 直 接 投 资 项 目 334 个,

合 同 金 额 3.3 亿 美 元, 实 际 投 入 9855 万 美 元 。

二 、 贸 易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概 述

( 一) 贸 易 管 理 制 度

《 进 出 口 管 理 法 》 和 《 国 际 贸 易 管 理 法 》 是 南 非 对 外 贸 易 管 理 的 基 本 法 律 。

南 非 对 大 部 分 产 品 的 进 口 没 有 限 制, 但 对 一 些 特 殊 产 品 实 行 许 可 证 管 理 。 这

些 产 品 包 括: 鱼 类 及 鱼 制 品 、 部 分 乳 产 品 、 部 分 红 茶 、 发 酵 饮 料 、 酒 类 、 石 油 及
部 分 石 化 产 品 、 放 射 性 矿 产 品 、 部 分 鞋 类 、 废 旧 产 品 、 部 分 医 药 产 品 、 对 环 境 有

害 的 产 品 、 赌 博 器 材 以 及 武 器 等 。 进 口 商 在 进 口 这 些 产 品 之 前, 要 先 申 请 进 口 许

可 证, 而 且 必 须 在 得 到 进 口 许 可 证 后 才 能 在 海 外 装 船 。

南 非 对 战 略 性 物 资 、 农 产 品 和 废 旧 金 属 等 产 品 的 出 口 实 行 许 可 证 管 理 。 此 外,

南 非 目 前 禁 止 鸵 鸟 及 其 种 蛋 的 出 口 。

根 据 《 进 出 口 管 理 法 》, 贸 易 和 工 业 部 部 长 负 责 制 定 并 发 布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管

理 产 品 目 录 。 南 非 贸 工 部 下 属 的 进 出 口 管 理 局 负 责 发 放 进 口 许 可 证, 但 进 出 口 管 理

局 要 事 先 征 得 所 涉 及 产 品 的 管 理 部 门 的 同 意 。

( 二) 外 汇 管 理 制 度

根 据 1999 年 修 订 的 《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 南 非 储 备 银 行 负 责 外 汇 管 理 。 1995 年,

南 非 取 消 金 融 兰 特 制 度, 取 消 了 大 部 分 对 非 居 民 的 外 汇 管 制 。 1997 年 6 月, 对 居

民 的 外 汇 管 制 也 逐 渐 放 松 。

外 国 投 资 者 购 买 南 非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获 得 的 股 息 汇 出 南 非 时, 需 由 授 权 经 销

商 在 股 票 证 书 上 注 明“ 非 居 民” 的 字 样, 外 国 投 资 者 还 应 保 留 投 入 南 非 资 金 的 记

录 。

企 业 一 次 性 携 带 现 金 出 境, 不 得 超 过 5 万 兰 特 。 超 过 该 限 额, 则 要 填 表 报 告 。

南 非 对 非 居 民 投 资 所 得 的 汇 出 一 般 没 有 限 制 。

( 三) 贸 易 投 资 管 理 部 门

南 非 贸 易 和 工 业 部 负 责 南 非 的 对 外 贸 易 管 理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能 包 括: 制 定 国

家 贸 易 发 展 规 划 和 国 内 市 场 竞 争 规 则; 引 导 国 内 贸 易 发 展 方 向; 制 定 工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投 资 鼓 励 政 策; 制 定 出 口 鼓 励 政 策; 制 定 吸 引 外 资 的 优 惠 政 策 和 对 外 投 资 计

划; 进 行 国 际 经 贸 谈 判, 签 订 双 边 和 多 边 贸 易 协 定; 协 调 各 省 之 间 的 贸 易 和 投 资

关 系 。

2003 年 1 月 22 日, 南 非 总 统 签 署 了 《 国 际 贸 易 管 理 法 》 。 这 部 法 律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建 立 国 际 贸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定 了 国 际 贸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职 能 及 其 规 范 程

序; 规 定 了 《 南 部 非 洲 关 税 同 盟 协 定 》 中 某 些 内 容 在 南 非 的 执 行; 在 该 协 定 的 框

架 内, 规 定 了 继 续 执 行 的 对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管 制 以 及 关 税 调 整; 其 他 事 项 。
2003 年 7 月 15 日, 南 非 正 式 成 立 国 际 贸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ITAC), 取 代 原 有 的

