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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外国投资法令框架

墨西哥外国投资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可从事墨西哥境内绝大多数行业,甚至让外资可100%参与经营。国外投资者也可任意添购固定资产、扩充或迁移公司/厂房、同时投资其他新的产业或新生产线等,但某些保留及特殊规定的行业不在此限。
墨西哥境内共有45种保留及特殊规定的行业为外资不得参与或限制其参与股份,因为有些是国营产业、有些只开放给墨西哥公民和具有外国特殊条款的公司经营、或特殊法令规定限制外资股份。
欲赴墨西哥投资的外国人须先向经济部外资司申请核准公司投资方案。申请后,若在45天内未收到通知,公司投资方案即自动被视同核准通过。
当外资公司的固定资产总额超过3.94亿比索(约4147万美元)、或外商欲投资指定十二种行业之一、并参与股份超过49%时,须经外资司核准。
附表
1、 墨西哥国家控制产业:
石油和其他碳氢化合物
基础石化工业
电力核能发电
放射性矿物
电报
无线电报
邮政服务
货币发行
铸币
港口、机场、直升机场管制及监督
2、 允许墨西哥公民和具有外国人特例条款的公司经营的产业:
国内陆上客运、旅客运输和货运(船务服务及快递不在此限)
汽油和煤气零售
无线电传及有别于有线电视的电讯、电视业
融资商会
合法开发银行业务机构
法律事务所
虽然外资法只开放国内陆上客运、旅运和货运,以及客运巴士车站和相关
服务管理等行业,给墨西哥公民和具有外国人特别条款的公司经营,但一般外
国投资者仍可依下列规定参与部分投资:
自2001年1月1日起,最高可参与51%的股份。
自2004年1月1日起,最高可参与100%的股份,且无需向投资委员会申请。
至于汽车工业,自1999年1月1日起,外国人可100%投资汽车零配件、配件的组装和制造。
3、 特殊法令规定限制外资股份的产业:
最高可参与10%的股份:社团
最高可参与25%的股份:国内航空运输、驻机场出租车公司、特种航空运输
最高可参与49%的股份:
财团控股公司
合作银行
经纪公司
债券交易专业公司
保险公司
债券买卖公司
外币兑换公司
发货仓库
融资公司
票据贴现公司
特种财务公司
债券交易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司
物产基金
基金经理人
退休金经营公司
一般炸药、枪炮、弹药、氨及烟火贸易制造商(但工业用炸药及化
合物的买卖不在此限)
国内报纸印刷及发行
农业、畜牧业及林业的T类股
淡水、沿海及特定区渔业(不包括水产养殖业)
港口管理公司
具有合法内陆航行权船只的特定停靠港港口管理公司
具有内海与沿海航线的船务公司(不包括观光邮轮、捕捞船只及其
它用在工程、保护和港口服务的装卸船只设备)
船只、飞机与铁路设施用燃料及润滑油供应商
具有联邦电信法第11、12条合法执照的公司
4、若外资欲参与下列任一种行业超过49%的股份,须经外资司核准:
内陆航行船只、拖船、渡船停靠港和下锚地的港口服务公司
外海船只作业的船务公司
具有航空站管理服务执照的公司
私立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高等教育和综合学校
法律服务公司
信用咨询公司
安全鉴定机构
保险公司
移动电话公司
油管埋设
石油及天然气井钻探公司
铁路及公路建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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