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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投资环境简介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投资环境简介



一、特点与优势
特多是加勒比地区的经济和金融中心,是该地区的经济龙头,相对而言,它的经济基础较为稳固,民主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市场和金融等服务业发育良好,所以,总的来说,特多的投资环境良好。
特多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经济比较发达,在过去10年中,特多经济持续增长,2003年的人均GDP达到8700美元,进出口额约为93亿美元,吸引外资5亿美元,政府财政状况良好,各项宏观经济指标基本正常。

特多是加勒比地区英语国家中工业门类最齐全、工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金融保险等服务业也初具规模,外汇可以自由汇兑,没有限制。数字化的电讯网络已初步建成,可以通达世界各地。

特多的政体是议会立宪制,法律体系是沿用原宗主国英国的法律体系,比较健全。现执政党(PNM)和主要在野党(UNC)虽然纷争不断,但政局总体而言尚属平静,社会治安也相对比较稳定。西印度大学特多校区为该国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使其劳动力素质在加勒比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特多近几届政府都致力于把特多建设成一个外向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并且提出了在2020年之前将特多建设成为一个发达国家的宏伟构想,为此,特多政府除大力发展经济以外,还制订了很多鼓励和吸引外国投资的政策。

二、鼓励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

尽管特多的《投资促进法》尚在制订当中,但它已表明以下领域将是吸引外资的重点:
1.自然资源的开发,如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等;
2.制造业,特别是基于天然气的制造业;
3.基础设施建设,如高速公路、桥梁、给排水等,以及
4.住房建设。

特多政府成立了旅游与工业发展公司(TIDCO),专事吸引和促进外国投资业务。大部分外资业务要通过它进行。外国人在特多投资无需获得批准和许可,但下列情况除外:
*占有超过5公顷土地用于商业目的的;
*占有超过1公顷土地用于居住目的的;
*在特多国有公司持股超过30%的。
任何投资者如想享受优惠待遇,需通过TIDCO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这些部门决定。决定是否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优惠待遇的因素有:
*项目的环境影响;
*协议投资额;
*拟建项目雇佣特多员工的情况;
*净外汇收入;
*为特多增加的产值;
*潜在的出口销售收入;
*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进口数额以及
*来自应征税款的收入。
有些申请需先通过TIDCO审核,然后再送有关部门,如:
*为已批准项目申请免税进口原材料;
*为已批准的工业项目申请财政减免;
*申请旅馆开发优惠待遇;
*申请旅游项目优惠待遇;
*申请外国投资者占有5公顷以上商用土地的许可证;
*申请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国有企业中持股超过30%的许可证以及
*申请工作许可证。
各种有关投资的优惠措施由TIDCO的投资促进部协调,它将协助投资者申请获得以下优惠待遇:
*已经批准的工业项目可免税进口原材料和机械设备;
*可申请免缴利润的营业税,免征红利税。
*可申请冲销亏损;
*可申请开发新技能的培训补贴;
*可提供工业用地;
*可申请出口补贴、出口信用保险;
*可申请避免双重征税;
*对产品出口超过80%的公司的投入物免征增值税;
*可申请自由区优惠待遇;
*可申请风险投资公司的优惠待遇等。
某些生产获准产品的的企业可获得最长为10年的税收减免待遇,如:
*投资额超过830万美元的资本密集型企业;
*产品专供出口的保税区企业;
*大量使用当地资源的企业。
在获批项目的建设阶段,该企业可获得免缴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

三、工业园区

为加速经济发展,促进当地企业的成长和解决就业问题,特多近年来兴建了十余个工业园区,在这些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通常都能享受丰厚的优惠待遇,其中主要的四个工业园区是:

1.利萨角港口工业园区
利萨角工业港加工区位于特立尼达岛中部,是特多最大的出口加工区,有一个深水港口,设施健全。一个全球通电子通讯站、管道供应的天然气和综合服务楼,可为区内企业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

2.皮亚科机场工业园
皮亚科机场工业园占地1.8万平方米,位于皮亚科国际机场附近,建有仓库和加工用厂房等,可为轻工业产品加工和国际贸易提供服务。

3.正在建设的弗得里克工业园
弗得里克工业园目前正在建设中,位于卡罗尼区中心,距首都西班牙港市8英里,距皮亚科国际机场6英里,是进行轻工业品制造和商品贸易的理想场所。

