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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经营障碍分析

乌兹别克斯坦独立以来,投资环境不断改善,但赴乌投资经商的中国人仍然遇到许多困难,失败例子不胜枚举。 一、四项思想准备 在赴乌经商前,应客观评估乌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状况、市场供求、安全环境;充分了解乌吸引外资、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勿草率决定、盲目投资,否则将陷入被动。说的直白一些: 第一,不要简单地把乌兹别克斯坦区界定为“投资天堂”或“投资地狱”; 第二,不要想当然——认为国际上通行的这里都应该行得通; 第三,不要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提前发货(对方一定要拖欠货款); 第四,对屈尊的事最好不做,比如,对乌国官员认定的“中国产品的价格就应该最低”这一结论要问为什么,否则一次迁就了,以后永远被动。 二、八个常见误区 1、忽略研究乌外资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乌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不清,不知如何充分享受优惠待遇; 2、制订合资企业的文件不严谨,缺乏预见性,导致投资后发生很多经营和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 3、轻信外方合伙人,听之任之; 4、随意签署没有法律保障的私下协议; 5、投资时不考虑周边市场; 6、没有素质高的中方管理人员; 7、语言障碍(或者仅靠对方提供翻译); 8、不聘律师,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 以上各因素,均可给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消极影响,甚至导致企业的倒闭和破产。 例:一家中餐馆,由乌方伙伴提供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规定餐馆经营利润的50%交乌方,并在乌司法部进行了登记注册,得到了法律确认(合作期限为5年)。中方投资者对利润分配条件未持异议,但私下与合伙方的某个人签署了不受乌法律保护的、免交50%经营利润的协议,前提是给这个人“好处”。该合资企业经营不到两年,乌方伙伴见中餐馆利润丰厚,便提出:如中方不按合同规定交乌方50%的经营利润,将立即收回房产、关闭合资企业。因为“好处”毕竟比不上“50%的经营利润”。 【经商处提示】必须按照在乌国司法部注册的合同办事,不要尝试与个人谈“好处”而取代法律协议,以为“花点小钱、避免大支出”的想法实不可取,私下签署的协议无任何法律效力。 三、必须诉诸法律解决纠纷的情形 例1:2003年,中国个体商人在乌开设的GD茶叶公司,在乌分装和销售绿茶。2010年4月,乌检查机关20余人突然对茶叶公司进行搜查,强行拿走公司负责人私人物品和美元现金,态度十分恶劣且不说明身份。检察机关最后以茶叶公司没有缴纳散茶进口关税、欠缴营业税、伪造文件等理由查封了公司、冻结了其银行账户(91万美元)。接到茶叶公司负责人请求协助的信函后,使馆即于5月11日照会乌外交部请求公正处理此事,但乌外交部5月27日答复使馆:该公司确有偷漏税、伪造发票等行为,乌方已依法立案。尽管公司负责人反复申辩,证明自己没有违法行为,但7月12日乌检查机关作出判决,以低价报关、偷漏税、非法收取现金(更改电子收款机记忆)等理由对茶叶公司罚款101.3万美元。 据茶叶公司负责人分析,可能是撒马尔罕茶叶分装厂的后台老板(原为乌政府高官)看茶叶公司生意不错,影响了撒马尔罕分装厂的效益,诬告并唆使乌检查机关对茶叶公司进行搜查。使馆建议茶叶公司聘请律师,按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经商处提示】在对方政府通过外交渠道告知事情已被刑事立案,中国企业应聘请律师寻求司法渠道解决。 