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
3.黎巴嫩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2011年版)
(中国商务部2009、2010年发布了《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之《黎巴嫩》,《指南》对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到黎巴嫩开展投资合作业务时普遍关注的投资合作环境进行了客观介绍;针对中国企业到黎巴嫩开展业务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给予了提示。
根据工作需要,2011年中国驻黎巴嫩使馆经商处对《指南》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现将《指南》各章节内容征求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致信电子邮箱:lb@mofcom.gov.cn
3.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3.1.1 贸易主管部门
黎经济和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是黎贸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国际贸易和国际收支问题的统计和研究,核发部分进出口许可证,完善关税解决方案,组织实施国内外展会,与外交侨民事务部合作规划和执行国际贸易协议,监督和跟踪与贸易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协定和条约的执行,协调商会及其他商协会、组织等。
3.1.2 贸易法规体系
黎没有专门的贸易法。
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2006年12月8日颁布的《国家产品保护法》和1967年8月5日颁布的第34号关于商业代理的法令。
《国家产品保护法》旨在保护黎工业和农业,防止危及国内工农业的他国产品倾销到黎市场,对有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事项作了较详细规定。
由于黎工农业基础薄弱,绝大部分工业制成品和生活日用品均需仰赖进口,这种经济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代理制度在外贸活动中的特殊地位。黎代理人为外国贸易或生产公司代理在黎或中东及其他地区经销产品,极为普遍。黎第34号法令是黎商业代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后,该法令历经1975年2月6日第9639号及1983年9月9日第73/83号法令予以补充修订。总体来看,黎关于商业代理的法律法规,更侧重于保护黎代理人利益。
3.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黎实行自由贸易,进出口商品中只有不超过1%的商品受黎政府有关部门贸易措施的限制。这些措施包括禁令、许可证、技术证书、动物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等。如需进口和处理因安全理由而受到控制的产品,则需要在商会登记。在商会进行登记是为了确保所建立的设施符合安全、处理和存储要求。黎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同时也被禁止通过黎领土转运。少数货物(例如武器)受两条或两条以上贸易措施的限制。要了解某种产品是否受到非关税措施的限制,可查询黎海关网站:www.customs.gov.lb。
黎禁止进口的产品主要是9大类:雪松种子及幼苗,用于生产面包的化学改良剂,不含碘的食盐,矿物和金属制品的废物/矿渣/灰/废料,黑色水泥和熟料,出厂超过八年的车辆和使用超过五年的货物运输车辆,使用过的医疗器械和辐射仪器,气体燃料打火机,频率为900兆赫的无线电话机等。
黎遵守阿拉伯国家联盟对以色列的抵制,禁止进口在以色列制造或源自以色列的产品。任何有与以色列相关的标识或使用希伯来语标签的物品都禁止入境和销售。
黎要求商品标签应注明产品净重、成分、原产地、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终止日期。标签语言可使用阿拉伯语、英语或法语。
3.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黎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方面的规定基本与国际接轨,如有特殊检疫要求,一般会有官方的提前通知。
进口方面,进口商如希望享受优惠待遇,会需要出口国商会出具原产地证书;另外,根据进口商品的具体种类,可能要求提供一些特定单证,例如进口许可证、法定标准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等。
