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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蓬《鼓励投资法》


  加蓬与法国、摩纳哥和业务帐户国家之间的资本流动不受外汇管制。向其它国家输出资本必须经金融机构委员会的批准,并受到限制,但允许这些国家的资本自由流入。加蓬居民或非居民持有的外国债券,外币,以及对外国或非居民拥有的各种债权,必须存放在加蓬的指定银行内。
  从国外借款和向国外贷款、吸收国外直接投资和向境外直接投资,以及在加蓬发行、宣传,如要求出售外国债券,除受外汇管制外,还对之实行特殊管制。管制措施不适用于法国、摩纳哥和业务帐户国家。
  向境外直接投资必须向财政、预算和部申报,除非向境外投资者采取以其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来增加资本的形式。对境外投资进行部分或全部清算也必须向该部申报。
  外国在加蓬的直接投资必须向财政、预算部申报,除非投资者采取以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来增加资本的形式。该部可在收到申报两个月内要求推迟项目。无论加蓬向境外投资还是外国在加蓬直接投资,投资和清算都必须在每一活动之后20天内向财政、预算部报告。
  在加蓬发行、宣传或要求出售外国证券须事先获得财政、预算部的批准。
  所有在加蓬的公共、私人机构,或境外,境内分公司或子公司在加蓬的法人,向外提供贷款均需事先获得财政、预算部的批准。
  根据1989年7月6日的投资法规定,在加蓬建立任何企业,不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在一定条件下,都可减收关税和其它税。在加蓬籍企业在与外国企业竞争中受到保护,并可在进口物资分配、公共信贷和政府合同方面享受优先权。在加蓬投资的外国公司,必须将其不少于10%的股份出售给加蓬国民。非加蓬籍公司或个人不得在加蓬拥有土地。
  加蓬是世贸组织成员,对于一切自然人或者法人,如果愿意在加蓬发展,并遵守有关部门的法规,都受国际投资保障条款的有关规定的保护。
  外国投资者有权把投资资本、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利润和派出雇员的工资储蓄自由汇还本国;投资者在法郎区规定下可以自由过户资金,特别是存在中非国家银行(BEAC)的资金。
  加蓬参加了关于承认和实行国际仲裁的的纽约公约,拥有自己的仲裁机构。
  在加蓬,私人投资既享受共同权利,又可享受优惠制。此外,企业还可同政府签订企业协议。一般来说,加蓬当局保证在加蓬设立的所有企业,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获得各种应有的权利和享受平等待遇。
  在加蓬设立的企业,现可享受的投资优惠制共4种,先由计划和经济部长领导的投资委员会签署意见,再由内阁通过法令予以批准。

  一是IA号优惠制规定在10年内享受免除原材料的进口海关税和生产的营业额税。此外,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和工具的进口享受只交5%关税的减税待遇。
  二是IB号优惠制还规定对在加蓬设立的所有企业免除头五年的利润税和暂时免除土地税。企业协议还规定,企业可不承担在它获准成立时没有的任何新税收,但此待遇期限为10年。此外,企业还可要求能够进一步减免关税和税收的各种特惠许可。
  三是II号优惠制涉及的是对发展国民经济有极重要意义的企业,规定有稳定的税收制度,一般可达25年。如果项目实施期可延长,还可追加5年。II号优惠制自然包括IA号和IB号中的各种减免税收待遇和规定。
  四是III号优惠制涉及的是其经营活动开展到若干个中非关税与经济联盟(UDEAC)国家的企业。规定实行UDEAC内部的统一税则。同时IA号和IB号优惠制规定的税务优惠亦可给予享受III号优惠制的企业。
  此外,经批准享受IB号、II号或III号优惠制的企业可同政府签订企业协议,其期限不超过10年的由政府法令批准,10年以上的由法律批准。企业协议一方面规定经营的总条件和企业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规定国家给予的保证,特别稳定销售条件、自由雇佣外籍劳动力、优先供应原材料和企业经营必需的各种产品。
  除了投资法规定的上述条款外,1984年6月还制订了旨在促进中小企业的行政及财政措施。这些措施涉及所有营业额不超过5亿非郎、其股份加蓬最少占有51%的企业。要点是:可享受配备技术干部的方便;可享受“给中小企业的援助和保证基金”提供的财政援助;可享受海关及税收的优惠待遇。”
(摘自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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