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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公共政策分类与现状

从微观层面讲 ,“走出去”战略亦可称为国际化经营战略 , 实施主体是各类企业。但从宏观层面讲 , “走出去”不仅是企业战略 , 更是国家战略 , 是指通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 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 , 更大程度地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市场竞争。“走出去”战略可分为两个层次 : 第一个层次是商品输出层次 , 主要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承包劳务等 , 即出口贸易与对外经济合作 ;第二个层次是资本输出 , 主要是指对外直接投资 ( 或称为境外投资 ) 。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 , 在各国政府都加强对本国企业支持的情况下 , 我国企业要想走出去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 , 没有政府的支持和协调将是相当困难的。由于企业在实施 “走出去”战略中存在外部经济、风险承担等多方因素 , 要加快企业国际化进程 , 必须加快制度创新和配套政策的调整。

  另一方面 , 通过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 出口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及对外直接投资的良性发展又会反过来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 政府只有通过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促进政策 , 才能确保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 , 我国政府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与境外投资方面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管理体系 , 积极推动着我国企业走向世界的进程 , 其中 , 公共政策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并有待于进一步调整或加强。

  一、直接促进政策

  直接促进“走出去”战略的财政政策基本上是以财政支出为着力点 , 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补贴

  一般认为 , 补贴可使出口规模扩大并带动闲置资源不断被使用。于是 , 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会不断改善 , 出口产品与服务的国际竞争力也将不断得到提高。换句话说 , 通过补贴可以为本国企业夺取国际市场份额。

  我国补贴的项目既有价格补贴 ( 政策性补贴 ), 又有企业亏损补贴 ( 大多数国家将补贴全部列为财政支出 , 但我国的企业亏损补贴就一向不列支出 , 而作冲减收入处理 ),还有财政贴息、过去的税前还贷等较为隐蔽的形式。企业亏损补贴更是遍布所有行业 , 对投入的原料、产出的结果 , 对上游企业、下游企业都有补贴 , 从而扭曲了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

  长期过多过滥的补贴不仅加剧了财政的负担 , 使赤字增加 , 严重削弱了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 而且使企业产生了依赖思想 , 低效与浪费并存 , 降低了补贴支出的效益 , 降低了企业经济行为的效率和资源配置水平 , 加剧了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经过实行几年的出口退税制度之后 , 我国外经贸体制于 1991 年进行了重大改革 , 一次性取消了国家财政对出口的直接补贴 , 把外经贸企业推上了自负盈亏的轨道。1994 年伊始, 我国又实施了财政、税收、 金融、外经贸体制的综合改革 , 进一步将外经贸企业推向市场。在对外经贸领域 , 对于特殊行业的财政贴息仍然存在 , 如根据 2002 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 为扶持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 , 政府对其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而从国 ( 境 ) 内商业银行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予以不高于 1 个百分 、最长不超过 3 年的贴息。

  ( 二 ) 设立各类促进出口和市场开拓的基金或资金

  为帮助企业扩大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 我国政府经过长期实践并借鉴国际经验 ,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了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专项基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多种基金和资金 , 以加快我 国企业“走出去”的进程。

  虽然我国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设立了多个基金和资金 , 但其规模普遍较小 , 且申请条件较为苛刻、申请程序较为复杂 , 尚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 三 ) 准财政活动

  准财政活动指由中央银行或国有银行采取的、旨在实现政府政策目标的财政交易 , 如出口信贷、利率补贴、为困难企业提供支持等 , 以促进企业走出国门。其中 , 我国的进出口银行正在发挥积极作用。

  90 年代初 , 我国对外贸易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出口主要集中在档次低、附加值小、技术含量少的初加工制成品及原料性成品 , 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占整个出口产品的比重相对较少 , 以致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的案件时有发生 , 并越来越多 , 阻碍了出口的发展。

  为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 深化贸易体制改革 , 适应国际惯例的需要 ,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 1994 年 4 月 26 日正式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银行 , 是中国唯一的官方出口信贷机构。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和金融政策 , 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支持“走出去”项目以及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 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财政拨给。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 办理出口信贷 ( 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 );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贷款 ;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 ;提供对外担保等业务。

  近年来 , 进出口银行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 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 2002 年末 , 累计发放出口信贷和对外优惠贷款 2000 多亿元人民币 , 贷款余额近 900 亿元人民币 , 共支持了近 1000 亿美元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大量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等项目。今后 , 进出口银行应在继续大力支持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同时 , 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 支持我国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 工程、境外加工贸易、资源合作开发等跨国经营 , 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

  ( 四 ) 信用担保与保险

  对外信用担保与保险是指政府作为风险的最终承保人 , 通过最终担保出口商、投资商或贷款银行的信用 , 保证对外经贸的扩大和发展。

  我国政府为深化保险体制改革 , 理顺出口信用保险机制 , 规范出口信用保险市场 , 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 于 2001 年 12 月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 该公司是我国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专业机构 , 主要从事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需求潜力巨大。 2000 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出口额仅占当年出口额的 1% 左右 , 投保企业数不足出口企业的 8%, 由此可见 , 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空间非常广阔。