出口方面,需要黎商会出具原产地证书(向欧洲出口例外);源于植物的所有食品需要经黎农业部认证的原产地证书;所有工业产品,需要经黎工业部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出口欧洲的工业产品原产地证书由黎工业部依据货物流转证明EUR1和FORMA出具,并需海关认证。根据出口商品的具体种类,可能要求提供一些特定单证,例如出口许可证,源自植物的食品品质合格证,农业证和农业卫生证等。
黎主要国家级检测机构有:隶属黎工业部的工业研究所实验室(IRI)、卫生部的中央实验室、农业部的农业研究所实验室、贝鲁特美国大学的化学和药理学实验室、圣约瑟夫大学的法国医学院化学和药理学实验室、黎巴嫩圣母玛利亚医院的核医学实验室。
工业研究所(IRI)提供质量证明、符合标准的合格证或符合购买要求的合格证。黎也认可外国公司(例如SGS和Veritas)出具的质量证明或合格证。黎农业部有权签发出口农产品合格证。经出口商申请,黎经贸部有权签发合格证和出口证明书。经出口商申请,黎卫生部可以签发检疫证书。
依据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黎农业部签署的样本,中国向黎巴嫩出口乳制品的卫生证书、冷冻肉类产品兽医卫生证书有专门格式。
3.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2001年,黎开始实行新《海关法》。新《海关法》简化了通关手续,加快了通关速度,采用了国际标准货物估价方法,实施现代、公平的争端解决程序,推动工业区和免税区的发展。新海关法使机场和港口的进口商品清关速度大幅提高,减轻了行政负担。黎海关积极引入网上自动清关系统,贸易商和报关公司可使用系统并跟踪报关进展情况。该系统完全实施后,用户将可以联网注册、估价并从其银行账户上直接支付清关费用。
黎关税税则执行WTO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海关进口关税采取从价税、从量税和混合税三种方式。黎海关关税细目中,83%以上细目的关税税率小于或等于5%,少数为15%、40%不等,黎海关网站可查询每个关税税则号所对应的进口关税率。从2002年1月起,海关开征增值税,税率为货物价值的10%。
有关单证、货物查验、货物估价、货物分类、货物纳税等详细规定,可登录黎海关网站:www.customs.gov.lb。
3.2 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3.2.1 投资主管部门
黎主管投资促进的是投资发展局(IDAL),受黎总理领导。投资发展局有权对新的投资项目授予从业许可,并有权对大项目给予特别激励、免税及便利条件。投资发展局向国内外投资人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宣传推介黎投资环境和投资项目,审核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等,凡与投资有关的事宜,该机构均可提供必要帮助。该局对投资者的许可、注册等事项还提供“一站式”服务。更多信息可登陆投资发展局网站:www.idal.com.lb。黎巴嫩投资发展委员会组织结构图及联系方式请见中国驻黎巴嫩使馆经商参处网站有关文章,该文章具体网址为:lb.mofcom.gov.cn/aarticle/
ddgk/zwjingji/200909/20090906507794.html。
为吸引外来投资,投资发展局于2003年发起“投资者配对服务(Investors Matching Service)”,通过合资、参股、收购和其它方式,以促进国际与本地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目前,投资发展局正在致力于建立投资者支持与信息中心(Investor Support and Information Center, ISIC),该中心将向未来的投资者提供全面、可靠、最新的投资相关信息。
3.2.2 投资行业的规定
黎对外资准入行业一般无限制,但对控股和离岸公司、房地产、保险、媒体(电视、政治报纸)和银行业有特定的要求, 外资需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黎法律没有强制规定投资业绩要求。对外国投资者在地理位置、内资比例、进口替代、出口扩展、技术转移或融资来源等方面没有相关要求。黎监管和审批程序不需要投资者公布私有信息(proprietary information),但银行投资除外,银行投资必须获得黎央行关于所有权转让的批准。黎鼓励投资的法律是2001年实行的《投资法》。
3.2.3 投资方式的规定
黎对投资方式没有特别具体的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建立、购买、出售企业的股权,并能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但黎在银行企业并购等方面有所规定,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金融企业的监管。
3.3 黎巴嫩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是什么?
