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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外交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办合函〔2010〕1673号
 
各驻外使(领)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级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自2010年5月1日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专项检查以来,绝大部分企业严格按照专项检查通知要求开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但仍有个别企业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没有按照专项检查通知要求认真对照检查整改,特别是一些企业在境外项目发生多起劳务纠纷,对外造成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上述劳务纠纷主要反映出以下问题:一是有关企业委托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招收、派出劳务人员;二是未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三是项目现场日常管理简单粗放,劳务人员工作和日常生活条件差;四是没有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与劳务人员的对话沟通机制;五是工资结算不透明、不及时、或拖欠工资,或违规收取履约保证金;六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发生纠纷未及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和国内主管部门报告或不服从指导。 
  为有效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对外承包工程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请按照《条例》和专项检查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工程项下劳务管理工作:
  一、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严格依据《条例》规定通过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并与外派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资不缩水。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向外派劳务人员超标准收费及收取或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同时,要切实做好安全、卫生、法律、应急等培训,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要健全和完善由外派劳务代表、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企业本部和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共同构成的对话沟通机制,对外派劳务人员的诉求做到及时反馈和妥善处理,不得隐瞒或强压;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劳务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出现问题及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和国内主管部门报告,接受指导,予以妥善处理。 
  二、驻外使领馆应加强对项目的一线监管和巡查,指导驻在国中资企业协会制定外派劳务人员诉求的收集反馈以及处理程序和时限规定,督促有关企业全面排查隐患。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外事、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资、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企业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并制定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专项检查开展以来发生的相关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应依据《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商务部办公厅
外交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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