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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跨国公司经验 发展我国企业集团

2003 年 3 月底 , 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共同组织 7 家大型企业集团的高层管理人员 , 在王志乐教授带领下先后访问了韩国、日本的 11 家跨国公司。通过这次短暂的访问 , 使我们加深了对韩、日企业集团的认识 , 深感他们在结构调整和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不少观念和做法 , 很值我国企业集团借鉴。

  一、企业集团有着强大生命力

  企业集团是市场经济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过程中 , 顺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需要产生的。企业集团作为一种厂商组织和市场合约的结合体 , 以其企业群体的专业化协同优势、规模经济优势、科技和管理优势 , 以及集团文化优势 , 成为与现代市场经济最为适应的产业组织形态。纵观国际经济发展史 , 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 , 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 , 国际竞争力的增强 , 主要依托企业集团的发展。

  上世纪 50 、 60 年代以来 , 韩、日经济的跨越式高速增长 , 同样是依托大企业集团的发展支撑国家的重化工业化的进程 , 以大企业集团的特色经营获得国际竞争优势实现的。但从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 , 日本经济连续 10 年停滞 ; 1997 年韩国经济则由于大企业集团的支付危机引发了韩国的金融危机 ,2 万多家中小企业倒闭 ,30 多家大企业集团有一半解体。我国的一些舆论对韩、日企业集团也持批判态度。因此 , 如何看待韩、日企业集团 , 我国是否应该继续推进发展大企业集团的方针 , 是一个带方向性的现实问题。
通过考察 , 我们进一步认识到 , 韩、日经济出现的问题 , 并不是企业集团这种产业组织形态本身的问题 , 而是一批企业集团的结构调整滞后于经济转型的需要造成的。 事实说明, 企业要由弱变强 , 由小变大 , 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趋势不断进行结构调整 , 使其与变化的环境相适应。因此不能认为企业集团已经失去生命力 , 已经走到尽头。 事实表明 , 过去韩、日实现重化工业化过程中 , 企业集团特别是跨国集团是主要牵动力量 , 近期韩、日经济的复苏 , 以及实施向新经济时代转型 , 企业集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认为 , 工业化时代需要企业集团 , 新经济时代更需要企业集团。 我国推进大企业集团的改革与发展 , 坚持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方针是正确的 , 应该坚定不移。 当然 , 日、韩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要认真汲取日、韩企业集团的经验教训 , 但这些经验教训不可能像吃速食食品一样 , 拿来就可以吃 , 需要结合我们的实际。

  二、官商良性互动是实现经济腾越式发展的必要手段

  过去的 50 年 , 日本经济能够实现赶超战略 , 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 , 韩国也在 20 多年间创造了经济奇迹 , 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以富有竞争活力的企业为基础与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政策的良性互动。由于政府积极介入经济 , 人们将日本经济称为“政府引导型”, 将韩国经济称为“政府主导型”。政府的这种作用 , 曾经带来不少负面影响 , 因而也受到不少批评。但我认为 , 为了实现国家经济的赶超战略 , 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积极介入经济活动是必要的 , 问题是政府如何介入。

  政府介入经济活动的基础在于具有活力的企业。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 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 如果缺乏活力 , 缺乏独立的市场行为能力 , 政府政策将失去应有效用 , 政府的一切努力都将失去基础。 二是政府介入经济活动要尊重市场规律。政府的作用只能限于宏观政策的调控 , 重在创造环境 , 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事务。韩国用短短三年时间克服了 1997 年发生的金融危机 , 重新走向新的繁荣 , 总统亲自协调 5 大集团的结构调整 , 政府修定 10 部相关法规 , 制定改革促进方案 , 为企业结构调整创造了几乎完备的制度条件。日本政府为推动经济复苏 , 实施从“大量生产型社会”向以知识创造力为基础的“知识财产立国”的经济转型 , 从组织上、法规上、财政税收上为企业创造一切必要的制度条件。