3.3.1 税收体系和制度
根据黎法律,税法立法权属于议会。黎中央政府有权对境内居民以及非居民征收各种直接税和间接税。黎地方政府也可依法征收市政税。其中,直接税包括所得税、遗产税、财产税等,间接税包括增值税、印花税、消费税、市政税和关税等。
3.3.2 主要税赋和税率
【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年收入)征收2%(4,000美元起征)-20%(80,000美元以上)的税,如下:
4,000-10,000美元:4%
10,000美元-20,000美元:7%
20,000美元-40,000美元:11%
40,000美元-80,000美元:15%
80,000美元以上:20%。
个人若为其他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等所取得的非工资性收入可由该公司代扣代缴7.5%的预扣所得税(Withholding Tax)。
【企业所得税】公司各种收入均须纳税。来自公司银行账户的利息收入,应缴纳5%的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的年末净收入须缴纳15%的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的分红须缴纳10%的股利税(Dividends Tax), 其中外资公司若年度实现利润则无视其是否分红都必须强制缴纳。海外公司,每年固定征收一百万黎镑的固定税收。根据黎巴嫩税法规定,所有同政府部门、机场、港口等签订的合同项目都不适用以公司净利润为基数,而必须按其所收到的工程款银行进账数来缴纳年度所得税;税务局将预估这些项目利润率为10%,再按所在行业税率来缴纳,如建筑业适用所得税率15%,则必须按银行实际收款数的1.5% (税率=10%×15%)缴纳所得税。
对于政府公共工程的项目,黎实行预缴税制度,即无论企业有无利润,政府都按收入的2.35%收取。
【增值税】2002年起征,税基为应税货物和服务的销售价格,对进口货物和服务则按照CIF到岸价加关税征收,税率10%。
【消费税】对酒类和非酒类饮料、烟草、石油产品、水泥、酒店用品、扑克、机场费等征收消费税。
更多信息请访问黎财政部网站:www.finance.gov.lb。
3.4 黎巴嫩对外国投资有何优惠?
3.4.1 优惠政策框架
根据黎巴嫩《投资法》,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分为地区优惠、产业优惠和一揽子优惠。
《投资法》将黎巴嫩划分为三个投资区(均在贝鲁特以外),每个区提供不同的激励政策。该法律在技术、信息、电信、媒体、旅游业、工业和农业等领域鼓励投资行为。激励政策包括:(1)帮助外国人获得工作证;(2)各种税收激励,从开始营业起(即开具第一张发票起)的五年内减免50%的所得税和红利税,到最多十年内全额免除所得税和红利税;(3)对那些将40%公司股份放在贝鲁特证券交易所(Beirut Stock Exchange, BSE)的公司免除两年的所得税。《投资法》允许针对大型投资项目可量身制定“一揽子激励政策”,“一揽子激励政策”不限定项目地点,包括长达10年的免税政策,建筑费用和工作证费用的减免,以及房地产登记费的全额免除。
投资发展局可批准适用“一揽子激励政策”的合资公司免除董事会多数成员须为黎巴嫩人(2006年11月颁布的第771号法律)的限制。但是,受惠于“一揽子激励政策”的投资者,在申请外国人工作证方面,必须执行每个外国人相应雇佣两个黎巴嫩人的规定,并为被雇佣的黎巴嫩人向黎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登记。
除《投资法》外,黎其他法律和法令,根据投资类型和投资地位置,也可提供税收激励和免征政策:(1)在农村地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可以享受6年或10年的免税优惠,这要取决于具体的标准(1980年7月19日颁布的第27号法律,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282号法律,1983年9月16日颁布的第127号法令);(2)在黎巴嫩南部、奈拜提耶、贝卡省的投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2000年7月2日颁布的第3361号法令)。现处沿海地带的工厂如迁往农村或黎巴嫩南部、奈拜提耶、贝卡省,则可享受6年免征所得税优惠。
属于下列情况的,黎政府可将红利税减少到百分之五:(1)在贝鲁特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2)已将自有资本的20%,投资于阿拉伯国家公司(在当地上市)和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公司;(3)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s)当中,不少于20%在贝鲁特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
本国和外国投资者可获得由银行、金融机构和借贷公司为工业、农业、旅游业和信息技术业企业提供的最多至7年的5-7%(总计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贴息。