例2:2005年,经乌驻华使馆商务参赞介绍,中国民营企业OMT公司于2007年来塔什干与SHOUSH INVEST GROUP公司(经理:SANJAR NIYAZOV)成立了制砖合资企业,中方投入22万美元。中方人员来乌后,发现受骗:不但乌方承诺的条件无一兑现,给中方人员安排的生活待遇十分恶劣,乌方合资人买卖货物和进出账目均不经中方代表签字,办事拖沓、效率低下,而且很多作法是明显非法的:如乌方经理记假账、向税务部门谎报工人工资等。在这种情况下,中方决定终止合作并于2008年3月将中方股本转让给乌方——约定在年底前支付10万美元,但到2010年11月乌方只支付了2万美元,中方派人到塔什干来讨要未果,还白搭出差费1万美元。 OMT公司反映,SHOUSH INVEST GROUP公司很有实力,根本“不差钱”:不仅在塔什干代理销售中国的红岩、徐州重工、三一重工、韩国现代的工程车以及俄罗斯的自卸卡车,还开发房地产,在齐尔齐克市新建了砖厂,正在办理北京—塔什干包机业务。 【经商处提示】交涉应在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第一时间进行,不要“忍耐”。 例3:河北省某村党支书2007—2008年来乌考察时认为,在乌国生产砖会有利可图(合人民币一元一块),遂盲目在村里集资200万元人民币在乌安集延州、塔什干市与一位名叫“卡米江”的乌兹别克个体商人签约建两个砖厂,但卡米江又将中方人员介绍给他在检察院工作的弟弟——阿的江,称具体的合伙人是他弟弟。阿的江生性粗暴,仗权欺人,动辄以“软禁”威胁不听话的中国工人,多次唆使自己的亲信到工厂闹事。2008年,阿曾因涉嫌绑架一名中国商人从最高检察院下放到安集延州检察院。由于合资砖厂中方人员缺乏经验,又长时间没有自己的翻译,被阿的江骗着“缴税”(根据乌国法律,合资企业三年免税)、对中国工人不发一分工资、拒绝为中国工人办延期居留并强行驱赶其回国。中方没有合资企业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合资企业支付、转账从不经中方经理签字;阿私刻公章,模仿中方经理签字,从合资企业账户上随意提款;此外,卡米江还唆使儿子诈骗合资企业资金开小公司。在阿的江的威胁下,中方人员忍气吞声,任凭阿的江将中方翻译赶走,接着又让出15%的股份(使乌方合伙人在一分钱未投的情况下,股份比例从25%增加到40%)。阿的江故意设置圈套,不准将售砖收入交银行,而让会计将卖转数告诉税务机关,挑动税务机关对合资企业罚款,进而达到交不起罚款而驱赶中方人员2009年9月全部回国、阿独霸砖厂的目的。 2010年4月,在使馆的交涉下,乌地方法院判中方胜诉。但没想到的是,5月29日,乌方合伙人派一批**来工厂大打出手,对中方人员打击报复,导致中方人员严重受伤住院。使馆再次向乌方提出严正交涉。 【经商处提示】近来,有接二连三的中国企业在乌建砖厂投资失败,既“失钱财、受伤害”,又“失尊严、受欺辱”。原因是:1、乌方伙伴(私人企业主、个别高官)从成立企业之初就打着欺诈的算盘,不仅掌控着合资企业的钱和账,又不允许中方经理成为合资企业的法人,办砖厂只不过是他们从善良朴实的中国人身上榨油的一种工具而已,从来就是不平等的,根本不是互利双赢的交易;2、乌国司法机构(一些部委)的官员为所欲为,根本不把中国人当人,他们草菅人命,似乎“告不倒”,这样的“活阎王”要远离;3、中方的村支书盲目集资,对“走出去”的风险基本没有做过事先评估,受到不公正待遇不及时上诉,相反却听之任之,导致企业无法控制,中方工人的生活待遇如同乞丐,砖厂只能以失败告终。 四、中国企业败坏自身声誉的情形 例1:2008—2009年,广州中亚国际贸易公司与国际环球展览(北京)公司合作,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举办两届名优建材和家具展,欠“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消费展示贸易中心”展场租金19万美元,被后者于2010年5月11日告上法庭,连同违约罚款,共计28.5万美元。广州中亚国际贸易公司始终回避向乌方伙伴复函,拒绝出庭,甚至对经商处的电话、邮件、传真一概不回,对内、对外造成恶劣影响。 