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投资环境
一、外国直接投资情况
近年柬埔寨政局保持稳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为促进工业发展,柬埔寨政府大力兴建经济特区,并采取优惠的投资政策。在此背景下,柬埔寨外商直接投资迅速增加,占GDP比重不断提高,日益成为重要的资本来源。2007年,柬埔寨吸收外商投资8.7亿美元,较上年大幅增加81.3%。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了外商投资的流人,全年吸收外商投资8.2亿美元,下降5.7%,占GDP比重从1O.1%降至7.3%。2009年,在全球经济衰退冲击下,柬埔寨吸收外商投资锐减至5.6亿美元,降幅为31.7%,对柬埔寨经济发展构成很大的冲击。随着经济复苏,201O年外商投资有望大幅回升。
柬埔寨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纺织服装、旅游、石油和农业领域,占外商投资总额的52.8%。其中,纺织服装和旅游所占比重分别为l8.5%、17.6%。主要投资来源国和地区依次为中国、新加坡、俄罗斯和越南。
二、投资环境
(一)投资政策
为减少对外援的依赖,柬埔寨政府积极鼓励外商投资,目前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柬埔寨经济发展主要动力之一。根据《投资法》(修正法)有关规定,柬埔寨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国有化政策;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政府不直接干涉商业货物或服务的价格。“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DC)是唯一负责投资和重建发展综合事务的政府机构,对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
柬埔寨实行开放的自由市场经济政策,经济活动高度自由化。所有行业对外资开放,多数行业允许建立外商独资企业,但一些行业要求当地股权参与,如烟草、面粉、宝石开采、出版和印刷、收音机和电视机、木材加工等。柬埔寨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进入农业、旅游业、环保、高科技、为减少对外援的依赖,柬埔寨政府积极鼓励外商投资,目前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柬埔寨经济发展主要动力之一。根据《投资法》(修正法)有关规定,柬埔寨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国有化政策;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政府不直接干涉商业货物或服务的价格。“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DC)是唯一负责投资和重建发展综合事务的政府机构,对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
柬埔寨实行开放的自由市场经济政策,经济活动高度自由化。所有行业对外资开放,多数行业允许建立外商独资企业,但一些行业要求当地股权参与,如烟草、面粉、宝石开采、出版和印刷、收音机和电视机、木材加工等。柬埔寨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进入农业、旅游业、环保、高科技、劳动密集型工业、出口加工型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等重要领域,对符合政府鼓励投资项目的企业给予如下的税收优惠:免征投资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零配件和原材料等的进口关税;企业投资后可享受3~8年的免税期(经济特区最长可达9年);如利润再投资,免征所得税;分配红利不征税;产品出口,免征所得税。对土地使用,外国投资者可长期租赁,期限最长为99年,期满可申请续租。
为促进外商投资,2010年4月,柬埔寨国会通过《外国人房屋产权法》。该法规定,外国公民可以在柬埔寨拥有二楼及以上多业主房屋产权,并可以自己名义购买、出售和出租,但土地产权不能为外国公民拥有。
2.金融体系
柬埔寨银行体系由国民银行(即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构成。通过深化改革,柬埔寨银行业获得迅速发展。2006年12月,商业银行共15家,专业银行5家。到2009年l2月,商业银行已增至26家,专业银行达到6家。商业银行中,外资商业银行10家,分别来自马来西亚、泰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和美国。2009年,商业银行总资产达到50.6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20.5%。全球金融危机对柬埔寨银行体系未构成直接影响,2009年贷款规模24.6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1.7%,不良贷款率从3.7%升至4.8%。为了避免出现流动资金短缺问题,银行业不断累积存款,存款由2008年的22.7亿美元增至2009年的27.7亿美元,但贷款对存款比率却由2008年的103.5%下降至2009年的76.5%。资本充足率达到27.8%,比2008年上升1.8个百分点,远高于国民银行规定的15%的标准。
银行业迅速扩张虽对柬埔寨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柬埔寨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较窄,海外资本划拨、信用证开立及外汇业务尚可,不动产抵押和贷款等服务仍很困难。柬埔寨银行体系大多以美元操作和现金交易,银行外汇存款以美元为主,美元约占银行存款总额的90%以上,同时市场上交易结算美元化,美元占市场货币流通总量的80%以上。因此,柬埔寨国民银行宏观调控能力有限。去美元化虽有提及,但未来两年不可能有任何进展。
近年来,柬埔寨籍政局稳定之际,不断推进金融业改革。2007年9月,柬埔寨宣布启动成立证券交易所计划,国会先后通过公共证券交易法和国有证券交易法等相关法律。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证券交易所启动运营可能在201O年下半年。
1993年,柬埔寨通过《外汇法》,允许居民自由持有外汇,通过授权银行进行的外汇业务不受管制,包括转账和国际结算。单笔转账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的,授权银行应向国民银行报告。
3.税收体系
柬埔寨实行全国统一税收制度,并采取属地税制。1997年颁布的《税法》和2003年颁布的《税法修正法》是柬埔寨税收制度的法律依据。现行税收体系包括的主要税种是:利润税、最低税、预扣税、工资税、增值税、财产转移税、房屋土地租赁税、关税等。
利润税按纳税人公司类型、业务类型和营业水平确定税额。除9%的优惠投资税率,一般税率为20%,对于按合同分配的石油产品和天然气或经营自然资源包括木材、矿产、黄金或各种珍贵宝石的利润税率为3O%。最低税税率为年营业额的1%,于年度利润清算时缴纳。利润税达到年营业额1%以上的,纳税人仅缴纳利润税。
柬埔寨进口关税税率在7%~50%。在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共同有效关税体制下,从东盟其他成员国进口、满足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可享受较低的关税税率。按整体关税减让表规定,2010年,除少数特例商品外,柬埔寨关税税率降至0~5%。按照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柬埔寨作为东盟新成员国自2006年开始降税,目前正常产品优惠税率已降到5%~25%。2011年和20 1 3年将分别降至5%~15%、O~10%,到2015年正常产品实现零关税。除天然橡胶、宝石、半成品或成品木材、海产品、沙石5类产品外,一般出口货物不需缴纳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