以出口为目的的工业仓库可以享受进口关税免除政策。位于贝鲁特港或的黎波里港自由贸易区的公司可以享受免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待遇。如果公司能提供平等或更好的工资待遇,其员工则不需要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登记。
3.4.2 行业鼓励政策
【旅游业优惠政策】黎鼓励旅游业的投资,对本地不能生产的宾馆设备只课以6%的关税(折旧期不少于10年),进口旅游大巴士的关税为6%;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向旅游业提供贷款利息支持;旅游公司在政府的参与下可获得50000平米的土地(外国公司按有关法律另行处理);欧洲投资银行可为贝鲁特市以外地区的宾馆建设提供3000万欧元的贷款等。
【农业项目优惠政策】对农业机械进口和农产品加工原料只课以6%的关税;在特定的条件下给予农业从业者以税收豁免;向中小农业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等。
3.4.3 地区鼓励政策
【自由区优惠政策】黎巴嫩目前已投入使用的两个自由区分别是贝鲁特港口自由区和的黎波里港口自由区。自由区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货物进出自由区免除关税;免除十年公司营业税和外国职员收入所得税;公司注册登记一条龙服务;允许外商独资;土地长期租用; 低租金、低费用标准; 完善的基础设施。
【工业区优惠政策】工业用原材料或半成品只课以3%的关税;工业用设备及备件进口关税亦为3%;1980年后建立的工业企业可享受10年的营业税豁免(自生产之日起计),条件是该企业生产当地不能生产的产品,厂址设立符合政府地区均衡发展的意图(如建立在工业区内),项目固定投资不少于5亿黎镑,营业税豁免额度不超过清偿前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对于盈利后再投资也予以税收豁免,这包括扩大再生产的设备投资,或为职工的住房投资;海关监管制度为出口加工企业的临时进口提供便利,它包括三种机制:临时进口、保税仓库和自由区。经批准,各工业区可以在原有的优惠基础上制定自己的特殊优惠政策。如的黎波里港口自由区内的工业园区,就集合了自由区和工业区双重优惠。 政府实施对外开放的自由经济政策,但对本地产业予以适当保护,为此:对国内能生产的同类产品进口征收20-50%的关税,部分商品如家具、食品、果味饮料课以更高的关税;本地工业产品在政府采购竞标中拥有15%的价格支持优惠;关税税率表可视情况随时变更,以保护本地工业;对有损本地产业的产品或不正当竞争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
3.5 黎巴嫩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是什么?
3.5.1 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黎劳动法规定:
(1)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以阿拉伯语拟定,且一式两份;如果雇主或雇员是外国人,且不懂阿拉伯语,可以使用阿拉伯语和外语对照的形式拟定。外资公司必须雇佣三个以上黎巴嫩员工后才能招聘外籍员工。
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雇员有权以任何其他方式证明其与雇主的劳动关系。
书面劳动合同中应包含试用期,除非其他雇佣劳动条款中对试用期进行明确规定.既使劳动合同中没有提到试用期,雇员可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试用期的存在。
试用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同一个员工不得重复第二次试用期。如果该员工已在首次劳动合同过程中通过试用期,不得重复第二次试用期。
试用期内双方均有权在未经事先通知对方的情况下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有限合同和无限合同。
有限合同既限定雇佣期限或设定工作任务,劳动合同在期满日期或任务完成之时到期终止。
有限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
外国雇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且须经公证人员证明并盖章。
如果双方在有限合同期满之后继续雇佣和被雇佣关系,那么该劳动合同变成无限合同。
无限合同。黎《劳动法》允许双方签订无限合同。
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2)工资。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30美元。租房补贴和交通补贴不属于薪水的一部分,但生活补贴属于薪水的一部分。
每个日历年按365天计算。
雇主无权扣除超过雇员薪水10%的款额作为任何类型的个人贷款。从雇员薪水中扣除的任何惩罚性罚款不得超过该员工5天的工资。
(3)假期。在公司服务满一年的雇员有权享受每年15天的带薪年假。