4.特立城
特立城工业区离皮亚科国际机场仅10分钟车程,离主要货运港口只需30分钟车程,适合于发展轻工业品加工、国际贸易和服务业等。
自由区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商品或服务出口
--创造就业机会
--注入新的投资
--提高员工技能
--进入国外市场
自由区项目必须有利于出口,但特多自由区公司可以批准自由区企业在履行所有正常进口手续并缴纳相关的税费后往特多关境内销售不超过其出口总额20%的商品。
自由区企业必须是一家在特多注册并经营的公司,且其在自由区的经营活动必须是其在特多的唯一经营活动。
自由区可享受的优惠待遇有:
*进口至自由区的货物免关税;
*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公司税;
*免征营业税
*免征利润、红利和其他分配汇出的预扣税以及
*自由区的建筑、机械设备免征土地与建设及改造税。

自由区内可开展的业务有:
*仓储
*制造业
*转运
*装卸
*进出口
*金融保险服务
*包装与海运
*组装
*加工、提炼、提纯和搅拌,以及
*包括国际贸易在内的商业活动。

2003年,特多政府又提出大力开发沃勒费尔德工业技术园区的庞大计划,拟将该园区建成特多信息和计算机技术的中心。园区欢迎以下行业企业的加盟:
1.高科技含量的制造业,如塑料与橡胶、金属加工、电子产品及仪表等,
2.知识型产业, 如计算机、互联网、电子通信、医疗和医药等,
3.能源部门的下游产业,如以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为原料的下游加工业,以及石油化工产品等。

为顺利推进工业区的开发,特多政府日前将TIDCO业务中工业园区等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剥离给国有资产和工业发展公司(PIDCOTT),同时移交了全国所有工业开发区的产权。PIDCOTT由此成为专事吸引外资开发高科技工业园区的国有大型企业。

四、雇工政策

1.招聘当地雇员
1-1.私营就业代理机构可提供招聘服务,但属于收费服务。招聘可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特多有数家劳务承包人公司,负责雇员的招聘,按统一价格收费。
1-2.招聘也可通过劳动部,劳动部在特立尼达岛有数个办事机构,在多巴哥岛有一个雇员交流项目。欲就业者可在就业交流项目的人才库登记,人才库储存有各种专长技术或技能的待业者信息。

2.招聘外国雇员
2-1.从事旅游、访问或合法职业、专业或贸易活动的外国人,在连续12月内不超过30天的,可免工作许可。
2-2.外国人可根据护照上加盖的“批准”章进入特立尼达岛并停留至规定的天数。旅游者或访问者要求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报移民局,移民局有权延长或改变“批准”规定的时间和条件。
2-3.如果外国人为从事某种合法职业而要求在特多停留超过30天,则必须办理工作许可证。工作许可证可由雇主申办,仅在规定时间内有效。
2-4.一般情况下,只有本地人不能胜任的工作才允许非常驻居民承担并颁发工作许可证。工作许可证仅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在此期间应培训本地人以尽早替换外国雇员。

3.雇佣条件
3-1.雇佣关系受雇佣合同约束,此类合同有许多是半口头半书面形式的。一般包括招聘函,写明就业的基本条件、就业岗位的工作性质以及具体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等。
3-2.对雇佣合同规定的条件要认真考虑,因合同中有许多重要规定要澄清,如:终止该合同应提前通知的时间,雇主为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而规定的必要条件等。
3-3.必要时,雇佣合同还包括限制性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禁止已终止雇佣合同的人自己成立竞争性公司或禁止其成为竞争对手。虽然这类限制性条款表面看起来是没有什么用途,但对保护雇主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这些条款应根据雇主的具体要求和雇员个人具体工作的角色认真措词来制定。
3-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不得修改合同”也适用于此类雇佣合同。应认真起草所有的雇佣合同,如需对某些方面重新谈判,应采取适当程序。

4.工资
4-1.各行业的工资差别很大,最低工资法由政府授权部长发布命令规定具体行业的最低工资。目前生效的有四个命令规定了餐饮业、商店售货员、家政人员和保安的最低工资和超时工资标准。目前特多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7特元或1.12美元。
4-2.行政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工资不受最低工资和超时工资的限制并可享受住房、用餐和其它补贴。

