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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对外劳务合作简况

  一、保加利亚劳动就业市场简况

  (一) 2006年保加利亚就业状况

  2006年是保加利亚为加入欧盟做准备的最后一年。新一届政府在积极准备加入欧盟的同时,出台了多项举措,全面改善企业环境,拉动需求,鼓励出口,扩大引资,平抑物价,推动就业,强化税收监管,使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全年经济增速可望突破6%,创近16年来的最高纪录。私营经济部门蓬勃发展和国家就业计划初显成效是该国失业率持续下降创造出最近9年来最低纪录的直接原因。仅2006年12月,保全国私营经济部门共吸纳了1.2万名失业者,而通过国家就业计划实现就业的人数达到1.25万人。 据保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统计,2006年第三季度保加利亚就业总人数283.84万,比上季度增5.46万人,占就业人口总数的42.5%。其中,城市就业人数223.82万,农村就业人数60万。私有经济部门就业人数197.56万,占69.6%。公共部门就业人数85.73万。按行业统计,服务业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57.9%,工业占34.5%,农业占7.5%。1-9月,共计6.9万年轻人找到工作。2006年11月,保失业率为8.69,创历史新低。登记失业人数39.73万人。在各地区中索非亚失业率最低,斯立文最高。年轻人失业问题比较突出,占总失业人数的26.4%。

  尽管保目前就业形势总体趋好,但在可持续发展问题上仍面临巨大挑战。保加利亚政府正在酝酿一系列新的刺激就业和提高就业人员素质的措施,其中包括政府为每名失业人员提供500列弗(约合256欧元)就业培训经费以及企业资助在职员工继续深造所需的半数费用等,力争顺利适应加入欧盟后的挑战。

  (二)体制改革后保加利亚各阶段劳动就业市场的特点

  第一阶段:1991-1992年,失业人数剧增。工业领域职工下岗约43万,建筑业13.4万,供销行业5万。主要原因是经互会解体,保加利亚推行休克疗法等破坏了各经济部门之间的经营关系,使保丧失了大部分国外市场。

  第二阶段:1993-1995年,就业形势略趋稳定,失业率从15.8%下降到11.1%。原因是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用人需要增加。但由于政府没有立法,不少私营企业出于成本考量,大批解雇工人。此阶段有国有企业倒闭,导致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

  第三阶段,1997-1999年,国有企业加快私有化进程,而政府没有推出相应的调节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措施,失业人口增加约16万人,大批国有部门下岗职工流入私营企业。

  第四阶段,2000以后,保整体经济复苏,私营企业无论从规模和数量,较以前均有突破,就业人数增加。但由于西欧国家放宽了保软件等高新技术行业人才就业限制,保大批技术性人才涌向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造成国内部分专业技术人才的断档。

  

  (三)加入欧盟后,欧盟各国对来自保加利亚的劳动力所持态度 

  劳动力在各成员国间的自由流动是欧盟引以为豪的“四大自由”之一,在欧盟原有的15个成员国间,早已实现了劳务市场的相互开放。但欧盟老成员国的劳务市场大门尚未对新入盟的中东欧成员国彻底打开。主要原因在于保加利亚等中东欧新成员国与发达的老欧盟成员国之间经济差距悬殊。发达的老成员国担心,劳务市场一旦全面开放,新成员国劳动力会为了获得较高的报酬蜂拥而至,从而冲击本国的就业市场。特别是德国和奥地利到目前没有宣布取消和放松对新成员国劳工的限制。主要是因为这两个国家在地理上紧邻新入盟的中东欧国家,因而最容易成为这些国家移民的目标。在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今年 1月正式加入欧盟后,葡萄牙政府将给予新入盟国家两年的劳务输入过渡期,暂时限制其务工人员进入葡劳务市场。以葡萄牙为例,目前,葡境内约有8万保加利亚人,其中仅2.8万人为葡合法暂居者。自去年5月起,葡政府决定对2004年后加入欧盟的国家开放其劳务市场,但同时明确表示,不希望大量的境外劳务人员涌入葡境内,更不希望来葡务工人员对葡经济造成实质性影响。

  二、保加利亚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简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简况

  苏东剧变之前,保加利亚曾经与越南、古巴签订劳务协议,来自上述国家的劳动力可以免签证,在保长期从事建筑等基础建设工作。但90年以后,保政府担心大量移民对刚刚解体风雨飘摇的保经济造成更大影响,而解除了与越南、古巴的劳务合作协议。大部分越南、古巴劳工返回原籍,只有少部分由于已在保组建家庭而继续留在保加利亚从事建筑业、商业和餐饮业。  90年代中后期,保加利亚经济逐步复苏,对劳动力的需求增长,此时涌入了大量来自土耳其、摩尔多瓦、乌克兰、波黑、塞黑、马其顿等国的外来劳动力,主要从事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产业,如建筑工人、水暖工、电工等。保加利亚与上述国家间交通便捷,签证及出入境手续简便,语言障碍较小,因此来自上述国家的劳工在保加利亚外国劳工中占有较大比重。此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洲国家劳工涌入保加利亚,主要从事商品批发零售和建筑等行业。

  保加利亚加入欧盟以后,保加利亚公民凭有效身份证即可自由来往于欧盟国家。欧盟国家优厚的薪金和福利待遇使越来越多的保加利亚劳动力涌入发达的欧盟国家,导致保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技术性工种劳动力严重短缺。