如果雇主能证明雇员在年假期间为另一个雇主工作,雇主有权拒付雇员年假应得工资。
如果要求雇员在公共节假日工作,该雇员有权要求获得双倍工资。
病假。如果雇员在公司工作三个月至两年时间,有权获得两周时间的全薪病假,另外两周时间的半薪病假。
(4)解除劳动合同和离职赔偿等。
雇主主动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项,雇主有权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辞退金:
-雇员假借他人身份或他人国籍,或提交造假证明文件。
-雇员在试用期内被委任有相应职务,但在试用期期间或结束时终止此委任。
-雇员所犯的错误给雇主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前提是雇主在48小时内将此事宜告知意外事务部。
——雇员在工作场合违反安全规定。前提是该安全规定须为书面说明,且展示在固定场所;如果该雇员为文盲,需口头将该安全规定告知该雇员。
-雇员一年内累积无故旷工超过20天或连续旷工10天以上。前提是如果该雇员连续旷工10天,又再次旷工5天后,公司需给予该雇员警告。
-雇员没能履行劳动合同中对其规定的基本职责,而且在收到公司“如果再犯这类错误,将终止其服务合同”的书面警告后,依然没能履行其基本职责。
-雇员泄漏公司机密。
-雇员被相关法院最终判定在信用、诚实和公共道德方面存在犯罪。
-雇员在工作时间内酗酒。
-雇员在工作期间对雇主或经理或同事进行人身攻击。
雇员主动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项,雇员有权在未进行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
-雇主或其代表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欺骗雇员。
-雇主未能履行其对雇员的职责。
-雇主对雇员或雇员家人的行为违背公共道德。
-雇主对雇员进行人身攻击。
-雇员面临重大危险,且雇主知道该危险,但却没有采取相关机构所要求的行动制止该危险。
发生上述情况,雇员在其按法院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有权获得离职赔偿金。
自动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以下情况时,劳动合同视为期满:雇员死亡。
雇员由于生病而旷工连续时间多于80天或旷工时间累计200天,而无法履行其职责。雇员有权获得离职赔偿金。
雇员在有限劳动合同期满之时或如果雇主撤消劳动合同,雇员有权获得离职赔偿金。雇员的离职赔偿金不得少于其两个月的薪水,不得高于其12个月的薪水。
(5)社会保障。要求公司在国家社会保险基金(NSSF)注册其所有雇员。
所有黎巴嫩雇员均可享受NSSF服务所带来的利益。
除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和荷兰国家的公民外,其他国家的外国人无权享受NSSF所带来的利益。
每年缴纳的NSSF款额相当于雇员月薪的23.50%,由公司和雇员共同承担(公司承担21.50%,雇员承担2%)。
为了更加有效办理NSSF手续,公司须通过签发授权文件的形式任命和委派一个代表,所有雇员均承认其授权的代表完成和跟踪有关他们的NSSF手续,并授权代表兑取他们的支票。
3.5.2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黎对外籍劳务相对开放。但由于黎总体失业率较高,近来对外来劳工有收紧趋势,主要通过签证、税费和本地担保等措施进行限制。
引进外籍劳务主要由雇主提出申请。外籍劳务配额多为逐案审批,情况不一。
在黎工作的非黎籍居民,需在劳工部和公安总局办理工作许可证和长期居住证(简称两证)。黎公安总局对于非法居留、逾期不归、非法务工等一切违法行为,处以拘留、罚款、补足两证费、遣返等数项并罚的措施,并列入黑名单,同时对雇主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投资性项目中需要的外籍劳工,原则上按一般劳工政策处理。按《投资法》规定,对于能够带动大量就业的投资性项目,投资人可与黎投资发展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一揽子”合作项目优惠政策,以争取特别劳工政策和收费优惠。
在黎外籍劳务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工资低、消费高和手续复杂等。在黎工作的非黎籍居民需要办理审批的文件较多,且文件均为阿语。2008年,黎政府将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0美元提高至333美元。在黎外籍劳务人员除体检、缴纳银行保证金、医疗保险等外,2008年10月,黎劳工部出台规定,其工资的15%须用于缴纳国家社会保险基金(NSSF)。
按照黎劳工部执行惯例,中国籍劳务人员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和职位,大部分被划定为收费最高等级一级(共七级,一级收费最高),两证年费约2400美元/人。
3.6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有何规定?