5.工会
5-1.特多法律正式承认多数工会的协商小组。贸易纠纷须由仲裁在工商法庭解决。工会可代表约22%的雇员,可集体谈判有关雇佣协议,定出雇佣条件和期限。
5-2.没参加工会组织的,涉及终止雇佣合同的纠纷通常按法律程序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雇员在与公司终止雇佣合同后参加工会,则纠纷最终还是通过仲裁在工商法庭解决。

6.节假日
多数雇主需允许永久雇员享受国家规定的13天公共节假日。雇主需支付加班费给节假日工作的人。每年按服务期的长短和资历的高低可酌情享受两周至五周不等的假期。

7.雇主必须为受工伤的雇员提供补偿。如因雇员本人行为不当或故意违章操作造成伤害,则雇主无补偿责任,造成死亡和终生致残的情况除外。死亡、终生致残或终生局部致残的补偿金数额由法律决定,数额应适中。

8.赋税
8-1.与公司签订雇佣合同者,其所得税按预扣税交纳,由雇主代扣并直接上交国内税务局。税额按应纳税收入扣除各种税收减免等优惠计算。
8-2.独立承包人负责决定和上交其本人的赋税,并按季度纳税,以避免交纳累计利息。
8-3.岁入必须于赋税年度的四月三十日前上交。雇主须按季度上交雇员的预扣所得税。

9.国民保险
由国家保险局负责的国民保险项目,雇主付三分之二,雇员付三分之一。保险范围包括:疾病、工伤、产假、退休金、丧葬费;不包括失业救济金。此外,国家保险局征收健康附加费,可分期支付国家提供的医疗服务。健康附加费全部由雇员本人支付,支付率按工资多少而定,但每年不超过429特元。保险费和健康附加费由雇主从雇员工资中扣除。

10.终止雇佣
10-1.有两个机构负责解雇雇员事宜。待业法庭负责行业关系条例所定义的“工人”的解雇事宜。非条例定义的“工人”享有雇佣合同规定的权利,可向高级法院申诉。
10-2.对于“非工人”,须按合同发通知,如果合同中无有关提前通知条款,则此类通知的提前发出时间应是合理的。建议雇佣合同制定出解雇通知明确的提前发出的时间。
10-3.对于“工人”,行业法庭规定只有基于以下原因才可终止雇佣关系:行为不端(渎职)、无能力胜任或裁员。法庭通常要求解雇必须是因为行为不端才可批准。并且在终止雇用前必须给予两次警告和改正的机会。
10-4.如果法庭发现雇员被不公正地解雇,法庭有权让雇员恢复原职并给予补偿、或仅给予补偿。行业法庭裁决后不得再上诉,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提交上诉法院。

11.其它
11-1.按法律规定,当解雇5名或5名以上雇员时,要求提前至少45天发出解雇通知。终止雇用需支付雇员解雇费,条件是必须连续工作一年的,解雇费标准按终止雇用时的工资计算如下:
11-1-1.已连续服务1年至5年以下的,每年付给两周工资;
11-1-2.已连续服务5年及5年以上的,每服务一年付给叁周工资。
11-2.解雇费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享受免税,超出部分按雇员任职时的税率纳税。

12. 纠纷的解决
12-1. 纠纷的解决形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雇用合同中的“工人”定义是否和《行业关系条例》中的定义一致。产生产业纠纷时,“工人”可分为以下三类:
12-1-1.由工会代表的工人,该工会在《行业关系条例》中注册为“获得承认的多数工会”;
12-1-2.不属于“获得承认的多数工会”的工人,但属于已注册 的产业工会成员;
12-1-3.任何非工会成员。
12-2.属于“获得承认的多数工会”的工人发生纠纷时,解决的程序须按集体协议进行。
12-3.如纠纷未解决,雇主或“多数工会”应在纠纷发生6个月内向劳工部长报告(延长期限须向部长申请)。
12-4.如果部长不能解决纠纷,则颁发未解决证书。《行业关系条例》有固定程序解决纠纷中的“权利”和“利益”。
12-5.“未获得承认的多数工会”仅可解决“权利纠纷”,无权采取罢工行动。按《行业关系条例》规定,非工会成员不能向部长报告纠纷,也不许采取罢工行动。



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使馆经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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