  (二)主要问题

  1.保加利亚国内劳动力分布不均衡,素质参差不齐。索非亚、普罗夫迪夫、瓦尔纳等大中型城市经济发达,民众平均受教育水平较高,聚集了来自全国的高素质人才,政府在劳动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投入相对较高。但在保加利亚北部山区和一些农业地区,接受良好教育,具有专业技能的年轻劳动力极端缺乏。而外来劳工,也大都选择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使就业地区发展不平衡现象越来越严重。

  2.保劳动力价格在欧盟国家中最低,在引资竞争中具有优势,但由于政府没有明确的国家战略,投资环境尚不完善,发达国家对保加利亚投资偏少,无法借此增加国内就业。而过低的劳动力价格,不但使得本国劳动力尤其是技术性人才大量外流。

  3.一些来自亚洲、非洲的劳动力本来可以补充保国内劳动力市场的空缺,但由于担心外来劳工对保加利亚经济和就业市场造成冲击,政府对来自上述地区的外籍劳工仍然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

  4.政府没有制定出对于引进和管理外来劳动力的系列法规。对于国内市场需要哪些行业的人才,以及需求量、资质要求等没有统一规划。

  5. 由于政府就业服务部门没有制定保护外籍劳工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管理机制,外来劳动力往往享受不到各类社会福利,不少雇主不按照法律规定给外籍劳工购买相关保险。外劳的人身财产安全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6.尚没有根据不同行业标准制定专门针对外国劳动力的最低工资标准。一些经济实力较弱的私营企业,有时无法按时足额发放外籍员工工资,外国劳动力在保经济利益没有法律保障。

  三、保政府和民间各界对来外劳务人员的态度

  保政府宣称欢迎合法的外国劳动力来保加利亚从事各类工作。在政策法律上,保政府没有对外来劳务人员加以限制。在保加利亚的当地企业以及外商独资和合资合作企业在无法雇佣到本国的相关人才时,均可以引进国外劳动力。需要雇佣外国劳动力的企业必须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启示,说明在某行业领域内,保加利亚没有可满足要求的劳动力。之后向保加利亚劳动部就业署提出书面申请,得到许可后,便可为其所雇佣的外籍劳工办理劳动许可证。得到劳动许可证后便可办理工作签证和长期拘留。但事实上,保目前对境外劳务人员输入方面,仍然顾虑重重。一方面担心大量的境外劳务人员对本国劳动力市场产生冲击,另一方面担心境外劳动力借助保加利亚为跳板,向其他发达的欧盟国家转移。因此保相关部门在颁发劳动许可证和工作签证时,仍然设置了很多限制,

  保加利亚一些用人企业和普通民众大多对境外劳务人员持欢迎态度。认为目前大量本国劳力向欧盟国家转移,劳动力市场内需加大,很多企业无法找到合适人才。很多企业尤其是纺织行业的企业表示,来自中国的劳务人员勤奋敬业,工作效率较高,工作中善于开动脑筋为雇主出谋划策,欢迎此类劳务人员来保就业。不少雇主抱怨政府没有积极推动引进外劳,很多企业在国外寻找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无法办理劳动许可和长期居留,而不能来保工作,严重影响企业发展。

  不少企业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成立负责引进外国劳动力的专门机构,当企业需要外国专业技术人员时,向该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或有能力的中介机构考评外劳的资质和能力,并加以有效规范管理,这样即可以防止大量非法移民涌入,也能保证雇主和劳工的合法权益。遗憾的是目前保政府并没有推行这一措施。

  四、管理劳务市场的职能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

  保加利亚负责管理劳动就业市场的职能部门为保加利亚劳动与社会政策部。外国劳务人员须先到保加利亚劳动与社会政策部下属的就业署(Employment Agency)办理劳动许可证后,再申请为期一年的工作签证

  关于外籍劳务人员申请长期居留和工作签证,保《外国人法》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可获长期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为:

  1.经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许可,愿意依劳动法工作;

  2.依照现有法律制度在保加利亚从事经商活动,并因此至少为保加利亚公民创造10个就业岗位,除非保加利亚共和国确认批准、颁布生效的国际协议另有规定;

  3. 根据保加利亚参与的国际协定,在保加利亚居留的外国专家;

  4. 在保加利亚工商会注册的外国商贸公司的代表;

  5.依据第二十四甲条,经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许可,愿意从事自由职业;

  6.经司法部许可,依据司法部长和内务部长商定的条件和原则,愿意从事非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四甲条

  (一)外国人为从事自由职业而希望在保加利亚长期居留,如符合保加利亚入境和居留的法律要求,并向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以及外国人行政监管部门呈递以下文书,可以获得长期居留签证或长期居留许可:

  1. 规范的书面申请;

  2. 从事自由职业的许可证;

  (二)允许从事自由职业的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有关机构签发;

  (三)关于向从事自由职业的外国人签发、拒签、撤销许可的条件和原则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商内务部和财政部后通过有关规定确定。

  (四)为从事自由职业而申请长期居留签证的外国人,有第二十四条(一)款1-13和16项情况的,应拒签。

  (五)符合法律要求,从事某项有关自由职业的外国人,依据保加利亚参与的国际协定,无需许可。

  在管理外籍员工方面,保政府规定:

  在保加利亚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根据保《劳动法典》从公开的劳务市场上选聘保籍雇员和在保享有劳动权的外籍员工。劳动合同不得违反保劳动法典中的有关规定,如员工应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

  一、连续工作时间的最高限额,工作日和工作周之间应给予休息的最短时间,全年带薪法定节假日、产假等公共假期的天数;

  二、确定符合保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

  三、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最少期限,以及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最低赔偿额;

  四、因劳动事故或职业病对雇员产生的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雇主必须为雇员交纳劳动保险金(其中包括退休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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