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国别指南 » 亚洲地区 » 正文

澳大利亚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规定

 

一、投资主管部门
   澳外国投资的审批机构为财政部,外国投资者必须向财政部外资审查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资申请。澳政府鼓励外国投资,但如外资主管机构认定投资项目会损害国家利益,则有权拒绝批准。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对外资的态度】澳大利亚政府欢迎外国投资。外国投资帮助了澳大利亚建设、支持了澳大利亚经济增长和繁荣,从而增加澳大利亚人的福祉。外资带来许多益处。它支持现有就业岗位,也创造新的工作机会。外资鼓励创新,带来新技术和技能及海外市场,同时促进行业之间的竞争。澳大利亚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其禁止和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任何支持澳大利亚行业可持续增长和发展的生产型外商投资都受到鼓励,这包括为澳大利亚提供货物和服务、发展出口市场、引进和开发新技术或管理技术,以及对商业的经营和管理。
    【敏感行业】在澳投资能源矿产、房地产、金融、保险、航空、媒体、电信、机场等敏感行业的外资项目需要进行申报和审批,澳政府对投入到这些敏感行业的外资项目设定了限制措施。
    【鼓励政策】为促进重大外资项目的引进,澳政府的鼓励政策包括:提供简化审批手续等便利服务、提供技术人才支持、资助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此外还对在澳建立地区总部和营运中心提供优惠政策。这些重大外资项目的认定通常比较严格,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投资项目对澳具有战略意义或给澳带来重大经济利益或对就业、基础设施将做出重大贡献、
将促进澳工业创新,增加研发和商业化能力、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澳元等。
三、外资审查
   澳大利亚政府根据国家利益逐一审查外国投资申请,并倾向于保持灵活态度,而不是拘泥于简单、硬性的规定。这样在使资金流人最大化的同对,维护澳大利亚的利益。外资委员会将确保国家利益得到维护。如一旦确认某个申请不符合国家利益,则不予批准。澳政府意识到国民对外国拥有某些澳大利亚资产的关切。审查制度使政府得以在权衡国家利益时照顾到这些关切。澳政府也认识到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重要性,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对股东负责,投资和销售决定受市场而非外部战略或非商业因素的驱动。
    【法律依据】《1975年外资并购法(FATA)》为审查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FATA授权国库部长或其代表一通常是国库部副部长负责审查投资申请,以确定其是否与澳国家利益相悖。国库部长有权阻止有悖于国家利益的申请或对申请附加条件以确保其符合国家利益。做这样的决定时,国库部长听取外资审查委员会的建议。本法律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指导,帮助
其理解澳大利亚政府对于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立场。本法律还明确了即便在自贸区协定不适用的情况下,若干需要知会澳政府的投资申请。
    【哪些人需要申请】
    (1)外国政府及相关实体
    无论其投资额大小,所有外国政府及相关实体在澳直接投资前都必须知会澳大利亚政府并获得事先批准。外国政府及相关实体在开始新业务或购买澳大利亚城市土地权益(外交或领事用途购地情况除外)前也必须知会澳大利亚政府并事先得到批准。在《商业收购详细说明》(Further Inforrnation for Business Acquisitions)中,对外国政府投资者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特别是在“外国政府及相关实体”部分中有明确规定。
    (2)外国私有企业——商业并购
    外国人在收购澳企业或商业资产超过15%或其价值在2.31亿澳元以上,需要事前知会澳大利亚政府。收购澳海外分公司权益或资产在2.31亿澳元以上,也需要知会澳政府。除美国投资者外,2.31亿澳元的门槛只对其在敏感领域的投资。对美国在其他领域的投资的门槛是10.04亿澳元。在评估计算商业资产或公司价值时,需要计算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价值或其总资产,以较高的为准。所有外国人,包括美国投资者在媒体领域的投资,无论其投资额是多少,凡份额达到5%,或超过5%需要知会澳政府并事先得到批准。外国人还应注意到在下列情况下对外资的不同的法律规定,包括要求和限制。
 ①外国人在银行部门的投资必须符合《1959年银行法》(Banking Act1959)、《1998年金融法》(Financial Sector(Shareholdings)Act 1998)和有关对银行的政策。
 ②对澳国际航空企业(包括澳航Qantas)的外国投资限制在49%。
 ③在《1996年机场法》(Airports Act 1996)对联邦出售机场的规定中,对外国所有权的限制是49%,对航空公司所有权及悉尼机场(和悉尼西机场)、墨尔本、布里斯班和珀斯机场的交叉所有权(cross ownership)为5%。
 ④1981年海运注册法规定,凡在澳大利亚注册的船只必须由澳大利亚人拥有大部分所有权。
 ⑤对澳大利亚电讯公司(Telstra)的全部外国权益不得超过非上市股分的35%,每个投资者持股比最多不得超过5%。
   外国人在不清楚投资是否需知会的情况下,就应该知会政府。详见《商业收购详细说明》。
    (3)私有性质的外国投资者——房地产
