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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发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商财字(2008)167号)文件规定,为规范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管理和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合格证发放对象为各省(市)考试中心,不对各公司发放培训合格证。 第三条 各省(市)考试中心需指派专人负责培训合格证领取工作,并向承包商会上报领取人员基本材料用于备案。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办(需附带考试中心介绍信和委托书)。 第四条 承包商会每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停止领取当年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 各省(市)考试中心需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承包商会报送当年培训合格证发放记录和下年度计划领取数量。如下年度计划领取数量超过当年发放数量的20%以上,另附相关情况说明,经承包商会确认后调整下年度培训合格证领取计划。 第六条 各省(市)考试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当年培训合格证发放记录和下年度计划领取数量,承包商会不予(或暂缓)发放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 本办法由承包商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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