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投资环境与政策
(一)新加坡对外经贸关系
新加坡经济外向型程度高,高度依赖国际市场。新加坡政府一直积极参与并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
【世界贸易协定】新加坡于1973年加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是1995年1月1日WTO创建时的正式成员。1996年WTO第一次部长会议在新加坡举行。
【区域贸易协定】新加坡是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等区域合作组织的成员,也是世界上签订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最多的国家之一。新加坡目前已签订的自贸协定已达15个,涉及秘鲁、中国、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东盟各国、印度、新西兰、巴拿马、约旦、瑞士、挪威、冰岛、智利等国家和地区;另外,新加坡与加拿大、墨西哥、巴基斯坦、乌克兰、海合会等国家和组织的自贸协定正在积极商谈中。
【主要贸易伙伴】2007年新加坡前十大贸易伙伴为:马来西亚、中国、美国、印尼、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韩国、泰国、印度。
【贸易总量】 2007年新加坡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5617.5亿美元(8466.1亿新元),其中进口2627.4亿美元,出口2990.0亿美元,顺差362.6亿美元。
【贸易商品结构】新加坡对外出口中,本国直接出口占52.1%,转口出口占47.9%。本国直接出口的主要商品为:机械设备及运输设备(包括电子设备及零件、办公设备、通讯器材、发电机、船舶等),占本国直接出口的39.1%;石油类产品占比26.9%;化学品占比19.2%。主要进口商品为:机械设备及运输设备(占比52.6%)、石油类产品(21.1%)、杂项制成品(7.8%)、化学品(6%)、食品(2.6%)等。
【吸收外资】吸引外资是新加坡的基本国策。根据新加坡统计局数字,截至2006年底,新加坡累计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3639.4亿新元(约为2414.8亿美元)。
截至2006年底,来自欧洲、美洲、亚洲的FDI占新加坡累计外国直接投资的比例分别为47.2%、27.5%和22.4%。新加坡的前10大直接投资来源地分别为英国、荷兰、日本、美国、瑞士、挪威、韩国、法国、德国、中国台湾。
新加坡吸收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服务业(包括投资控股公司)、制造业、批发零售贸易和酒店餐饮业,上述三领域在新外国直接投资存量中约占87%。在制造业领域,石油化工、生物医药、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的大型跨国企业均在新加坡有投资项目,如蚬壳东方石油公司投资数十亿美元的石油裂化厂与乙烯裂化厂,葛兰素史克投资1.8亿美元建设儿童疫苗生产基地,英特尔投资4.7亿美元的快闪记忆体生产厂等。
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08年新加坡共吸引180亿的新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和78亿的服务业商业总开支,新投资为新加坡提供约1.64万个就业机会,147亿新元的经济总增值。预计2009年新加坡将吸引100-120亿新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及70亿元的商业总开支。
(二)投资政策
新加坡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所得税法案》和《经济扩展法案》(Economic Expansion Incentives),以及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案中涉及的一些优惠政策。新加坡采取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投资、出口、增加就业机会、鼓励研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以及使整个经济更具有活力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对涉及特殊产业和服务(如高技术、高附加值企业)、大型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区域总部、国际船运以及出口企业等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或资金扶持等。
行业鼓励政策
先锋企业奖励。享有先锋企业(包括制造业和服务业)称号的公司,自生产之日起,其从事先锋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享受免征5-10年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先锋企业由新加坡政府部门界定。通常情况下,从事新加坡目前还未大规模开展而且经济发展需要的生产或服务的企业,或从事良好发展前景的生产或服务的企业可以申请“先锋企业”资格。
发展和扩展奖励。从政府规定之日起,一定基数以上的公司所得可享受最低为5%的公司所得税率,为期10年,最长可延长到20年。此项政策主要是为鼓励企业不断增加在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领域增加投资并提升设备和营运水平。曾享受过先锋企业奖励的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享受此项优惠。
服务出口企业奖励。从政府规定之日起,向非新加坡居民或在新加坡没有常设机构的公司或个人提供与与海外项目有关的符合条件的服务的公司,其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的90%可享受10年的免征所得税待遇,最长可延长到20年。
区域/国际总部计划。将区域总部(RHQ)或国际总部(IHQ)设在新加坡的跨国公司,可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区域总部为15%,期限为3-5年;国际总部为10%或更低,期限为5-20年。此项政策主要是为鼓励跨国公司将区域或国际总部设立在新加坡。具体优惠企业可与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BD)进行商谈,企业发展局可根据公司规模和对新加坡贡献为企业量身定做优惠配套。
国际船运企业优惠。拥有或运营新加坡船只或外国船只的国际航运公司,可以申请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最长期限可延长到30年。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是新加坡居民公司;拥有并运营一定规模的船队;在新加坡的运营成本每年超过400万新元;至少10%的船队(或最少一只船)在新加坡注册。此类优惠项目由新加坡海运管理局(MPA)负责评估。
金融和财务中心奖励。此项政策是为鼓励跨国企业在新加坡设立金融和财务中心(FTC),从事财务、融资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务。金融和财务中心从事符合条件的活动取得的收入可申请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期10年,最长可延长到20年。
研发业务优惠。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新加坡政府规定,自2009估税年度起,企业在新加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150%的扣除,并对从事研发业务的企业每年给予一定金额的研发资金补助。