购买某种类型的房地产的权益需要知会政府并事先得到政府批准。“权益”包括购买房地产、获得或同意订立租赁契约,或融资或利润分成交排。无论价值多少,外国人在获得居住性地产、闲置土地权益或澳大利亚城市土地企业的股份或部分地产,或信托财产时,一般都需要知会政府。外国人在竣工的商业房地产中获得价值在5000万或超过5000万澳元权益时,需要向政府报告。房地产在遗产目录中列明的除外,其门槛是500万。在购置竣工的商业房地产项目中,美国投资者享有例外,其投资门槛是l 0.04亿澳元。
   外国人对投资是否应该报告有疑问时,就应该向政府报告。有关购买房地产的具体规定见《房地产购买详细说明》。
【应何时提出申请】
在进行任何交易前,应事先提交申请,或在购买台同中应注明以外资审查批准为前提条件。交易只有得到政府审批结果后才能进行。
   政府鼓励有重大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在提交申请前与外资审查委员会接触,使其及时对其投资意向予以考虑。政府将对外商投资意向保密(详见保密/隐私规定)。当具备了充足的资料时,政府将按规定接受申请。这些资料包括交易双方的信息、拟投资的项目情况(交易性质、收购方式、投资额、时间表及投资是否公开),投资意向陈述,拟做投资对国家利益的影响。
   申请还应包括法律通知书,但请注意在本政策下无依法制订的申请表,如申请购买的权益在1 2个月内不能了结,则一般不予受理。
   请登陆外资审查委员会网www.firb.gov.au或查阅如何申请投资指南。申请不收取费用。
【做出决定的时间】
按照规定,国库部长有30天考虑投资申请并做出决定。但是国库部长可以通过发布临时命令将这个时问延长到90天。如申请非常复杂或申请材料不够充分,一般就可下达临时命令。
    申请人在国库部长做出决定的10天内将得到通知。这个决定或者无反对意见,允许申请继续进行;或者提出需要满足的条件;或禁止申请通过。若国库部长无反对意见,申请人将收到由外资审查委员会秘书处代表国库部长发来的邮件或信件。
   本政策对处理申请未做具体时间限制。但只要有可能,政府的目标是在30天内考虑投资申请。
【跨国并购】
澳大利亚政府颁布的《商业收购详细说明》主要针对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利益考虑,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衡量国家利益使政府得以在政治敏感度与外国投资的益处之间平衡。政府通过对外资申请逐一审查来权衡国家利益。根据目标企业的性质,考查一系列因素及这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考虑的结果是各不相同的。对拥有较大市场份额的大企业的投资可能比对较小企业的投资引起更大的敏感度。但对有独特资产或有敏感行业背景的小企业的投资也会引起关注。
   投资的影响也是考虑的问题之一。对能够增强经济活动如通过发掘新的产能或新技术之类的投资不太可能与国家利益相悖。
   政府在评估投资申请时,特别要考虑以下因素:
   (1)国家安全
 政府将考虑投资在何种程度影响澳大利亚保护其战略及安全利益的能力。政府依赖相关国家安全机构的意见,评估投资是否触发国家安全问题的关注。
    (2)对竞争环境的影响
政府主张为促进健康的竞争,各行业与领域的所有权最好多元化。政府在审查投资申请时,考虑该投资是否会导致投资者获得控制澳大利亚市场价格和产品生产或服务。例如,政府会审慎考虑涉及产品的客户通过投资获得对澳现有该产品生产企业的控制权,特别是重要的生产企业。   
政府会考虑投资申请对全球相关的行业构成的影响,尤其是集中度导致对竞争性市场产出的扭曲,特别关注那些可能使投资人控制全球某一产品或服务的投资。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委员会根据澳竞争政策负责审查涉及市场竞争的问题,这种审查独立于外资管理体制。
    (3)与澳政府其他政策(包括税收)的关系
    政府根据税收政策来考虑外国投资申请的影响。投资必须与政府在环境影响等问题上的目标相一致。
    (4)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政府将权衡投资对总体经济的影响,既考虑在收购澳企业后,任何重组计划的影响,还考虑融资收购的性质及在外资收购后澳方在企业中的参与程度,以及澳员工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等问题。
    政府将考虑投资人开发项目的程度,确保对澳大利亚人民有公平的回报。投资还应与政府保证澳未来保持做所有客户可依赖的产品供应国的目标相一致。
    (5)投资人的性质
    政府将考虑投资人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运作的程度,投资要足够透明并受到监管。政府还考虑外国投资人公司治理的情况。在投资人为基金管理人、包括主权基金的情况下,政府将考虑对该基金投资的政策,以及如何在该基金获取权益的澳大利亚企业中实施投票权的政策。
    与不透明和非独立商业化运作的投资相比,透明和独立商业化运作的外国所有或外国控制的投资人的投资申请一般不会引发对国家利益的关注。
    (6)外国政府与相关实体
    当投资涉及外国政府或相关实体时,澳政府还会考虑该投资是否为商业性质,或投资人是否追求与澳国家利益相悖的、更广泛的政治或战略意图。这包括评估投资人未来在企业管理上的安排(包括通过融资安排的途径)是否便利外国政府实施事实上或未来可能的控制。与那些非独立商业化运作的外国政府实体的外资申请相比,独立商业化运作的外国政府实体的投资申请引发国家利益问题关注的可能性更小。
    当潜在的投资方是部分私营企业,政府将考虑其规模、性质及非政府权益的构成,包括对其作为权益持有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政府谨慎地审查非商业化运作的外国政府实体提出的投资申请。澳政府目前尚无政策禁止这类投资,但会仔细审查整个投资申请以判定这类投资是否与国家利益相悖。
    有助于判断这类投资申请符合国家利益的因素包括,投资计划既有的外部合作伙伴或股东的存在;无关联的所有权益水平;政府对投资所做的安排;从非商业性的交易中保护澳方利益的安排计划;是否保有在澳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公认的交易市场上市的目的。在判断这类投资是符合还是违背国家利益时,澳政府还将考虑其投资规模、这类投资的重要性和潜在影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