  我国经济正处在企业转制、经济体制转轨、产业转型时期 , 要实现经济赶超战略 ,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 相当重要的手段仍然是要形成富有活力的企业与政府有效的调控政策的良性互动机制。怎样才能建立这样的良性互动机制呢 ? 关键在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 20 多年来以国企改革为中心环节的经济体制改革 , 本质上是政府的改革 , 就国企改国企是没有前途的 ;改革的路径选择是改“政府的企业”为“企业的政府”。我国与韩、日的根本差别就在这里。企业是纳税人 , 是政府的衣食父母 , 我国基本上还不是这样。政府依然是父母官 , 也依然爱直接管企业。这种官商倒置的状况不改变 , 真正的官商良性互动机制就难以建立。

  三、警惕“工业化陷阱”

  自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 , 日本、韩国企业集团为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 , 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 , 先后采取结构调整战略。“选择与集中”是两国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都采用的方针。通过“选择与集中”, 实行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 , 以新的价值观和评价方式 , 重整企业资源 , 退出非核心业务使其集中于核心业务 , 达到产业结构合理化 , 同时调整企业组织结构 , 调整责任制度 , 调整权力结构 , 改革人事分配制度 , 更新企业文化。
可以认为 , 韩、日企业集团的结构调整是一次具有转折意义的战略调整 , 是一种制度创新 , 是对重化工业化时期积累起来的弊病的一次清理 , 是由工业化时代向以信息化为主要特征的新经济时代演进的产业转型。

  韩、日企业集团是在以重化工业为主导的工业化时期快速成长起来的。 由于重化工业具有附加价值高、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需求潜力大、消费升级周期长、产业链较长、产业带动力强等特点 , 因此在这一时期必然会出现经济增长速度加快、投资增加、生产资料需求旺盛等特征。在这种环境下 , 企业生产什么 , 生产多少都可以销售 , 都可以赚钱。于是企业普遍采用数量扩张型、产业多元化的经营战略 ;企业高投资带来高增长、高回报 , 借钱生钱、高负债经营也成为一种必要选择。企业的一些隐患往往被高增长所掩盖 , 潜在的风险往往被忽视。因而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 , 面对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挑战 , 一些缺乏准备的企业 , 就必然经受不住产业转型的冲击 , 从而陷入“工业化陷阱”, 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韩国大宇金宇中一夜之间从民族英雄变成民族罪人 , 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最近 , 有关我国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研究认为 , 我国工业化“已进入以重工业重新大发展为主要特点的历史新阶段。经济的高速增长将继续推动资本品工业的高增长 , 企业将继续迎来大发展的历史机遇 , 同时更要警惕“工业化陷阱”可能给我们企业带来的灾难。认真汲取韩、日企业集团在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是很有意义的。

  四、产权多元化是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必由之路

  这次考察韩、日的 11 家企业集团 , 有着这样一些共同点 : 他们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最有影响的跨国公司之一 , 都有较长艰难创业和发展的历史 , 企业制度都经历从业主企业

一一有限公司一一股份公司的产权多元化过程 , 而且母公司无一例外都是上市公司 , 企业集团都是在产权多元化的过程中由单体企业衍进和发展起来的。日本三菱集团是 1870 年由岩琦弥太郎创办的一家小型海运公司发展起来的 , 20 世纪 30-40 年代成为日本六大财团之一 ,

  1946 年财团解体后 , 由“共有历史和文化都彼此独立的 43 家公司 ( 子集团 )”形成三菱集团 , 其中 28 家主要公司都是上市公司。松下电器也是从业主企业起步 ,17 年后改为股份公司 , 又过 53 年的 1971 年在纽约上市。韩国三星是 20 世纪 50 年代由李秉吉创办的一家小企业发展起来的 ,1997 年三星集团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分拆 , 形成 45 家系列企业独立经营的体制 , 这些企业相互持股 , 自身也都是股份公司。 从日本、韩国企业发展的历史轨迹中 , 我们可以看到 , 产权多元化的过程也是企业集团形成的过程、企业集团做强做大的过 程。