  作为目前中国唯一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 ,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支持企业跨国经营、实现“走出去“战略目标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 , 需要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大局出发 , 积极配合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实施 , 充分运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 , 发挥政策性保险公司独到的功能优势 , 加强对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的支持力度 , 要从信用保险、出口融资、信息咨询等多个领域向国内企业提供服务 , 并要有 重点地引导国内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 加快国内企业的国际化生存和发展。

  ( 五 ) 国际发展援助贷款

  国际发展援助是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方式之一 , 主要运作方式是政府贷款。政府贷款常具有两重性 : 优惠性与限制性 , 其限制性主要表现为附加条件较多 , 即援助国要求受援国将援助贷款的全部或部分用于购买援助国的设备、物资、技术和劳务。
在旧体制下 , 中国的对外援助绝大多数都是无偿的。改革开放以来 , 我国政府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 提出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 , 改革援外方式 , 将援外资金的管理与操作同国际惯例接轨 , 在原有一定无偿援助资金的基础上 , 以贴息贷款和混和贷款的方式向受援国提供多种形式的援助 , 无偿援外方式渐渐退居次要地位 , 居主导地位的是把外援与外贸、外经挂钩的方式。按照这种方式 , 中国首先与受援国发展双边贸易 , 带动和促进受援国发展开放型经济。在此前提下 , 为扩大贸易 , 以贷款的方式提供低息的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 ;为促进受援国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 向受援国进行直接投资 , 而政府予以贴息。这样就能把外援、外贸和外向投资捆绑在一起 , 这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

  ( 六 ) 税式支出

  税式支出或税收支出指由于税收结构中的优惠条款而放弃的收入。一般形式包括税收豁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延期纳税、 盈亏相抵 , 以及加速折旧和出口退税。税收豁免是指在一定期间内 , 对纳税人的某些所得项目或所得来源不予课税 , 或对其某些活动不列入课税范围等 , 以豁免其税收负担。纳税扣除是指准许企业把一些合乎规定的特殊支出 , 以一定的比率或全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 以减轻其税负。税收抵免是指允许纳税人从其某种合乎奖励规定的支出中 , 以一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 以减轻其税负。国外税收抵免常见于国际税收业务中 , 即纳税人在居住国汇总计算国外的收入所得税时 , 准予扣除其在国外的已纳税款。 优惠税率乃是对合乎规定的企业课以较一般为低的税率。退税是指国家按规定对纳税人已纳税款的退还。

  二、间接促进政策

  ( 一 ) 应对国际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诉讼

  反倾销、 反补贴及保障措施是世贸组织赋予其成员在产业发展受到进口产品损害时可以动用的合法保护措施。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剧 , 国外对我出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指控等各种贸易保护措施开始增多 , 对我出口商品的威胁也越来越大。据 原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有关人士介绍 , 从 1979 年到 2002 年 6 月 30 日 , 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诉讼共 490 余起 , 其中 , 仅 1995 年至 2001 年上半年就达 229 起 , 占全球反倾销案件总数的 14% 。

  2001 年 11 月 , 经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 , 决定设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其主要职能之一就是指导协调国内企业参与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调查、应诉 的国内部分的工作。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磋商和谈判 , 负责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宣传、咨询、培训工作。

  另外 , 各进出口商会也积极推动和协助政府部门对外交涉。入世以后 , 各商会又承担了组织企业参加保障措施案件应诉的职能。截至 2003 年 9 月底 , 各商会共组织反倾销等国外贸易保护案件应诉 314 起 , 其中胜诉和通过积极应诉保住市场的 134 起 , 占已结案数量的 42.7%, 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 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认可。

  但从总体来看 , 我国商品仍然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的主要目标 , 特别是反倾销案件。以 2002 年为例 , 中国仍是受到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 受案数量远高于其他国家。因此 , 如何更好的应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诉讼依然是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 , 这也正是公共政策需要关注的领域。

  ( 二 ) 逐步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是政府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的需要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 在财政监督下将财政购买性支出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和财政部门直接向供货商付款的方式 , 从国内外市场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由于政府采购占各国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较大 , 通过相机抉择的政府采购政策 , 一方面可以通过限制国外供应商来保护、发展本国产业 , 另一方面又可利用逐步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为本国企业进入别国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广阔机遇。

  我国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刚刚起步 , 为保护我国企业发展 , 增强它们的竞争力 ,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 第十条也有“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相关规定。但是 , 世界市场 是统一的 , 如果我国不开放国内采购市场 , 别国也不会对我们开放 , 我国企业将失去国外庞大的采购市场 , 而且外贸出口结构也难以调整。

  目前 , 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为诸边协议 / 非强制性的多边协议 , 我国 ( 除香港地区外 ) 尚未参加。另外 , 我国曾承诺最迟到 2020 年向 APEC 国家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 以拓展企业对外渗透的空间。

  ( 三 ) 政府信息引导及成立非营利组织(NP0)

  为加强各自行业的自律管理、 维护行业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国际市场动态信息和发展趋势、加快开拓国际市场并维护国家和企业合法权益 ,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直接领导或指导下成立了一大批商会、协会、学会等非营利组织 , 它们为间接促进政策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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