税 贸 署 。 其 宗 旨 是 为 南 部 非 洲 关 税 同 盟 地 区 公 平 贸 易 的 开 展 创 造 便 利 的 条 件 。 其

职 能 在 原 税 贸 署 的 基 础 上 有 所 增 加, 除 了 继 续 处 理 南 部 非 洲 关 税 同 盟 地 区 的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案 件 以 外, 还 负 责 进 出 口 管 制 、 许 可 证 管 理 、 关 税 体 制 改 革 、 产 业 优

惠 政 策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并 有 权 要 求 当 地 进 出 口 商 提 供 其 商 业 活 动 的 信 息 。

其 他 与 贸 易 投 资 相 关 的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还 包 括: 国 家 经 济 发 展 和 劳 工 委 员 会 、

地 区 工 业 发 展 委 员 会 等 。 另 外, 南 非 信 贷 担 保 保 险 公 司 和 工 业 发 展 公 司 也 对 经 贸

发 展 有 一 定 的 促 进 作 用 。

三 、 贸 易 壁 垒

( 一) 贸 易 救 济 措 施

南 非 是 对 中 国 发 起 反 倾 销 调 查 较 多 的 国 家 之 一 。 自 1990 年 4 月 对 中 国 发 起 第

一 起 反 倾 销 调 查 至 2003 年 底, 南 非 共 对 中 国 发 起 30 起 反 倾 销 调 查, 涉 及 中 国 轻

工 、 土 畜 、 医 保 、 纺 织 、 机 电 等 各 类 产 品 。 2003 年, 南 非 共 对 中 国 发 起 3 起 反 倾

销 调 查, 涉 及 金 额 约 1100 万 美 元 。( 见 表 4)

表 4: 2003 年 南 非 对 中 国 反 倾 销 立 案 调 查 概 况

案 件 名 称 立 案 日 期 涉 案 金 额( 万 美 元)

玻 璃 纤 维 短 切 原 丝 毡 及 粗 纱 2003- 11- 20 118

研 磨 用 锻 造 钢 球 2003- 10-3 476.95

丙 烯 酸 织 物 2003- 5- 28 550

2003 年 11 月 18 日, 南 非 国 际 贸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布 了 《 反 倾 销 条 例 》, 第 一

次 对 反 倾 销 做 出 明 确 具 体 的 规 定 。 该 条 例 主 要 参 考 了 欧 盟 和 美 国 的 反 倾 销 立 法,

共 68 条, 分 四 个 部 分, 分 别 是“ 定 义” 、“ 总 则” 、“ 程 序” 和“ 复 审”。

南 非 在 反 倾 销 调 查 中, 不 承 认 中 国 是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仅 允 许 中 国 企 业 单 独 申

请 市 场 经 济 地 位 。 南 非 向 中 国 企 业 发 放“ 转 型 经 济 国 家 调 查 问 卷”, 企 业 在 单 独 申

请 市 场 经 济 地 位 时, 需 要 证 明 无 论 过 去 还 是 现 在, 企 业 在 获 得 生 产 投 入( 包 括 原

料 、 劳 动 力 、 动 力 和 燃 料)、 不 动 产 、 设 备 时 没 有 政 府 的 干 预, 企 业 的 运 输 是 在 市
场 条 件 下 进 行 的 。 此 外, 企 业 还 需 要 提 供 以 下 信 息: 工 人 工 资 、 生 产 和 销 售 决 策 、

销 售 价 格 的 形 成 机 制, 外 汇 是 否 可 以 自 由 兑 换, 政 府 是 否 可 以 任 命 企 业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政 府 在 企 业 持 有 的 股 份 等 等 。

南 非 《 国 际 贸 易 管 理 法 》 对 反 倾 销 调 查 中 使 用 替 代 国 做 出 了 的 规 定, 即 国 际

贸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在 审 查 反 倾 销 申 请 时, 如 果 认 为 由 于 出 口 国 或 原 产 国 政 府 的 干 涉

导 致 被 调 查 产 品 的 正 常 价 值 不 是 按 照 自 由 市 场 原 则 决 定, 则 国 际 贸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可 以 按 照 第 三 国 或 替 代 国 的 正 常 价 值 来 确 定 该 产 品 的 正 常 价 值 。 但 是, 在 确 定 是

否 存 在 政 府 干 涉 及 如 何 确 定 某 国 是 否 为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这 一 关 键 问 题 上, 南 非 法 律

却 并 没 有 任 何 规 定,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也 没 有 任 何 公 开 的 确 定 性 标 准 或 依 据, 这 使 得

南 非 反 倾 销 调 查 当 局 拥 有 很 大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导 致 裁 决 的 随 意 性 。