黎贝鲁特股票交易所规模不大,交易量也比较有限,虽《投资法》对在贝鲁特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提供有关优惠政策,但该交易所对外资进入有较严格的规定,因此,在该交易所上市对中国企业实际意义不大。
3.7 对环境保护有何法律规定?
3.7.1 环保管理部门
黎环保主管部门主要是环境部和国家环境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环保政策,并对国家环境进行评估和监督。
3.7.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黎环保的主要法律是《环境保护法》。
3.7.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黎《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部和国家环境委员会共同负责制定环保领域法律并监督其实施。两部门可委任当地或国际环保专家对黎环境进行评估。黎鼓励环保行为,如在投资建厂时选用环保设备可享受减税优惠。该法在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化学品泄漏、水源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等方面有较为详细的规定。黎环境部和国家环境委员会对黎境内企业进行适时监督,一旦发现问题便会对有关企业进行书面警告,限期整改,如限期未能纠正则用法律手段进行惩罚。
3.8 黎巴嫩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有何规定?
3.8.1 许可制度
黎政府不少部门对外国承包商在当地投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即投标方需通过招标方的资格审查。为顺利通过资格审查,外国承包商最好能与实力较强的黎巴嫩代理合作。黎政府出资的工程所执行和依照的法律文本主要是黎本国的《公共工程法》,该法对承包商的各项要求严格,中国公司要对执行黎《公共工程法》的工程合同谨慎行事。
对国际贷款或带资建设的项目,也有采用菲迪克(FIDIC)条款等国际通用惯例。对国际融资项目合同,中国公司应尽量争取采用菲迪克(FIDIC)条款,避免使用黎本地工程格式合同,如不得不采用黎本地工程格式合同,则应在合同中或特殊条款中尽力争取承包商的合理权益。
3.8.2 禁止领域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外,黎对外国承包商在当地承包工程的领域没有特别限制。
3.8.3 招标方式
黎政府部门工程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也存在议标的方式。公开招标对象一般是已获得该部门投标准许资格的公司(包括国际公司)。黎私人资本项目招标和议标方式由业主方单独确定。投标方式与国际惯例基本相同。
3.9 黎巴嫩对中国企业开展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有哪些?
3.9.1 中国与黎巴嫩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中黎双方1996年签署了《两国政府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3.9.2 中国与黎巴嫩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黎尚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3.9.3 中国与黎巴嫩签署的其他协定
中黎两国还签署有《两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中黎海运协定》和《中黎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等。
上述协议内容可见中国驻黎使馆经商参处网站“双边协议”栏目。
3.10 黎巴嫩有何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3.10.1 黎巴嫩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黎巴嫩已立法保护知识产权。黎法律对版权、工业设计、专利、商标、半导体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2000年修改发布执行的《专利法》为代表的各项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宗旨在于:在道德和物质利益方面,最大程度的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条款中所规定的包括科学、文学、艺术产品等方面的创建人、拥有者、专利发明人、商标持有人、版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并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处罚。
3.10.2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黎法律规定侵犯知识产权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上诉法院并得到相应的赔偿。侵犯知识产权的主犯和从犯,视情节轻重可处以黎镑五百万至五千万的处罚,并处3个月到3年的有期徒刑,并没收用来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和设备。
中国公司进入黎市场时应考虑向黎经贸部注册专利和商标。一旦面临知识产权侵权,应依法维权。
3.11 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黎2001年颁布第360号法令《投资法》,该法共22条,是规范促进在黎投资的主要法律。该法的核心条款有:
第10条
