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及转报商务部
设定依据:
1、《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
2、《关于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62号)
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资质资格条件:
(一)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三)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四)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五)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具备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具备一级施工总承包或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申请前三年均列入商务部统计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前一百强;
(七)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八)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
(九)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条件;
(十)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
二、申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质的资格条件:
(一)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三)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四)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五)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七)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条件;
(八)申请前三年在受援国有进出口业绩;
(九)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
办理材料:
一、申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资质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企业出资情况的证明文件,验资报告需体现出:
(1)所有者权益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五)前三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六)本企业关于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三年完税证明;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三年缴费证明;
(九)技术资质证书;
(十)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
(十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8)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十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GB/T24001-2004);
(十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
(十四)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说明;
(十五)商务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质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文件:
申请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格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企业出资情况的证明文件,验资报告需体现出:
(1)所有者权益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五)前三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六)本企业关于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三年完税证明;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三年缴费证明;
(九)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十)海关统计信息部门出具的货物进出口业绩证明;
(十一)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说明及证明;
(1)通过海关企业信用认证;
(2)未列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性名单。
(十二)商务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一、在沪的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援外任务实施企业资格。商务部在受理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商务部颁发有效期为三年的许可文件。
二、上海本地企业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申请,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格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审核。商务部在收到初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商务部颁发有效期为三年的许可文件。
办理地点: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
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705室
邮政编码:200125
电话:231210775、23110777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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