  我国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 , 也必然要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本社会化的路子。这对一大批营利性行业的 , 以国有独资公司 ( 企业 ) 为母公司的企业集团来说 , 也不能脱离这一规律。目前从事营利性行业的国有独资公司 , 具有某种业主制企业的特点 , 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型以后 , 企业要继续发展 , 资本来源的主要途径将主要借助社会资本 ;同时 , 在技术进步突飞猛进的今天 , 技术更新速度加速 , 即便一时拥有好的产品 , 好的技术 , 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资本的投入 , 企业也难以占有市场 , 好的技术也会很快被时间“磨损”;更重要的是通过产权多元化 , 才有构筑国企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 , 才能真正实现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因此 ,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 , 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 , 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 , 就必须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 使股份公司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此前 , 多数以国有独资为母公司的大企业集团 , 采用分立重组的办法 , 组建了一批上市公司。现在的问题是 , 这些上市公司的控股国有母公司将如何演进。按韩、日企业集团的历史经验 , 独资企业 ( 业主企业 ) 发展成为股份公司的过程 , 业主也是逐步地由唯一股东一一控股股东一一第一大股东的转换过程。我国国有独资母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 也必然要经历从控股股东一一第一大股东 , 有的属于国有经济需要退出的行业 , 甚至可以成为参股股东 , 直至完全退出。一些企业集团已经在思考这一问题 , 并提出两种可能的途径。 一是母公司融入上市公司 , 成为一体化经营的公众公司 ,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则由另一家国家控股公司持有 ;二是上市公司子承父业 , 成为集团的母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逐步淡出 , 从混合控股转向纯控股 ;从纯控股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方向转化。当然可以探索的途径不只是这两条 , 但产权多元化的方向 , 则是我国企业集团做强做大的历史选择。

  五、关于实施产权多元化的动力

  在这里 , 有必要探讨产权多元化的动力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 , 独资企业的老板 ( 业主 ) 存在着推动产权多元化的内在动力和冲动。因为不搞产权多元化 , 企业得不到社会资本的注入 , 企业也就不可能发展 , 搞不好生存也会成为问题。同理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营利性行业的国有独资公司要生存和发展 , 同样需要实行产权多元化。但国有独资公司与业主企业有着重要的区别。业主的逐利愿望非常直接 , 关系自身的生死存亡 , 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着多层委托代理关系 , 因而就有一个“出资人到不到位”的问 题。

  要做到国有企业出资人到位 , 当前要特别重视解决三个认识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认识出资人到位。首先国有出资人要有明确的法人机构及其自然人代表 ;二也是更重要的是出资人要有强烈的利益追求 , 并能够将其意志逐层传递 , 形成对经营者、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是要有相对发育的公司控制权市场 , 偷懒的、无能的出资人的代理者会因此而付出代价。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对“企业自愿”的认识问题。 以往在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时 , 一直流行 一种说法 , 就是坚持企业自愿。 这在当时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时期提出这一原则是合理的。但这里也存在概念含混 , 即“企业自愿”具体是企业的“谁”自愿 , 当前的现实是 , 企业是出资人的企业 , 是出资人主导治理的企业 , 企业自愿是出资人自愿 , 而不是管理层或利益相关者自愿。因此 ,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推进其权属国有企业的产权重组 , 是落实国民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 , 是培育一批有国际竞争力企业集团的具体措施。国资监管机构直接推进企业集团的重组 , 其实质是出资人对其权属资产向高效领域转移的一种配置方式 , 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体行为 , 与以往行政“拉郎配”有着本质区别。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国资监管机构如何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问题。我们认为 , 国资监管机构要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能 , 需要借助国有资本经营机构 , 其具体组织可包括国有投资公司、控股公司 , 一些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的国有独资的母公司 , 可以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 使其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 承担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责任。 监管机构直接承担资本经营 职能 , 甚至决定企业集团重要子公司的重要事项 , 既不现实 , 效果也不可能好。因为一个过度参予企业经营的监管机构可能会无意识地导致一些恶果 , 如既弱化监管的职能 , 同时又损害企业经营者责权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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