根据平衡发展的原则,黎巴嫩把国家分成下列3个投资区域,参见本法后所附的图表和地图:
——A区:该区域只享受本法第11条所规定的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在该区域的旅游和海上资源投资项目,理事会可以考虑适用下列B区所享受的待遇,适用相同的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
经总理府批准,理事会应当制定一个与上述项目有关的列表。
——B区:该区域享受本法第12条所规定的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
——C区:该区域是政府希望大力发展的地区,享受本法第13条所规定的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
在本法颁布5年后,根据总理的建议和内阁会议颁布的相关法令,政府有权对上述分区规定进行修改。
第11条
根据本法规定在A区进行的投资项目应当享受下列减免、免除和便利等优惠措施:
(1)经理事会批准的项目,按照理事会主席签发的决定意见,相关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只适用于被批准项目需要的工作许可,投资项目应对本地劳动力给予适当照顾,本地黎巴嫩员工和外国员工的比例应至少为2比1,同时还应为这些员工注册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2)作为拥有和管理被批准项目而成立的股份公司,如果公司进行社会公开招股,公司股票在贝鲁特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两年内,无需缴纳所得税,前提条件是流通股在该公司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该所得税豁免期是额外的,不影响公司根据本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享受其他的税收豁免期。
第12条
根据本法规定在B区进行的投资项目,除了可以享受本法第11条所规定的减免和便利措施外,还可以享受下列减免优惠待遇:
5年内享受所得税和项目红利税50%的减免。该减免优惠自项目开发之日起开始生效。如果投资者同时享受本法第11条第2款的减免优惠政策,本条款的减免优惠将自该优惠结束之日起生效。
第13条
根据本法规定在C区进行的投资项目,除了可以享受本法第11条所规定的减免和便利待遇外,还应当享受下列减免优惠待遇:
10年内全部免除所得税和项目红利税。
该减免优惠自项目开发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14条
对于信息技术和科技产业的项目而言,无论项目设在任何地点,都可以享受到与上述第13条规定的C区同样的税收减免优惠。根据总理的建议和内阁会议颁布的相关法令,将颁布适用本条款规定的产业和项目的名单。
第15条
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是指管理机构代表黎巴嫩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给予奖励和减免等优惠待遇的合同。如果要在投资上获得这些优惠待遇,就必须根据合同的条款和期限进行项目建设,也必须受合同中违约罚金条款的约束。但是,上述奖励和减免的优惠待遇不得超过本法第17条所规定的限制范围。
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都有详细规定,包括投资者在某个特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的承诺等内容。
在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签订合同之后,该合同还需由总理建议,并经内阁会议批准。
第16条
享受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的项目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由总理建议并在经内阁会议批准颁布的相关法令中规定。
第17条
奖励性一揽子交易的奖励和优惠如下:
(1)自项目开发之日起,最多10年内全部免除所得税和项目红利税。
(2)这些项目可以获得各种形式和领域的工作许可,但本地黎巴嫩员工和外国员工的比例应至少为2比1,同时还应为这些员工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登记注册。
(3)根据许可数量,可以减免50%的工作和居留许可费用,还可以享受住房信托银行存款证明金额的50%减免。
(4)合资公司希望获得和/或管理可以享受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优惠项目的,管理机构理事会可以豁免他们在其理事会中必须具有自然人或者法人的义务,即使这样的豁免会违反其他的法律条款。这种豁免必须遵守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的限制条款规定。
(5)获得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的项目,可以享受执行项目所需建筑物的建筑许可费减免,最高减免比例不超过50%。
(6)对于奖励性一揽子交易合同项目建设所需的不动产,全部免除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免除因租赁合同的增添、转租、抵押以及登记而发生的的费用。但是该项目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土地登记之后的5年内完成,如果该投资者未能按时执行该项目,应当承担支付罚金的义务,罚金额相当于已经缴纳费用的3倍。
(来源:驻黎使馆经商参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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