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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央资金对外投资合作)申报指南

2022年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央资金对外投资合作)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和重点支持方向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央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市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包括境外投资项目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指本市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查、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项目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地方企业总部系统)项目

重点支持方向包括: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鼓励相关领域重点项目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能源资源等相关领域的对外投资项目鼓励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境外并购,打造国际品牌。推动对外承包工程模式创新,重点支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通信设施、建材、新基建等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鼓励企业以建设运营一体化、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方式实施项目。鼓励设计咨询企业开展国际化运营,推动中国技术和标准“走出去”。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发挥促进国内外产业联动和对外投资合作平台的作用。支持培育本土跨国公司总部,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对以上重点支持方向,可视当年具体申报情况给予倾斜支持。

、申请主体资格和项目条件

(一)申请主体资格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未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无同一项目同一凭证重复申请、获取专项资金的情况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积极配合本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外经贸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相关工作,正常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检查等。

4.其他按规定所需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或核准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2.在境外开展业务的,应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依法生效。

3.项目同一支付凭证未重复申报其他资金资助。

4.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5.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其中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6.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

2)劳务服务平台及承担建设单位属政府公共服务机构,非企业性质。

3)申请资金年度通过劳务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人数占平台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并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

7.原国家级贫困地区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项目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商务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外劳务扶贫力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商合函〔2017〕967号)的要求。

2)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规定。

8.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建设(地方企业总部系统)项目需纳入商务部平台并完成对接工作。

、支持内容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以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指企业(单位)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及增资项目)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或并购合同生效之前、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与外方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生效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等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指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等渔业资源探捕所发生捕捞许可证费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指购买项目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对前期费用按照不超过申请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运保费

1)资源回运运保费。指企业(单位)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或企业(单位)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对此费用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支持。

2)物资运出运保费。指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所在国(地区)的境外项目建设所需物资材料(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对外投资2210,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资3422)从境内口岸至境外口岸间的运保费。对此费用按照不超过申请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支持。同一企业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指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单位)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或外派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对此费用按照不超过申请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支持。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单位)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对于应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驻外使(领)馆(经商处)要求,企业(单位)处置境外突发事件相关费用,包括企业(单位)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实际支付的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

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及《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等执行。

5.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安保费

指对在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发生的,对项目人员、营地、工地、办公和生活场所等设施以及项目物资押运进行安全保卫的费用。对此费用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支持。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另行告知。

6.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员及运营费用

指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

1)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指场所建设、购置、租赁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发生的费用。

2)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用。指管理系统开发、数据库建设、购置自助查询终端等发生的费用。

3)宣传推介费用。指举办推介会、对接会、制作宣传手册、拍摄宣传片、发布广告等发生的费用。

4)培训费用。指组织编写、购买培训材料、聘请培训教师等发生的费用。

支持标准为:申请资金年度派出对外劳务人员超过2000人(含2000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50万元支持;申请资金年度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1000人至1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20万元支持;申请资金年度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500人至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7.外派原国家级贫困地区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费用

指从原国家级贫困地区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企业(包括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其外派原国家级贫困地区的劳务人员开展适应性培训的费用。

支持标准为:每从原国家级贫困地区招收并派出一名外派劳务人员,给予5000元的适应性培训直接补助。原国家级贫困地区为原国务院扶贫办公布的832个贫困县。

8.建设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地方企业总部系统)费用

指建设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地方企业总部系统)过程中企业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1)接入分平台境外项目现场网络硬盘录像机及高速网络摄像机费用。(2)接入分平台境内平台中心管理服务器及视频流媒体服务器、视频监控联网软件和视频运维服务软件费用。(3)已有监控系统为接入平台适配的设备接入网关及平台接入网关费用。(4)接入分平台的视频监控系统集成及调试服务费用。(5)接入分平台所购买的视频会议账号费用。

对此费用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支持。

(二)贷款贴息

对本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重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或者本市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分包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享受贷款贴息。

贷款可由本市企业或本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最终贷款贴息金额不超过核定贷款金额×核定利率的50%。人民币贷款的核定利率不超过202112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核定利率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的核定利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核定利率不超过实际利率。可纳入补贴的境外投资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高于境外项目中方总投资额的50%;可纳入补贴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高于工程合同额的50%。

上述所列支持比例,不代表企业申报的实际发生金额均可按最高支持比例获得支持,企业获得实际支持金额根据当年相关外经贸资金规模和项目实际申报情况统筹确定。

四、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境外投资的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农、林、渔、矿业项目的协议(合同)生效时间、取得资源权证时间或租赁土地合同(协议)生效时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应在2021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

    2.申请运保费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21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资源产品或在此期间运出用于项目所在国(地区的境外项目建设所需物资材料(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3.申请“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21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已完成实际支付。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的项目,突发事件在2021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

5.申请安保费的项目。项目在2021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安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已完成实际支付。

    6.申请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员及运营费用的项目,其实际费用在2021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发生,并已完成实际支付。

7.申请原国家级贫困地区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费的项目,在20211月1日至2021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原国家级贫困地区的劳务人员。

8.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地方企业总部系统)建设项目,其实际建设在20211月1日至202112月31日发生。

9.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21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申报规定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五、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各申报单位通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网站(czzj. sww.sh.gov.cn),网上填报资金申报材料,并在线打印书面材料。非由申报系统在线打印的书面材料,或书面材料与网上填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二)书面材料受理及咨询

所有书面材料需采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二份,须签字盖章齐全。使用普通纸质材料作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材料于2022930日前送达以下地址,逾期不予受理

    1.对外直接投资项目

    送达地址:中山北路3553号伸大厦2307-2313室

联系方式:孙璐、王羽丰刘滂成、赵卫薇  6032518260325183、60325186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送达地址:江宁路445号时美大厦6层C座

    联系方式:卢月62717899,孙伊宁、黄婉62718099

    3.原国家级贫困地区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项目

    送达地址:江宁路445号时美大厦6层C座

    联系方式:陈志娟 62717264

    4.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项目

    送达地址:世博村路3007号楼705

联系方式:苏国祥 23110778

5.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地方企业总部系统)项目

    送达地址:中山北路3553号伸大厦2307-2313室

联系方式:邵清 6032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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