例2:浙江温州金狮游艺器材制造公司在明知自己没有进出口贸易权的情况下于2010年年初于与乌公司签署了游艺设备(旋转木马等)供货合同,合同金额为18.38万美元,交货条件是CIP。金狮公司在不与买方约定的情况下,私下委托两个不明身份的乌国人负责运输,结果货物不但没有及时发运到目的地(纳曼干),还存在大量残次品现象(检验机构认为部分是二手设备)。接到经商处转来的乌方投诉后,金狮公司反而推卸责任,认为这是其委托的两个管运输的人的事,与公司无关,而这两个乌国人根本没有得到乌方收货人的委托。 五、签合同、合同注册、出台总统令的关系 签了合同,如果没通过乌兹别克外经贸部审批(注册)、不出台相应的总统令予以“加固”,任何贸易、投资合同都是不作数的。乌外经贸部(全称:对外经济联络、投资和贸易部)专门有一批人,根据从互联网以及向其他供货商索要的价格信息,对每一个已经签署的合同进行“核价”,确保“乌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因此,如贵公司已经中标了某个项目(按常理说,价格审定已经没问题了)并与乌买主或业主签订了商务合同,也不能算“万事大吉”!因为乌外经贸部这关没过,该部可随时以“价格高”为由宣布中标结果和签署的合同无效。在审价人员心里,中国产品必须价格最低,根本不考虑产品的性价比,也不考虑中国企业在生产些产品时用了哪些进口部件和新工艺;另一方面,如贵公司按照乌方的“理想价格”供货,又很可能被扣上“供应假冒伪劣商品”的帽子,因为乌方要求利益最大化,“用丰田车的钱买奔驰车”。鉴于这种现实情况,很多中国企业进退两难,骑虎难下,中标不做吧——可惜,真做吧——必亏本。咬牙先应了乌方,以便今后找借口签合同附件,将亏的部分补上——中国企业的惯用作法对乌方已不新鲜,想补亏,基本没门。这就是现实! 【经商处提示】不要灭自己的威风,算不账下来就直接放弃,不要寄希望以后将亏损“找回来”,因为“塔什干不相信眼泪”!此外,中国企业要拧成一股绳,不要互相拆台——这一点十分重要! 六、乌方企业拖欠中国企业货款 (一)贸易往来货款 1、Perfectum Mobile (RWC)拖欠华为技术公司设备款2328万美元、中兴通讯公司419万美元; 2、SINO 公司拖欠沈阳中汽贸易公司2009年9月所供冰箱和空调配件款59.06万美元,经经商处交涉,现逐渐还款,剩余债务13.3万美元。教训是:中方公司轻信了伙伴“换汇时间长、急用货物、货到付款”的承诺,“体谅了用户暂时困难”,多次催要未果,乌方至今未还货款。 (二)银行不能调汇 1、自2009年以来,受乌兹别克斯坦严格外汇管制影响,中国南方航空公司驻乌办事处约合900万美元的当地货币收入无法在乌国中央银行兑换成美元汇回国内,加之近年来美元汇率变化,这笔债务数额不断增加。尽管我驻乌使馆多次交涉,但一直未得到乌方足够重视。上述债务已给南航在乌正常经营造成极大困难。根据中乌两国民航运输协定第十三条规定,“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互惠得基础上,有权将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得的收入汇至缔约一方;上述收入的汇兑应用可兑换货币,并按当日适用的有效汇率进行结算;缔约一方应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收入的汇兑提供便利,并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乌方拖欠南航办事处债务属于违反上述协定行为。 2、BUKHARO LIZING SERVICE 无法通过KAPITALBANK银行为新疆野马公司自卸卡车货款223万美元调汇; 3、DAVAR-MASHLIZING 无法通过AGROBANK 为新时代科技公司农机货款200万美元调汇; 4、IPOTEKA BANK 无法为金龙茶叶公司55.4万美元调汇; (三)合作纠纷欠债 1、SHOUSH INVEST GROUP 拖欠北京欧姆特包装材料公司投资退款8万美元; 2、GLOBALKIMYOTAMIR QURILISH公司拖欠新疆嘉润德石化产品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2.6万美元; 七、被乌方强行征税的中国企业 1、中乌合资企业ASIA TRANS GAZ:征消费税30%,以前的总统令、企业成立文件中均没有规定; 八、被乌方投诉的中国企业 1、NEW CENTURY HOLDING GROUP CO. LTD欠向乌PAHTABOD SHIFER供货18.5万美元; 2、Jiangsu Eathingh Materials Industry Group Co. Ltd.