( 二) 外 汇 管 制

在 南 非, 下 列 公 司 在 当 地 的 借 款 数 额 受 到 限 制: 75% 以 上 的 资 本 、 资 产 属 于 非

南 非 居 民 的 公 司; 75% 以 上 的 收 入 分 配 给 非 南 非 居 民 的 公 司; 75% 以 上 的 表 决 权 、

控 制 权 或 75% 以 上 的 资 本 资 产 或 收 入 由 非 南 非 居 民 支 配 或 代 表 的 公 司 。 上 述 借 款

包 括 各 种 形 式, 如 银 行 贷 款 、 透 支 、 信 用 和 金 融 租 赁 等 。 上 述 措 施 限 制 了 外 国 投

资 企 业 在 南 非 市 场 的 融 资 能 力 。

( 三) 其 他 壁 垒

根 据 南 非 1983 年 颁 布 的 《 海 事 司 法 管 辖 法 》, 如 中 国 国 有 企 业 与 包 括 南 非 在

内 的 其 他 国 家 企 业 发 生 纠 纷 时, 应 其 他 国 家 企 业 的 请 求, 南 非 有 权 扣 留 任 何 中 国

国 有 船 舶 公 司 的 船 舶 。 南 非 是 世 界 上 惟 一 有 此 类 规 定 的 国 家 。 该 法 对 扣 留 中 国 船

舶 的 规 定 门 槛 过 低, 具 有 明 显 的 不 合 理 性 。

2000 年 以 来, 中 国 某 远 洋 运 输 公 司 的 五 艘 船 舶 因 中 国 其 他 国 有 企 业 与 印 度 、

希 腊 、 塞 浦 路 斯 等 国 公 司 的 债 务 纠 纷 而 被 南 非 法 院 作 为 诉 讼 保 全 财 产 裁 定 扣 押 。

这 些 裁 定 的 依 据 是: 中 国 某 远 洋 运 输 公 司 的 五 艘 船 舶 与 涉 及 债 务 纠 纷 的 中 国 其 他

国 有 企 业 的 财 产 都 由 中 国 国 家 所 有 或 控 制, 应 受 《 海 事 司 法 管 辖 法 》 管 辖 。

中 方 就 此 事 与 南 方 进 行 了 多 次 交 涉 。 2002 年 7 月, 原 外 经 贸 部 部 长 石 广 生 致

函 南 非 贸 工 部 部 长 欧 文, 希 望 其 关 注 此 事, 改 变 南 非 对 中 国 国 企“ 关 联” 关 系 和
中 国 政 府 对 国 企“ 控 制” 的 看 法 。 2003 年 7 月, 中 国 司 法 部 张 福 森 部 长 致 函 南 非

司 法 与 宪 法 发 展 部 部 长 马 杜 纳, 向 其 解 释 了 远 洋 运 输 公 司 与 涉 及 债 务 纠 纷 的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财 产 或 民 事 责 任 上 的 关 联 关 系, 并 请 其 运 用 《 海 事 司 法 管 辖 法 》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将 中 国 涉 案 船 舶 排 除 适 用 扣 押“ 关 联 船 舶” 法 律 。 中 方 对 南 非 扣 船

事 件 高 度 关 注 。 中 方 希 望 南 非 尽 快 修 改 《 海 事 司 法 管 辖 法 》 中 的 不 合 理 条 款, 并

将 中 国 涉 案 船 舶 排 除 适 用 扣 押“ 关 联 船 舶” 的 法 律 。中 国 政 府 对 国 企“ 控 制” 的 看 法 。 2003 年 7 月, 中 国 司 法 部 张 福 森 部 长 致 函 南 非

司 法 与 宪 法 发 展 部 部 长 马 杜 纳, 向 其 解 释 了 远 洋 运 输 公 司 与 涉 及 债 务 纠 纷 的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财 产 或 民 事 责 任 上 的 关 联 关 系, 并 请 其 运 用 《 海 事 司 法 管 辖 法 》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将 中 国 涉 案 船 舶 排 除 适 用 扣 押“ 关 联 船 舶” 法 律 。 中 方 对 南 非 扣 船

事 件 高 度 关 注 。 中 方 希 望 南 非 尽 快 修 改 《 海 事 司 法 管 辖 法 》 中 的 不 合 理 条 款, 并

将 中 国 涉 案 船 舶 排 除 适 用 扣 押“ 关 联 船 舶” 的 法 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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