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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投资环境及政策

(一)外国直接投资状况 泰国政府一直坚持对外开放、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政策,鼓励外围投资,并将之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与促进技术转让的手段。 近年来,泰国吸收的外资有所减少。2006~2009年外资平均流人94亿美元,2007年高达112.3亿美元。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泰国吸收的外资有所减少,2009年吸收的外资仅为72亿美元。2010年1~4月国外直接投资(FDI)投资总值达16.7亿美元,与2009年同期的6.6亿美元相比,增长153%。不过这早的外资投资实际上大部分属于扩大投资,而并非新投资项日。 当前影响泰国吸收外资的主要因素有:一是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国外投资者持观望的态度明显,导致流人泰同的资金有所减少。二是环保案件的影响。泰同经济发展正处于转折时期.周内社会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由于当地民众和环保人十的反对。泰国最高行政法庭在2009年12月2日对玛达浦工业园案作出宣判。在76个投资项目中,有65个项目被认为对环境造成影响,被禁止施工,而涉及污染处理、减少排污设备投资及交通等11个项日可以继续投资建设。一是国内政局的影响,两大派别的政治争斗破坏了泰国原有的投资环境,使得部分投资者变得谨慎有度。不过同内政治环境变化是一个长期因素,有可能导致消费、投资信心降低,影响外资在泰国的投资。据日本国际合作银行调查报告显示,泰国政局动荡问题影响到在泰国投资的日本投资者信心,导致投资者取消在泰国投资,改向投资越南及马来西亚。 (二)投资环境 1、投资政策 泰国拥有较完备的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并设有专门主管投资的部门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负责制定投资奖励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协助服务。 目前泰国对外国投资者提供较多的优惠政策。在税收鼓励政策方面,泰方减免机械和原材料的进口关税,最高可豁免8年法人所得税,此后5年法人所得税可以减半。公共事业承包可按双倍扣除,基建和安装成本享受税收减免。从2010年6月1日起,外资在泰国设立企业总部将免收15年法人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来自国外的收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之前纳税额为10%;至于在泰国所获得的收入,法人所得税纳税额从30%降至10%;在企业总部工作的外国人,8年内个人所得税率为15%,之前只有4年。同时,泰国大力吸引外资进入设立办事处。在非税收政策领域,外国投资者可拥有土地所有权,允许引进外国专家和技工,办理工作证和签证手续十分简便,整个办理时间不会超过3个小时。 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缓解经济低迷,泰国公布了新的投资股利政策。该政策于2008年11月5日生效,重点鼓励对环保产业的投资。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为6个特别产业提供最高投资优惠待遇:(1)相关节能产业和替代能源产业;(2)高科技产业;(3)环保产品制造业;(4)与政府大型投资项目相关的产业;(5)旅游和与其相关的房地产业;(6)以农产品作为生产原料的产业。属于上述产业的企业若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申请投资优惠,将可享受法律规定的最高优惠待遇,包括免征公司所得税8年;免征公司所得税期满后5年内,仅征收50%的公司所得税;水电费和运输费可双倍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净利润额除了可扣除正常的设备折旧费外,还可以扣除25%的基础设施安装费或建设费。此外,还推出了其它刺激措施,以增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经济危机情况下的资金流动性,即准许免税进口原材料,免收银行保函手续费,以及若原材料进口需预交关税,可豁免利息负担。 目前,受到限制的投资领域主要有三类:第一类为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包括种植业、牧业、林业、报业等。第二类为涉及国家安全或可能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和民间手工艺造成不良影响,或可能对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领域,包括武器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和修理业,国内运输和航空业等。外商进入这些领域必须得到泰国政府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第三类为涉及泰国处于竞争劣势的领域,包括碾米业,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业,水产养殖业,石灰生产业、会计服务业、法律服务业、餐饮业等。外商进入这些领域必须事先取得外国人企业经营委员会的批准和泰国商业注册厅厅长签发的经营许可证。此外,泰国还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占比作出一定限制: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及开采矿业等,外籍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得高于49%。 泰国是《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签字国,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投资纠纷的解决和仲裁结果的执行。同时,泰国已与54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条约。 2、金融体系 泰国实行专业化银行制度,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商业金融机构为主题,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补充的金融体系。泰国中央银行(即泰国银行)只能是发行货币、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管理公债汇兑、经营国库、管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商业银行在泰国居主导地位,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各类存款,同业借款或出售大额存单;资金运用主要有贷款、贴现和透支;融资重点在于满足贸易和制造业需求。 截至2008年3月,泰国金融机构包括14个国内注册的商业银行、3个零售银行、1家在国内注册的外国银行子公司、16个外国分行、5个财务公司、3个信用卡公司。另外,泰国有7个由政府控制的专门的金融机构.主要向农业、中小企业和住房提供资金;管理银行呆、坏账和促进出口等。 泰国 2008年8月初生效的一项新的金融机构立法将取代现有的15个有关金融部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和《融资业务法》、《证券业务和地产信贷银行业务》等法律。其目的是建设有关金融服务、监督和检查的现代化的法律框架。根据新的立法,金融机构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资本储备。 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泰国国内金融机构几乎没有直接陷入如同国外金融机构的困境。这是因为国外衍生金融产品只构成泰国银行总资产的0. 5%。此外,自1997年以来,对银行存款的担保继续延续到2011年,从而有利于维持储户对银行的信心。 从一些关键指标来看,泰国银行也是健康的。近几年,泰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呈下降趋势。2008年9月金融危机爆发时,这一比例曾达到6 0%,以后开始下降,到2010年6月不良贷款占贷款总额为4.4%。截止到2010年6月泰国不良贷款规模为3 561亿泰铢(约合100多亿美元)。泰国的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商业、个人消费信贷、房地产以及服务业领域。2010年3月,这五个领域的不良贷款所占比率分别为39. 8%、13.7%、14. 6%、11. 2%和9.1%,总计为88.4%。 2007年7月,泰国政府出台六项外汇管制措施,鼓励资本外流。具体包括:泰国上市公司一年最多可以购买1亿美元外汇,用于对外直接投资;取消泰国居民最多只可持有外汇15天的规定;泰国居民或企业保留外汇收入的时间延长至360天;个人每年可以向海外汇款至多。100万美元,作为向移居海外亲属的汇款,或作为捐赠或房地产购买用途;有关泰国金融机构中外币存款的限制有所放宽,收到海外外币收入的本地公司可在泰国金融机构中持有最多1亿美元的存款账户,本地企业还可在国内购买外汇,并可在本地持有最多5000万美元的存款账户;机构投资者投资于海外机构存款时不再需要获得中央银行批准。此外,泰国中央银行正在考虑将国内机构投资者的海外投资总额上限从68亿美元提高到100亿美元。 3.税收体系 泰国的《税法典》,对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所得预扣税、增值税等税率及申报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泰国税收主要分为两大类: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石油所得税。间接税则包括增值税,特别行业税、关税、消费税、印花税以及财产税。 税款的征收由财政部分别通过负责进出口关税的海关厅,负责征收收入税、增值税、特种行业税以及印花税的收入厅,以及征收特定商品消费税的消费厅来征收。地方政府则负责财产税以及地方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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