因供应不合格投影仪应退乌United Rays Limited 公司货款12.45万美元(投诉日期:2011年3月11日); 九、中乌个体商人之间纠纷 1、锡尔河州商人NAMAZBAEV ABDUVAKIL 欠内蒙古商人乌嫩图8万美元; 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经营障碍分析报告 一、投资壁垒和服务贸易壁垒 1、准入壁垒 承包工程无论招标与否,必须将30%的工程量分包给当地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务工先要办理劳动许可,之后持该许可证办理签证和居留。签证一般分四种: (1)S-3 技术服务签证,外国公司根据与乌业主所签合同办理劳务许可,之后办理签证,期限(包括每次延期)最多为1年,费用为590美元/人; (2)B-2商务签证,政府代表团访问、企业团组来往等,期限(包括每次延期)最多给1年,一般为3或6个月,正常收费60美元/人,加急翻倍; (3)E工作签证,一次性入境费用从100美元/人涨到140美元/人,如办1年多次往返,费用为590美元/人; (4)P-E高官私人访问签证,一般免费或等同商务签证收费。 涉及劳务人员的签证主要为S-3和E两种。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乌对外国劳务人员办理劳动许可政策趋紧,工作签证每人收费从100美元提高到140美元,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办理一年多次往返S-3和E两种签证需要590美元/人。 2、经营壁垒 (1)乌方为了增加就业,培养自己的技术人员,规定执行项目的外籍人员不得超过30%、乌籍人比例必须占到70%。当地人员技术水平较低,如不能保证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执行; (2)工作签证难,涉及部门多,手续繁杂,对外国企业雇佣当地人员数量要求有所提高,从1:4 改为1:7(即每个外国公司中,如要为1个外国人办理劳动许可,至少同时要雇佣当地员工7个人),对外国公司代表处要求更加严格:只为三个职位办理劳动许可,对乌本国过剩、但我公司必须从国内派遣的劳动力资源,如会计、翻译、厨师等职位,很难取得劳动许可;办理劳动许可、签证过程中的人为因素过多,办证时间可以从一周到1个月甚至更长;乌方官员公开索贿,如我公司技术服务人员办理签证延期,每本护照要交25美元的“小费”,明码标价。需中、乌双方出具的各种证明文件达15种之多;允许滞留的时间短,一般只给签三个月,最长六个月。 (3)我公司普遍反映,实施我各类贷款项目时间长,投入大、利润微薄或亏本、风险较高。乌方在评审商务标时惯将我产品与国外同类产品简单地作价格比较,坚持“中国商品就应该最便宜”的观点,同时,用于缺乏专业人才以及对高新产品技术含量了解不深等原因,在对我贷款出口买方贷款项目立项时,层层削减预算,给我竞标企业以错误信息。我个别企业为了中标,明知项目做不下来,仍不惜报出低价,为减少损失,我中标企业不得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对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以及售后服务打折扣,从而造成不良影响。这个问题在乌兹别克越来越突出。如天然气输送系统控制和通讯项目,乌方人为将项目预算从1.3亿美元降低到5800万美元。类似的“鸡肋”项目还有很多,是我在实施优买项目中需要进一步协商解决的问题。 (4)乌银行严格控制换汇,美元兑换苏姆(乌货币)一次只能兑换200美元,而且要凭护照登记。而官方商业网点又不接收美元支付,令投资者一筹莫展。 (5)政府部门办事不透明,法律不健全,随意性强;警察、税务、海关人员敲诈勒索现象比较普遍,实施大项目给当地官员回扣已成“游戏规则”。 3、退出壁垒 投资利润汇出难。在当地银行存款容易、取款难,在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兑换规定随意性大,“调汇”时间长,我公司在数年前执行完毕项目的回款方面出现很大困难。如华为技术公司有3000多万美元的货款滞压在当地银行中,无法汇出境外,乌方欠中兴公司500万美元。因外汇政策属于政府管辖范畴,故我公司的乌方贸易伙伴或业主均爱莫能助。 二、需关注的问题 1、人民币升值对我技术设备对乌出口有一定影响,也使我石油公司在中亚参与油气资源开发难度有所加大。 2、乌方对实施我援贷款项目的监察体制愈加完善,有专门一套人马负责在网上、到中国厂家反复调查、核实我公司报价,还通过内部“遴选”的方式(乌方强调不是招标),吸引我众企业低价竞争。 3、乌方对我援贷款的环保指标愈加重视,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商品拒不接收。乌方对我援款项下的商品和设备清单要经过内阁审批,建议国内在“配单”环节尽量考虑乌方坚持的技术规格和环保指标。 三、几点分析 1、乌顾及自身发展,保护国内劳务市场,控制失业率。乌力求将外国劳务吸引到乌人难以胜任、且能给乌国带来巨大利益的行业(如油气区块开发、通讯、电站)或支柱产业的奇缺岗位。如油气勘探行业,乌人钻探一口油井需要6个月,而中石油只需90天。 2、乌政府出尔反尔的做法不足为奇,外国人可以向乌人传授技术,甚至要“手把手”地交,但外国人在乌永远成不了气候,因为乌自我保护的心态非常重,一旦乌方认为外国对某一个领域有操控的倾向,政府就会下一道命令,取消先前给予的优惠政策,逼企业退出。乌“安集延事件”后,乌政府运用高层调控手段修改以前的命令,让大批美国企业无钱可赚,直至倒闭、退出。 3、中国商人有“花钱免灾”的心理,遇到敲诈勒索的就想用“小费”摆平,客观上纵恿了乌执法部门的腐败。而在相同情况下,西方国家的企业人员更喜欢通过律师“讨个说法”。 四、对策建议 1、回报当地社会,避免引起对方政府产生我攫取其资源、掠夺其市场、剥削其廉价劳动力的误解。建议大力树立中国公司的正面形象,鼓励大企业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同时尽可能实现人力资源本地化,一方面不会授人以柄、减少猜疑,另一方面节省管理成本。 2、“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搞大项目投资应“先予后取”,不宜急于求成;尤其要提高环保意识,遵守乌国法律和民风民俗,不宜随意开除当地员工。上世纪90年代,土耳其企业在乌建筑市场几乎呈独霸之势,进入新世纪以来却逐步退出,其根本原因在于土耳其人对当地人过于苛刻,造成关系紧张。 乌兹别克棉纺领域投资环境恶化,部分中国企业拟撤资。 据在乌兹别克从事棉纱生产的中资企业反映,乌棉纺领域投资环境恶化,具体体现有二:一是多年来一直实行的出口退税(20%增值税)优惠政策被取消,即从2011年1月1日起,乌税务部门不再接收棉纱出口企业的出口商品增值税退税申请;二是对棉纺企业购棉15%的价格优惠名存实亡。由于乌棉花价格指数比国际指数高出10多个点,使优惠后的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差无几。 鉴于上述原因,部分正在与乌方洽谈合作的中国企业拟暂停投资或撤资。如山东鲁棉集团原计划投资约200万美元收购布哈拉一家纺纱厂,并已交付1亿苏姆订金(约合40万元人民币),现决定撤资;山东郓城恒世纺织公司计划投资2200万美元在安集延州收购棉纺厂,目前已投入资金100多万美元,现准备撤资。乌政府取消20%出口退税政策涉及100多家内外资棉纺企业利益,该政策的实施将使绝大部分棉纺企业陷于亏损境地。据悉,目前乌各州相关企业正在联合向乌政府提出诉求,要求政府恢复出口退税政策,但结果如何,难以预料。(信息来源:承包商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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