国际贸易商优惠。为鼓励全球贸易商在新加坡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对政府批准的“全球贸易商”给予5-10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低为5%或10%。此项优惠项目由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IES)负责评估。
此外,新加坡还对部分金融业务、海外保险业务、风险投资、海事企业等行业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或资金扶持。
(三)新加坡税收体系和制度
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任何人(包括公司和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纳税。也就是说,即使是发生于或来源于新加坡之外的收入,只要是在新加坡收到,就需要在新加坡纳税;相应地,如果收入来源于新加坡境外,并且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收到,则不需在新加坡纳税。
新加坡为城市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任何公司和个人(包括外国公司和个人)只要根据上述属地原则取得新加坡应税收入,则需在新加坡纳税。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不动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等。此外,还有对引进外国劳工的新加坡公司征收的劳工税。新加坡之前还有遗产税,政府在2008年2月15日之后取消了该税。
主要税赋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新加坡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如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分公司),以及不在新加坡成立但按照新加坡属地原则有来源于新加坡应税收入的外国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除外)。新加坡根据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是否在新加坡,对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两类。居民公司是指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的公司。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无论公司是否按照新加坡的法律在新加坡注册,其即为新加坡居民公司。反之,若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不在新加坡,即使是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在税务上也为非居民公司。
自2008年估税年度起(在2008年度缴纳2007财年的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自2010年估税年度起所得税税率调为17%,且所有企业可享受前30万新元应税所得的部分免税待遇:一般企业前1万新元所得免征75%,后29万新元所得免征50%;符合条件的起步企业前10万新元所得全部免税,后20万新元所得免征50%。
【个人所得税】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居民个人包括:新加坡人、新加坡永久居民,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183天以上(含183天)的外籍个人(公司董事除外);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少于183天的外籍个人。
一般情况下,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都要就其在新加坡取得的所有收入纳税。自2004年1月1日之后,纳税人在新加坡取得的海外收入不再纳税,但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海外收入除外。因为合伙企业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合伙企业本身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每个合伙人需要纳税。如果合伙人是个人,则需按照个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公司,则需按照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扣除费用、捐赠和税务减免后的所得。适用税率为0%-20%的超额累进税率。
非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为收入总额扣除费用和捐赠后的所得,非居民个人不适用税务减免。非居民个人的受雇所得适用15%税率和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两者间较高者。董事费、咨询费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
【消费税】新加坡的消费税,即货物和劳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是对进口货物和所有在新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征收的一种税,相当于一些国家的增值税,税负由最终的消费者负担。从事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且年营业额在100万新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登记。进行了消费税登记的纳税人,其消费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购进货物或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自2007年7月1日之后,新加坡消费税的税率为7%。住宅财产的销售和出租以及大部分金融服务可免征消费税。出口货物和服务的消费税税率为零。
【不动产税】不动产税是对所有不动产如房子、建筑物和土地征收的一种税。所有的不动产所有人都应为所拥有的不动产缴纳不动产税。不动产税按年缴纳,每年一月份缴纳全年的不动产税,纳税基数为不动产的年值。不动产的年值是根据不动产的年租金收入估计的,估计的租金收入不包括出租的家俱、装置和服务费。不动产出租、自用或空置适用同样的基数。新加坡税务局每年会对不动产的年值进行审阅,以确定是否需要修改。如果不动产的年值发生变化,税务局会通知纳税人。目前不动产税的税率为10%。居住在自有住宅里的个人适用4%的减免税率。
【印花税】印花税是对与不动产和股份有关的书面文件征收的一种税。与不动产有关的文件包括不动产的买卖、交换、抵押、信托、出租等;与股份有关的文件包括股份的派发、转让、赠予、信托、抵押等。在新加坡境内签署的文件,应在文件签署之日起14日内缴纳印花税;在新加坡境外签署的文件,应在新加坡收到文件的30日内缴纳印花税。不同类型的文件适用的税率不同。印花税支付方根据文件中的条款确定。
- 上一篇:文莱重视农业生产 献力东盟粮仓建设
- 下一篇:菲律宾投资环境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